❶ 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上班怎麼處理
通俗地說,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到期後雙方都要辦理一些手續,包括員工停止、交接工作,公司辦理退工,辦理了才認為是終止了勞動關系。
如果合同終止後員工仍然在工作,單位也就默認的。該工作即處於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有勞動關系的狀態,這是勞動法上所說的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部1996年《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說:「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對此作了肯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這樣的勞動關系如此規定:「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該《解釋》沒有對該勞動合同的終止補償作出規定。具體操作要看各地的法規和文件了。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有沒有給你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你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
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際操作中,用工單位能不鑽這一條漏洞的--即用人單位未繼續提出續約,勞動者不同意的。
補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合同到期不續簽,對勞動合同來說即是終止勞動關系,但是此時員工繼續上班的,等於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
❷ 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怎麼辦,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不續簽的,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