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合同是一年一簽嗎
公司沒有義務續簽合同,不過事實上繼續合作了可以視為續簽了合同,按照之前的合同約定履行即可,對方解除屬於對方違約。
『貳』 加盟規定了年限是什麼意思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沒有最長時間限制。
『叄』 加盟合同甲方未寫期限有效嗎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肆』 加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法律協議,是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的是特許人會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受許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鬆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因為有許多特許人利用合同設置陷阱,加盟者應小心。
一、合同序言
在合同的序言中應把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誤解或歧義的文字用定義的形式加以解釋、說明,以免將來出現不必在的糾紛。如每在合同中列明加盟金、保證金、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
二、關於特許權的授予
三、關於業務種類
四、關於費用支付
五、關於經營范圍
1.通常合約訂明加盟店只在其營業地址經營,不可在其它地方開設店鋪經營同樣業務。
2.總店則應承諾在一定的范圍例如加盟店方圓300米之內,不會允許另一家加盟店的開設。
3.加盟店應要求總店承諾在一定范圍內開設另一家新店,則該加盟店應有優先權。
六、關於初期及延續責任
1.總店初期責任
2.總店的長期責任
3.加盟店的初期責任
4.加盟店的長期責任
七、關於期限
1.一般均訂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兩年。加盟店應要求條文訂明有權選擇續約。
2.可考慮是否加進條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個月通知終止合約,以便在經營不理想的情況下提早退出,減少虧損。
3.但加盟店應拒絕允許總店隨時在給予通知後終止合約,否則會損失已投入的資金。
八、關於保密的規定
1.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
2.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3.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特許經營合同並非千篇一律,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只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去詳細考慮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明確的事項,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伍』 開加盟店簽合同時間長好還是時間短好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所以,你簽得越長越好,對自己越有利。如果你中途不想做了,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行了。但是如果公司在中途想解除勞動合同,你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金。
『陸』 商標加盟合同到期繼續營業了三年。侵權嗎
看具體要看你們之間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的約定條款
『柒』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開店設備的購置等。
後續服務:
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
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
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
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並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迅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須將這些事項也詳細列入加盟合同中。
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因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並作為加盟者開業後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發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
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獨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須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證經營的標准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苟地貫徹。總部採取什麼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經營,應詳細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於種種客觀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須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准。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於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則,至於仲裁的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發生沖突的情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麼樣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決定不公平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最後反而會擴大矛盾,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8、終止合同及後果
合同一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撕毀或中途終止。但是,也有加盟雙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發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到什麼程度,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當然,也應寫明違反協議的一方是否有機會彌補其過失,以避免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後,加盟者不能再使用總部所有的貿易商標、名稱、各種標志和其它權利,在一定時期內也不得從事相類似的經營業務。
『捌』 加盟合同一年一簽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以下是各類合同注意事項
商務合同英譯應注意的問題
英譯商務合同貌似簡單,實則不然。商務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應用文體,重在記實,用詞行文的一大特點就是准確與嚴謹。
本文擬運用翻譯教學中所積累的英譯商務合同的實例,從三個方面論述如何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力求准確嚴謹英譯商務合同。
一、酌情使用公文語慣用副詞
商務合同屬於法律性公文,所以英譯時,有些詞語要用公文語詞語、特別是酌情使用英語慣用的一套公文語副詞,就會起到使譯文結構嚴謹、邏輯嚴密、言簡意賅的作用。但是從一些合同的英文譯本中發現,這種公文語副同常被普通詞語所代替,從而影響到譯文的質量。
實際上,這種公文語慣用副同為數並不多,而已構詞簡單易記。常用的這類副詞是由here、there、where等副詞分別加上after、by、in、of、on、to、under、upon、with等副詞,構成一體化形式的公文語副詞。例如:
從此以後、今後:hereafter; 此後、以後:thereafter; 在其上:thereonthereupon; 在其下:thereunder; 對於這個:hereto; 對於那個:whereto; 在上文:hereinabovehereinbefore; 在下文:hereinafterhereinbelow; 在上文中、在上一部分中:thereinbefore; 在下文中、在下一部分中:thereinafter.
