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急急!!!請問誰知道,汽車租賃公司與加盟車之間合同怎麼簽
要啊,實質重於形式,你雖然沒簽訂合同,但是實際產生了收入了啊,如果不簽合同就能免稅,大家豈不是都不簽合同了?
❷ 私車加盟租賃公司是否合法
汽車租賃盈利難 租車加盟是關鍵
想做汽車租賃的人大概都有這么一種想法:如今,想入行越來越難了。一方面,當前國內汽車租賃市場大大小小的租車公司太多,可以說國內租車行業最不缺的就是租車公司。另一方面,這些租車公司真正盈利的太少,也讓很多有志於汽車租賃行業的人不由得打起了退堂鼓。
但其實,這些人只看到了市場的一個方面。誠然當前租車行業很多公司盈利難是不爭的事實,還是有部分公司獲利的。畢竟租車行業蘊含的財富商機擺在那兒,有公司不盈利就有公司盈利,因為市場中的資金是不可能憑空消失的。那麼這些錢到底進了誰的口袋呢?下面兩組數據或許可以說明答案。
2015年5月19日,神州租車發布財報,數據顯示,神州租車第一季度總收入10.35億元,利潤為1.77億元,較上年同期的9810萬元增長80.3%。其中,租賃收入依然是神州租車收入的核心來源,2015年第一季度租賃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為89.4%,短租收入為9.26億元,較2014年同期增長了37%。
5月27日,一嗨租車公布2015年第一季度財報。財報顯示,一嗨租車第一季度凈營收為人民幣2.955億元,與上年同期的人民幣1.839億元相比增長60.7%。
由此可見,國內租車行業確實有賺錢的,只不過賺錢的都是龍頭企業。
也許有人會疑問,難道說小型租車公司在盈利上面就毫無辦法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對於一些規模小、產業集中度低,對市場支配能力弱的中小租車公司來說,要想實現穩定經營、快速盈利,一個最有效的方法便是租車加盟,通過直接復制總部已被市場驗證正確的盈利模式來改善經營,而當前已經放開加盟的神州租車、大方租車、一嗨租車等就是最好的選擇。
神州、一嗨的狀況,相信通過上面的數據大家已經有所了解,而大方租車,雖然幾乎沒有公布過公司盈利情況,但從其2014年開放租車加盟至今的成果來看,盈利也是毋庸置疑的。2014年3月,大方租車開放租車加盟,截至2015年6月,大方在全國范圍內的門店已達160餘家,倘若大方租車也沒有盈利的話,是不可能同時有這么多公司選擇大方的。大家既然選擇大方,就是選擇對大方盈利模式的認可。
所以說,不要再覺得租車行業盈利難了,只要選對了方法, 盈利其實並不難。目前,租車加盟已成行業趨勢,如果作為小企業主的你還在苦惱於公司的不賺錢,不妨試試租車加盟,作為「中國互聯網租車領跑者」的大方租車或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❸ 子公司加盟簽約合同怎麼寫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我們認為,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本文著重闡述經過合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責任承擔的形式。
我們認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范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范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具體理由請參閱《公司法》一百問(三)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超出經營范圍是否有效)。針對分公司超出經營范圍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一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
如前所述,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後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具體為:分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擁有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後,應當首先以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進行償付,當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總公司為被執行人清償債務,而一旦總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總公司其他設立的分公司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在對上述的財產進行執行的時候,法律上規定對於被承包或租賃的分公司,對於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在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中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時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內容超出了總公司賦予其的授權范圍,那麼總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權范圍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我們認為,分公司的經營行為作為總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具體體現形式,其對外簽訂合同,本身就是一種代錶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以外,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即使超越總公司的授權范圍,那也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相對人與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麼總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
總公司對於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一種補充清償的責任,一旦分公司對外債務難以清償,總公司就應當承擔所剩餘債務清償的責任。實務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分公司以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後的補充清償責任。
❹ 公司注冊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