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同到期、保密協議
勞動合同合同期滿,保密協議約定了禁業限制的,應當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⑵ 自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2年內,乙方不得從事同行業的連鎖行業。
1、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這種情況下,你是不能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也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2、參照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⑶ 合同解除後保密協議依然生效怎麼敘述
規定和限制保密的部分內容就好了
⑷ 我和加盟店簽的保密協議
當然跟他們有關系,無論是否辭職都有關系
⑸ 保密協議的解除
保密協議可以協商解除,用人單位3個月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請求法院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當事人雙方訂立了保密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⑹ 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在合同終止時,單位單方提出不執行怎麼辦
您好,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單位以不支付競業限制費用為代價免除你的競業限制義務是可以的。他放棄要求你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是可以的,這個並不代表單位存在違約的情形。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⑺ 保密協議在未生效前提出終止可以嗎
除約定了合同生效時間外,合同當事人簽字生效,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合同終止分法定終止和約定終止兩種,如果單方面終止合同是違約行為。
⑻ 合同終止後的效力是怎樣的 保密協議期限是多久 保密
您好,
這具體要看保密協議是怎麼約定的。這個法律沒有特別限制,要看合同的規定。如果合同里有保密條款的話,這個保密條款不因合同終止而無效。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⑼ 原公司是做品牌招商加盟的。我已經離職,但是忘記了有沒有簽訂保密協議,跟公司索要保密協議,公司說丟了
這個東西不一定很重要。保密協議一般是針對在職員工。如果你已離職,經過一段時間。我想他沒有什麼有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