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商業合同,法律上有效嗎
個人與企業所簽訂的合作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原則上符合只要雙方當事人具有相關的民事行為能力、合作的內容不違法、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這三個要件,所簽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具體的合作協議內容 ,可由雙方通過協商確定,如果感覺自己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也可以委託專業律師,根據你們的實際情況來起草協議內容。
Ⅱ 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和其他公司簽定業務合同嗎
可以簽訂合同,不過某些合同是需要相關資質的主體才能簽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與個人簽訂了加盟合同擴展閱讀:
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Ⅲ 我現在加盟的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的店,簽定了加盟合同.
提問者是與一家個體工商戶簽訂了店鋪的加盟合同,不勞動合同,怎麼都去回答個體戶簽勞動合同的事了呢。
《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否生效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訂立合同的能力,即通常說的個人看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單位是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等。
2、意思表示真實。必須是自身真實的意思,沒有重大誤解,沒有欺詐、脅迫等情況。
3、不違反法律,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以下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你說的情況我個人認為合同是有效的。
相關部門解釋說個體戶不能發展加盟,不知是根據什麼法律行政法規且要是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這樣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Ⅳ 個人代替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合約能生效嗎
個人代替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合約能生效,授權才可以
Ⅳ 個人與個人簽訂的合夥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個人與個人簽訂的合夥協議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Ⅵ 快遞公司和個人簽定的加盟協議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協議
這個要看快遞公司有沒有特許經營許可證,估計快遞公司沒有,因為現今沒聽說過快遞公司是特許經營、可以加盟的,呵呵請謹慎考慮加盟~
Ⅶ 個人與個人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7)與個人簽訂了加盟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六十條 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二條 合同終止後的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Ⅷ 我加盟了一家私人飯店,加盟費15萬,雙方簽訂了加盟合同,但是合同上蓋的不是我加盟的那家店的章,
你的意思是,合同文本上,跟你簽的是(事實上沒有關系的)A飯店,現在(當時冒充旗下店鋪的)B公司收了定金,並威脅起訴你?
那你就告訴這廝,合同是和A簽的,公章是A的,你個B有啥資格問我要定金?要起訴也是A飯店來起訴你。
然後,你要做的是起訴B,告他合同詐騙,因為既然他和A沒有關系,那憑什麼用別人的公章和你簽合同?毫無疑義的合同欺詐,他還敢告你?大家上法院去,叫他退還定金,再追加賠償。
尼瑪的這年頭騙子還囂張了,你居然也會怕他們
Ⅸ 公司與個人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格式和內容如何,急!
1.開展倉單質押貸款的原則
