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已約定有爭議由仲裁委員會解決,可以上法院起訴嗎
首先,要明確,仲裁是民間非官方的,法院是官方的。其次,合同爭議解決,如果要仲裁,必須在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而法院解決爭議不需要雙方的約定,因為法院是行使審批權的國家法定機關。所以,通常仲裁和法院只能選擇其一。如果約定仲裁或起訴,因為法院的審批權或司法權是終局的,就是沒有仲裁約定。 約定「仲裁或起訴」,該條款如同沒有約定,因為不違法可以說是有效的。
2. 合同糾紛仲裁找什麼機構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到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機構或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可以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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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仲裁的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對重大或疑難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2、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3、當庭宣布裁決的,應在5日內發給裁決書;定期宣布裁決的,宣布裁決後立即發給裁決書。
4、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調解
1、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2、仲裁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的承擔。調解書由當事人簽字,仲裁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3. 合同中涉及的糾紛解決仲裁委員會的地址有沒有明確規定
有效。但是正常程序是本市企業上交給本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服本市仲裁可以提交上級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你們的情況是可以有效的。但是它地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理。
4. 合同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約定由南寧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否約定明確
這屬於明確約定了仲裁機構,如果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則是有效的。
5. 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仲裁委員會件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不可以,除非合同無效。
根據《仲裁法》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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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6. 合同條款中約定「糾紛如協商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效力
《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合同條款中僅約定「糾紛如協商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沒有明確的具體仲裁機構,該約定無效。
7. 合同糾紛仲裁流程要怎麼走
勞動仲裁流程: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8. 合作協議中得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得區別
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管轄仲裁委員會和管轄法院的主要區別在於:
1、如果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發生爭議由具體的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的,則一旦履行合作協議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只能向所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訴。
2、如果沒有選擇仲裁委員會,或選擇了法院管轄的,則如果發生糾紛,應向雙方所選擇的管轄法院起訴,而不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9. 兩個仲裁委員會哪一個是合同糾紛的
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10. 什麼是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