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現在加盟的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的店,簽定了加盟合同.
提問者是與一家個體工商戶簽訂了店鋪的加盟合同,不勞動合同,怎麼都去回答個體戶簽勞動合同的事了呢。
《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否生效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訂立合同的能力,即通常說的個人看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單位是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等。
2、意思表示真實。必須是自身真實的意思,沒有重大誤解,沒有欺詐、脅迫等情況。
3、不違反法律,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以下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你說的情況我個人認為合同是有效的。
相關部門解釋說個體戶不能發展加盟,不知是根據什麼法律行政法規且要是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這樣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⑵ 個體工商戶可以加盟經營嗎個體工商戶可以加盟個體工商戶嗎
這樣簡單點,你和他簽份協議,允許你用他的商號和進貨渠道及銷售模式,工商登記用你自己的另外取個名字。
⑶ 個體戶到底能不能和其他有限公司或者企業集團簽訂有效的商業合作合同
可以。
當前,經營單位的性質、種類、背景比較復雜,有關部門的管理不到位現象比較普遍。在此情況下,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非常有必要考慮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況等。主體資格方面應當查看一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
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42 .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43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44 .個體工商戶,如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所以,不管你是與該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個人直接簽合同還是與該個體工商戶簽合同,只要是他個人經營的並且收益的主要部分沒有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即使有糾紛也以其個人財產承擔;反之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或者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⑷ 個體戶和公司可以簽合同嗎,需要什麼資料
1。可以簽訂合同,最常見的就是買賣合同。個體工商戶屬於合法的合同主體。
2。需要提供的資料: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個體戶身份證及其他能夠證明自身資質的文件。
⑸ 我現在加盟的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的店,簽定了加盟合同,我想問下個體工商戶有發展加盟商的權利媽
第一個,個體工商戶是個體經濟組織
第二個,你可以與這個個體工商戶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⑹ 如果加盟一個品牌,但對方以個體工商戶跟你簽的合同,但對方經營范圍里沒有加盟事項,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對方是個體工商戶且經營范圍沒有連鎖加盟這一項,是不允許展開連鎖或加盟經營的。如果對方有品牌,品牌是可以授權給你使用的,這兩者有很大不同。
⑺ 個體戶能否發展特許經營嗎,已簽訂的加盟合同有效嗎
個體戶無法開展特許加盟經營,已跟他人簽訂了加盟合同是無效的,可以要求返還加盟費。如對回答滿意,請按採納!
⑻ 個人工商戶是否可以和公司簽訂合同
個人工商戶是可以和公司簽訂合同的。
合同簽訂相關規定:
1、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議,屬於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
2、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於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3、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4、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的人之間進行,並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並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
因此個人工商戶是可以和公司簽訂合同的。
(8)個體工商戶能不能簽加盟合同擴展閱讀:
簽訂合同的作用:
1、鑒證具有及時性 :通過對合同進行鑒證,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出現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現象,並提請當事人對合同中缺少的必備條款予以補充;對顯失公平的內容予以修改;對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活動予以制止和制裁;
對約定義務超過承擔能力的予以消減。從而減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為合同能順利履行奠定基礎。
2、鑒證具有教育性 :合同管理機關審查鑒定合同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過程。通過指導當事人對不規范合同條款的修改,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知識。通過制止和糾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為,教育當事人,提高他們的法規觀念。
3、鑒證具有強制性 :鑒證作為合同管理機關監督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手段,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表現在: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范的要求,就可運用行政權力強制其改正。對情節較嚴重的,還應給予行政制裁。從而,體現其合同管理機關的職能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體工商戶
網路-合同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