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租賃合同和聯營有什麼區別
這個就是要你去談的,嚴格意義上說,你的租賃合同必須到期後才能另行商談其他的合作方式,要不然就是商場違約,既然是商場違約,其他的就好談了。
② 租賃協議和租賃合同是一回事嗎
基本上是一回事。合同就是一種協議。
請參考《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注意到沒有,如果只取 主謂賓 的話,上面的規定簡化為「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協議」。。。。
暈,不知道立法的人腦子是怎麼想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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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 更簡單: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是協議
③ 委託經營合同和租賃合同有什麼不同嗎
一、委託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定義上的不同
委託經營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預先規定的合同,對委託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委託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內容上的不同
委託經營合同是委託他人就自己的商業事項進行經營,對方是代替你進行經營活動,從而獲得報酬。
租賃合同是以房屋或其他有價實物為標的,將房屋或有價實物的使用權、收益權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出讓,從而獲得報酬的合同關系。
三、委託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的類型不同
委託經營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受託期間擁有委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受託人有權在保證實現委託人意志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處置委託對象以保證一定的收益率從而獲得報酬。
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④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後一次租金後,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准,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第三種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
⑤ 門面出租合同與租賃合同有區別嗎
門面出租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租賃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並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房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範本、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門面出租合同等。
⑥ 同商場簽訂的聯營合同和租賃合同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聯營合同是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為了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而達成的聯合經營的協議。
根本區別在於是否有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
聯營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徵之外,還有其自身的特徵:
(1)聯營合同的主體是法人,而且必須是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公民個人也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當事人。
(2)聯營合同主要體現了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聯營合同適用於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
(4)聯營合同的主體至少有兩方當事人。聯營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力是按合同約定取得聯營的盈利;按合同約定取得其他聯營當事人的協助和支持。聯營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約定提供聯營資金或費用,按合同約定進行協作;支持其他聯營當事人從事與聯營有關的活動。
(5)聯營合同的標的是聯營行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6)加盟合同與租賃合同區別擴展閱讀:
聯營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同其它經濟合同的簽訂一樣,聯營合同的簽訂也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各方的上級主管單位也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由於聯營合同同時涉及人、財、物,產、供、銷各個方面,問題比較復雜,聯營各方在簽訂合同前應對聯營進行認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簽約。
第三,聯營合同的種類繁多,每種合同各具特點,當事人應根據聯營合同的特點,按法定程序簽訂合同。
對法人型聯營合同和合夥型聯營合同來講,特別要注意:一是要處理好合同和章程的關系。這兩種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並存,章程和合同應當各有側重,相互一致;二是要處理好意向書和正式合同的關系。當事人在進行聯營時,多是先簽一個意向書,然後再根據意向書簽訂正式合同。意向書比較原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實踐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聯營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或鑒證。這對於把好合同的簽訂關是有利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如果當事人各方認為有必要,也可對合同進行公證或鑒證。
⑦ 承包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承包合同(Contract)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特徵: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包人之間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能力、條件行人的基礎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為諾成合同。
5、承包合同為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⑧ 委託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最直白的區別是:委託關系是讓別人為自己服務,租賃合同是出錢購買租賃物的使用權。
⑨ 租賃服務合同與租賃合同區別
一般來說簽訂租賃服務合同的公司服務寬泛,租賃合同是甲方向乙方提供實物出租(如房屋汽車)並收取租金,而租賃服務合同簽訂方則可能包括第三方的中介組織以服務費為主(如物業公司)出租物品可以是甲方的,也可以是代理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