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履約保證金的退還
1.
根據相關規定,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工程的工期延誤,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承包方可以要求發包方索賠。
2.
履約保證金的返還時間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才能返還。
Ⅱ 什麼是合同履約保證金,這個能退回錢嗎
就是當合同違約時候,違約一方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根據我國合同法,如果合同為內容違法的,或者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都可以退回違約金
Ⅲ 履約保證金的退還問題
你們交的應當是投標保證金,如果中標的話才轉為履約保證金,既然你們沒中標,也就簽不了合同,「約」都不存在,何來履約保證金?你所講的「同一個標的監理方的標出了點問題」,應當是「同一個工程的監理合同在招標時出問題」吧,一個工程可以對工程的內容多次招標。而且施工和監理必須是分開的。所以你們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向你們通知施工合同的中標結果時(未中標的也要通知)取回。
Ⅳ 簽訂《特許經營授權合同》後尚未履約,加盟者可否要求返還權益金
看合同具體約定
Ⅳ 和商家合作交了履約金後可以解約合同嗎
合同是可以解約的,但履約金要受損失。
Ⅵ 履約保證金多長時間退還
一般情況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關事項後就可以退還。但如果單位要求有保養或維修保證金部分的話,那麼退還的時間應該在辦理完保養或維修保證金後。
另外,需注意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採用銀行保函的,則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與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現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還沒滿的情況。
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采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准。
一、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定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采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於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範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律上講,我認為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 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制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采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准。
二、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筆者認為,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約保證金操作實例
由於相關法規及辦法對履約保證金的收取與管理沒有規定,具體操作時沒有統一標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樣,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證金交給集中采購機構,但是交付的金額與時間、有效期、退還時間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7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在供需雙方和采購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並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後合同生效。
2、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5%以內,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施工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規定為中標價的20%。
3、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計利息退還。如采購的是貨物,有些地方是經采購人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計利息,也有20個工作日內返還的。有些地方規定貨物經采購人驗收合格交付之日後不計利息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後的第2天,在此期間中標人出現按施工合同應對業主給付經濟賠償的情況時,業主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賠償金額;余額由業主在有效期屆滿後5天內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後本息全額退還給中標人。
4、不少採購機構在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有些采購機構對詢價采購方式規定,經采購人特別要求,可以在詢價標段中明確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須向采購人提交不高於成交額10%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未作特別要求的,一般將詢價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成交額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補繳。
5、對政府采購的定點企業,有些地方規定通過扣除履約保證金的制裁措施。有違規行為的,一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通報批評,並扣履約保證金10%;第二次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約保證金;第四次通報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在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的招標活動。
6、有些地方規定把履約保證金等同於定金。有些地方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政府采購中的履約保證金不屬於定金。不論供應商是否同意和自願,采購主體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援引定金罰則缺乏法律根據。
四、建議與對策
1、履約保證金收取數量及標准目前很難有準確的說法。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數額的多少取決於采購項目的類型與規模,但大體上應能保證中標人違約時采購人所受損失能得到補償,通常為合同金額的5%-10%左右,當然采購人要求高於上述額度時,也不能說不對,但不能高得太多(為合同價的15%還是可以的,如果為合同價的25%就太高了)。因為有關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具體數額沒有特別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本人認為以5%~10%為宜。
2、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交給集中采購機構比較合理。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合同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3、 履約保證金應在簽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履約保證金收取時間一般情況應該在投標保證金退還之前,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後。具體的時間規定應在標書中明確註明,便於中標人操作,目前的投標文件一般會規定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幾天內,應按照合同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否則將沒收投標保證金,取消中標資格,授予另一中標候選人中標等。不少採購機構在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原來將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直接轉變成履約保證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規定了,辦法規定五日內退還,按照標書規定,又必須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後才能退還履約保證金,這樣來回折騰,影響效率。筆者認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 ,不足部分再補齊,這樣做比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後,即直到工程最後驗收為止。在貨物或服務采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調試之後。 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餘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為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餘的所有投標,並重新組織招標。
5、也有些集中采購機構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筆者認為,收取履約保證金目的就是保證供應商誠實經營和防範風險,收與不收要區別對待。對於一直從事政府采購業務,誠信度高的供應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體系與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就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作出正確的評估。隨著誠信體系與評估制度的完善,對誠信度高的供應商不收履約保證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過程中,采購主體一般都要求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招標采購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保證金條款,通常又分為締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為了保證政府采購項目順利進行,政府采購國際規則和各國的政府采購法中,都有資金擔保的規定。然而,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中卻尋找不到一個有關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招標投標法中對履約擔保的形式和額度也沒有作出規定。政府采購中的履約保證金應該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數額比例、返還日期、權利義務等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從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規或有關部門應該明確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的各項具體規定,務必加強履約保證金的監管力度,使履約保證金真正發揮其確保工期和質量、防範風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