開展倉單質押貸款業務對提高市場資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資金周轉,擴大企業生產規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進行質押貸款應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 首先要合乎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倉單質押貸款業務要做到合法經營,貸款業務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同時,倉單質押貸款的程序要合法,對借款人的資信審查,還貸能力,信貸資金使用狀況,借款手續是否完備,借款人的業務量及商品來源的合法性等有關事項必須事先審核,事中跟蹤,確保每個環節不出現紕漏。
(2) 風險防範原則。倉單質押貸款業務是質押貸款的一種形式,由於借款人向貸款人出質的是在期貨市場中流通的標准倉單,所以,其風險系數相對較小。但是銀行質押貸款可能面臨以下的風險:商品的市場價格始終處於不斷漲跌過程中,對應倉單的價值也處於不斷變化當中,如果銀行對質押物評估過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還貸不積極;在質押商品的監管方面,由於倉庫同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信息失真或信息滯後都會導致任何一方決策的失誤,造成質押商品的監管風險等等。
(3) 對借款人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原則。質押貸款是商業銀行的常規貸款業務之一,也是商業銀行獲取盈利的一個途徑。銀行開展質押貸款既要講究安全性、流動性,也要注重盈利性。倉單質押貸款經濟風險偏低,可銀行在辦理貸款之前也須慎重選擇和審核貸款對象。
2.倉單質押貸款的業務流程
如圖簡要地介紹的倉單質押的過程,首先是貨主(借款人)與銀行簽訂《銀企合作協議》、《帳戶監管協議》;倉儲企業、貨主和銀行簽訂《倉儲協議》;同時倉儲企業與銀行簽訂《不可撤消的協助行使質押權保證書》。
貨主按照約定的數量將商品存放在倉庫中,倉儲企業在接到通知後,驗貨確認,然後開專用商品儲存憑證———倉單給存貨的貨主;貨主當場對專用倉單做質押背書,由倉庫蓋章後,貨主憑倉單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向倉庫核實貨主儲存商品的詳細情況,包括商品的品種、數量、質量以及商品的情況,決定是否向貨主提供質押貸款,以及質押貸款的數額;把經過銀行同意的進行質押貸款的商品交由倉庫代理監管;最後就是商品的具體處置。
3.倉單質押的優勢與風險
倉單質押業務是一種具有多邊三贏性質的新興業務。第一,允許客戶利用在市場經營的商品做質押貸款,可以解決企業經營融資問題,爭取更多的流動資金,達到實現規模經營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第二,倉庫與銀行合作,監管客戶在銀行質押貸款商品,一方面增加了配套服務功能,吸引更多的貨主企業進駐,增加了倉儲附加值,提高了倉庫空間的利用率,提升了企業綜合價值和競爭力;另一方面,倉庫作為銀行和客戶都相互信任的第三方,可以更好地融入到客戶的商品產銷供應鏈中去,有利於物流企業的業務整合,同時也加強了同銀行的同盟關系。第三,銀行發放質押貸款,由倉庫負責質押物資,既放貸又吸引了儲戶,培育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又由於由貨物做抵押,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規避了風險,並能產生新的經濟效益。
倉單質押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潤來源之一,而信貸風險是貸款人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商業銀行必須發展信貸業務,同時還必須保證按時收回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不能出現呆壞賬。倉單是信用程度較高的有價證券,它與高質量的商品相對應,包含著交割倉庫、期貨交易所對質量、數量的信用擔保,但是低風險不等於無風險。倉單質押過程中包含著以下的風險:
(1) 客戶資信風險。客戶的業務能力、業務量及商品來源的合法性(走私商品有罰沒風險),商品質量等諸多方面對倉庫來說都是潛在的風險。
(2) 倉單風險。倉單是質押貸款和提貨的憑證,是有價證券,也是物權證券,但目前倉庫所開的倉單還不夠規范,如有的倉庫甚至以入庫單作質押憑證,以提貨單作提貨憑證,因此,必須有科學的管理程序,保證倉單的唯一性與物權憑證性質。
(3) 質押物選擇風險。並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合作倉單質押,因為商品在某段時間的價格和質量都是會隨時發生變化的,也就是說會有一定程度的風險。因此,要選擇價格漲跌幅度不大、質量穩定的品種,如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大豆等。