現用兩個實例,說明在英譯合同中如何酌情使用上述副詞。
例1:本合同自買方和建造方簽署之日生效。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hereof by the Buyerand the Builder.
例2:下述簽署人同意在中國製造新產品,其品牌以此為合適。The undersigned hereby agrees that the new procts whereto this trade name is more appropriate are made in China.
二、謹慎選用極易混淆的詞語
英譯商務合同時,常常由於選同不當而尋致詞不達意或者意思模稜兩可,有時甚至表達的是完全不同的含義。因此了解與掌握極易混淆的詞語的區別是極為重要的,是提高英譯質量的關鍵因素之一,現把常用且易混淆的七對詞語,用典型實例論述如下。
2.1 shipping advice 與 shipping instructions
shipping advice 是「裝運通知」,是由出口商(賣主)發給進口商(買主)的。然而 shipping instructions 則是「裝運須知」,是進口商(買主)發給出口商(賣主)的。另外要注意區分 vendor(賣主)與 vendee(買主),consignor(發貨人)與 consignee(收貨人)。上述這三對詞語在英譯時、極易發生筆誤。
2.2 abide by 與 comply with
abide by 與 comply with 都有「遵守」的意思.但是當主語是「人」時,英譯「遵守」須用 abide by。當主語是非人稱時,則用 comply with 英譯「遵守」。
例 3:雙方都應遵守/雙方的一切活動都應遵守合同規定。
Both parties Shall abide by/All the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ual stipulations.
2.3 change A to B 與 change A into B
英譯「把 A 改為 B」用「change A to B」,英譯「把 A 摺合成/兌換成 B」用「change A into B」,兩者不可混淆。
例 4:交貨期改為 8 月並將美元摺合成人民幣。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change the time of shipment to August and change US dollar into Renminbi.
2.4 ex 與 per
源自拉丁語的介詞 ex 與 per 有各自不同的含義。英譯由某輪船「運來」的貨物時用 ex,由某輪船「運走」的貨物用 Per,而由某輪船「承運」用 by。
例 5:由「維多利亞」輪運走/運來/承運的最後一批貨將於 10 月 1 日抵達倫敦。
The last batch per/ex/by S.S. "Victoria" will arrive at London on October (S.S. = Steamship)
2.5 in 與 after
當英譯「多少天之後」的時間時,往往是指「多少天之後」的確切的一天,所以必須用介詞 in,而不能用 after,因為介詞 after 指的是「多少天之後」的不確切的任何一天。
例 6:該貨於 11 月 10 日由「東風」輪運出,41 天後抵達鹿特丹港。
The good shall be shipped per M.V. "Dong Feng" on November 10 and are e to arrive at Rottedaml in 140 days. (M.V.= motor vessel)
2.6 on/upon 與 after
當英譯「……到後,就……」時,用介詞 on/upon,而不用 after,因為 after 表示「之後」的時間不明確。
例 7:發票貨值須貨到付給。
The invoice value is to be paid on/upon arrival of the goods.
2.7 by 與 before
當英譯終止時間時,比如「在某月某日之前」,如果包括所寫日期時,就用介詞 by;如果不包括所寫日期,即指到所寫日期的前一天為止,就要用介詞 before。
例 8:賣方須在 6 月 15 日前將貨交給買方。
The vendor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vendee by June 15.(or: before June 16,說明含 6 月 15 日在內。如果不含 6 月 15 日,就譯為 by June 14 或者 before June 15。)
三、慎重處理合同的關鍵細目
實踐證明,英譯合同中容易出現差錯的地方,一般來說,不是大的陳述性條款。而恰恰是一些關鍵的細目.比如:金錢、時間、數量等。為了避免出差錯,在英譯合同時,常常使用一些有限定作用的結構來界定細目所指定的確切范圍。
3.1 限定責任
眾所周知,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為英譯出雙方責任的許可權與范圍,常常使用連詞和介詞的固定結構。現把最常用的此類結構舉例說明如下。
3.1.1 and/or
常用and/or英譯合同中「甲和乙+甲或乙」的內容,這樣就可避免漏譯其中的一部分。
例9:如果上述貨物對船舶和(或)船上其它貨物造成任何損害,托運人應負全責The shipper shall be liable for all damage caused by such goods to the ship and/or cargo on board.
