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作技術開發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顧名思義,合作技術開發就是大家一起合作開發相應的技術,技術買賣就是直接進行技術交易,兩者的客體完全不同,作用也不同。
㈡ 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差別點是什麼
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存在的一個最大的差別就在於: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對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所訂立的一個開發方案。開發方案的最終結果可能形成一項可以申請的專利技術、也可能是一項非專利技術。
但是技術轉讓合同有一個大的前提是,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合同的轉讓方就應該擁有該項專利的專利權、或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即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轉讓特定和現有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為內容,不包括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
因此,技術開發合同是對一項尚未掌握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研發所訂立的合同。而技術轉讓合同是轉讓一項現有的、特定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合同。
但是,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在某種程度上又是存在比較緊密的聯系的。比如,在技術開發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終能夠申請專利,且合同約定的專利申請權在研究開發方(受託方)。則研究開發方除了可以取得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收入外,在其符合條件申請到專利後,他還可以作為轉讓方,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轉讓收入。
㈢ 如何區分「技術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技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復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調整。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技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准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和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上述技術合同的條款是指導性條款,不要求訂立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採用,也不限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權利義務。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從實踐看,技術合同的內容規定明確、具體,有利於雙方當事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不致產生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從而有利於合同的履行。、產權轉移書據有如下規定: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 立的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產權轉移書據按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稅發[1991]155號文)
㈣ 加盟和技術轉讓的區別
加盟和技術轉讓得區別!!這完全是兩件事,加盟你要受人所管理,主要得東西還要你得加盟商給你提供,技術轉讓就不一樣了,你只要技術到手你不需要,依賴任何人,往往加盟費用較低,技術轉讓費用高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