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與客戶終止合同的通知函
單方面終止合同,有可能構成違約,公司需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賠償。不是一個簡單的通知函就說明了合同終止,這個函件是貴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構成違約的證據。
建議貴公司與對方協商。
如果是合同已到期,那不再續約就是了,無需再出具終止合同函。
若您滿意,請選為滿意答案,謝謝!
『貳』 解除合作協議的通知函怎麼寫
關於解除《赤子雜志社合作協議書》的通知
2010年3月1日,呂家聞(又名呂玲妹)以上海互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互圓文化公司」)名義與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簽署了《赤子雜志社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合作協議」),擬由雙方合作出版下半月期《赤子》雜志。
2010年9月,本會接到上海趙茜、姜民生、胡瀚清、朱椿亞等四人的舉報信,舉報信反映了如下情況:(1)互圓文化公司在簽署合作協議後才申請了名稱預核准,至今尚未設立完成;(2)拖欠上述人員的工資、提成費未予發放;(3)《赤子收藏》在上海首發後,沒有能力進行第二期發刊。根據舉報信及上述人員提供的相關材料,我們曾多次擬通過電話與呂家聞(又名呂玲妹)進行溝通以解決舉報信反映的情況,呂家聞(又名呂玲妹)均未接聽。
同時,經本會查明,呂家聞(又名呂玲妹)使用未合法設立的公司並私刻互圓文化公司印章與本會簽署合作協議,具有嚴重的合同詐騙情節,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並且,呂家聞(又名呂玲妹)拖欠相關人員工資、未正常出刊、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合作費用等已經嚴重違反了合作協議的約定。基於上述情況,本會向呂家聞(又名呂玲妹)正式發出如下通知:
一、《赤子雜志社合作協議書》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正式解除,呂家聞(又名呂玲妹)應於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本會歸還「赤子雜志社上海采編中心」印章、合作協議原件及與「赤子雜志社上海采編中心」有關的全部資料及物品。
二、立即停止以「赤子雜志社上海采編中心」、「赤子雜志社」或其他類似名稱進行任何非經授權的非法活動。
三、立即支付拖欠相關人員的工資及提成款項,並應於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內對「赤子雜志社上海采編中心」進行清算,清算後所形成的全部債務均由您自行承擔。
逾期仍不履行上述通知內容,本會將通過民事、行政、刑事等司法途徑追究您的法律責任,以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