3.1.2 by and between
常用by and between強調合同是由「雙方」簽訂的,因此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所賦於的責任。
例10: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購買出售下列商品並簽訂本合同。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3.2 限定時間
英譯與時間有關的文字,都應非常嚴格慎重地處理,因為合同對時間的要求是准確無誤。所以英譯起止時間時,常用以下結構來限定準確的時間。
3.2.1 雙介詞
用雙介詞英譯含當天日期在內的起止時間。
例11;自9月2O日起,甲方已無權接受任何定單或收據。Party A shall be unauthorized to accept any order sort to collect any account on and after September 20.
例12:我公司的條件是,3個月內,即不得晚於5月1日,支付現金。Our terms are cash within three months, i.e. on or before May 1.
3.2.2not(no) later than
用「not(no) later than+日期」英譯「不遲於某月某日」。
例13:本合同簽字之日一個月內,即不遲於12月15日,你方須將貨物裝船。 Party B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Contract, i.e. not later than December 15.
3.2.3 include的相應形式
常用include的相應形式:inclusive、including和included,來限定含當日在內的時間。
例14:本證在北京議付,有效期至1月1日。This credit expires till January1(inclusive)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or:This credit expires till and including January1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如果不包括1月1日在內,英譯為till and not including January 1。
3.3 限定金額
為避免金額數量的差漏、偽造或塗改,英譯時常用以下措施嚴格把關。
3.3.1.大寫文字重復金額
英譯金額須在小寫之後,在括弧內用大寫文字重復該金額,即使原文合同中沒有大寫,英譯時也有必要加上大寫。在大寫文字前加上「SAY」,意為「大寫」;在最後加上「ONLY」.意思為「整」。必須注意:小寫與大寫的金額數量要一致。
例16:聘方須每月付給受聘方美元500元整。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a monthly salary of US$500 (SAY FIVE HUNDRED US DOLLARS ONLY).
3.3.2.正確使用貨幣符號
英譯金額必須注意區分和正確使用各種不同的貨幣名稱符號。「$」既可代表「美元」,又可代表其他某些地方的貨幣;而「£」不僅代表「英鎊」,又可代表其他某些地方的貨幣。
必須注意:當金額用數字書寫時,金額數字必須緊靠貨幣符號,例如:Can$891,568,不能寫成:Can$891,568。另外,翻譯的還要特別注意金額中是小數點(.)還是分節號(,),因為這兩個符號極易引起筆誤,稍有疏忽,其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玖』 合同規定:合同生效期限,本合同自乙方支付加盟費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請問,乙方在支付加盟費後,甲
對你的問題回復如下:
一、這個問題首先涉及合同的成立問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各自的合同權利義務形成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有合同先成立以後,才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二、書面合同成立的標準是雙方的簽名或蓋章,但是如果在簽字蓋章之前,一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並且,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如附的是生效條件,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四、本問題中合同約定的內容:「本合同自乙方支付加盟費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支付加盟費在性質上來說,已經是你公司履行生效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並非是合同生效的附條件。你方已經實際履行了支付加盟費的主要義務,對方也已接受,雖你公司未在應該落款的地方簽名、蓋章,只加蓋了騎縫章,屬於不嚴謹的作法,但是並不影響該合同的成立,以及成立後發生的法律效力。
五、你公司應與對方協商完善書面合同的形式,在合同落款處補簽名、蓋章。
六、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7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第1款: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