(4) 商品監管風險。在質押商品的監管方面,倉儲企業必須對質押商品的種類、數量、品種進行有效監管,作好防潮、防霉等安全保障,嚴防貨損貨差,嚴格出入庫的盤點,防止倉儲保管不善而給倉單的持有人造成損失的風險。
(5) 內部管理和操作風險。許多倉庫的信息化程度很低,還停留在人工作業的階段,會增加內部人員作案和操作失誤的機會,形成管理和操作風險。
4.控制風險的對策
(1) 建立和整合客戶和銀行信用。客戶資信風險、倉單風險、商品的監管風險都與信用有著密切的聯系。第三方物流作為聯結貨主與金融機構的服務平台,就需要在開展倉單質押業務時建立和整合這些信用。第三方物流公司作為貨主的代理人,監管倉庫中的商品,因此,第三方物流公司要與貨主建立信用。銀行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則是建立在倉單的真實有效性和對第三方物流公司倉庫監管的信任之上。所以,信用的建立是基於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實力。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利用雙方都信任的關系開展倉單質押業務,完成信用的整合。
(2) 加強對倉單的管理。倉單是在倉庫接受存貨人要存放的商品以後,向存貨人開具的說明存貨情況的存單。這種存單具備特殊的功能和特殊的作用———有效證券。即倉單可以作為一種有價證券進行質押,實現資金融通,輔助完成現貨交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它是倉單質押業務開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因此倉單的管理問題是最為緊迫的需要解決的問題。
(3) 限定質押商品的范圍和確定價格。在開展倉單質押業務時,貨主希望質押商品品種、數量和標准化程度能不受限制;而對於銀行和倉庫來說,則要求質押的商品要有所限制。因為第三方物流公司要考慮自身的存儲能力、管理水平能否滿足客戶的需求,並協同銀行做好商品的限制工作。受倉儲條件的限制,目前一些開展此項業務的倉庫基本上是盡量選擇適用廣泛、易於處置、價格波幅較小且不易變質的商品。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管理經驗的豐富,可用於倉單質押的商品的種類會不斷增加。對商品價值的綜合評估確定要考慮三個方面:一是客戶本身的信用和實力,二是商品自身的屬性,三是該種商品近幾年來的市場價格波動情況。這個價格目前都是由銀行確定的,倉儲作為雙方信任的委託代理方,它在價格的確定過程中也應起到監管和提供參考的作用。隨著倉單質押業務不斷深化,銀行對倉儲信任的日益提升,很有可能由倉儲來確定價格。
5.監管和處置質押商品。第三方物流公司作為銀行和客戶雙方信任的第三方,在商品的監管和處置環節扮演著特殊的角色,負有特殊的責任。所以,在開展倉單質押業務時,應盡量使各項手續完備,嚴格按合同行使權利。
在倉儲環節,首先,要和客戶企業簽訂「倉儲協議」,明確商品的入庫驗收和養護要求,並開具明確表明商品已屬抵押給銀行的專用倉單;並向指定的保險公司申請辦理倉儲物的保險,確保倉儲物出現損毀時,保險公司可以賠償。其次,要與銀行簽訂「不可撤銷的協助銀行行使質押權保證書」,保證倉單與商品存儲情況相符,手續完備;質押期間無銀行同意不得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人發貨;不以存貨方未付有關保管費為由阻撓、干涉、妨礙銀行行使質押權等;客戶提貨要在銀行的監管下採取倉單提貨。
在商品處置環節,要視具體情況具體處理。一是貸款還未到期,由於市場價格下降,銀行通知借款人追加風險保證金,在雙方所確定的日期期限內借款人仍未履行追加義務的,銀行可委託第三方(很有可能是倉儲)對尚未銷售商品按現行市場價下浮一定比率以盡快實現銷售,收回貸款本金。二是貸款到期,但監管賬戶內銷售回籠款不足償還貸款本息且無其他資金來源作為補充,銀行也可委託第三方(很有可能是倉儲)對倉儲的相應數量商品按現行市場價下浮一定比率以內實現銷售處理,直到收回貸款本息。倉單質押貨物的處置,受市場影響大,需事先各方簽訂協議就處置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確保各方利益。
6.加快倉儲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倉儲信息化的過程中會不斷改善和優化管理和業務過程。倉儲的信息化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內部管理流程的信息化;和其合作夥伴、客戶以及監管機構協同作業的信息化。內部的信息化能優化其「倉儲物流」,更好地完成內部的管理和操作;協同作業的信息化是優化其物流網路和服務體系。信息化降低內部人員作案和操作的失誤,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了同客戶與銀行進行信息溝通和共享的效率,降低了倉儲和銀行的風險,方便了銀行對倉儲的監管,完善了為客戶提供的物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