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於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㈡ 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詳細通俗點。
代理合同屬於民法調整,你是賣保險的吧?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一般屬於代理授權關系。如果約定月薪制,簽訂勞動合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㈢ 商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商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簽訂主體不同
商業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具有商業合作關系的買賣雙方。
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
2、簽訂目的不同
商業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商業合作的規范性,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簽訂的法律依據不同
商業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為《合同法》,勞動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
4、簽訂原則不同
商業合同的簽訂具有自願性原則,勞動合同的簽訂具有法律強制性原則。
5、細分范圍不同
商業合同根據具體的商業活動可細分為很多合同,如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等。
勞動合同具有針對性,只針對勞動關系的建立,不包含其他細分項目。
㈣ 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
一、工作性質的區別
1、代理人合同: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②、他們並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
2、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二、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區別
1、代理人合同: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三、傭金構成區別
1、代理人合同: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佔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後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於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
四、管理方式不同
1、代理人合同: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范的管理模式。
2、勞動合同: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並且大多屬於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
㈤ 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之間的區別
勞動合同直接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的,代理合同是委託人和受委託人(代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
二、代理合同
法律術語,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