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求答案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Ⅱ 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加盟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擴展閱讀: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Ⅲ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依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話,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被告所在地容易確定,但是合同履行地不太好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目前存在爭議,到底是特許人所在地還是加盟商所在地目前存在爭議。
Ⅳ 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一個是約定管轄權,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當出現爭議時由某個(某地)法院進行訴訟或者調解;
一個是屬地管轄權,即由合同履行糾紛發生地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還可以由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第四,可以由甲方或者乙方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總的原則是約定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兩種。
在具體操作時,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可以本著利我原則靈活選擇。也就是說,感覺哪個地方對你比較有利就可以選擇哪裡。
如果合同標的比較大,在司法實踐中,兩地法院往往因為管轄權的問題也相互扯皮,糾纏不清。
所以,要訴訟必須早動手,以免因管轄權問題輸官司。
Ⅳ 怎樣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常見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標准如下: (1)購銷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