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如何規避
您好,
一、主要有哪些風險
(一)簽約主體風險
主體風險主要指由於簽約對方存在主體瑕疵,而導致履約不能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主要包括商務資質和專業技術資質的瑕疵,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商務資質主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證、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對方當事人是銷售代理商,還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產品代理授權書及銷售代理商提交的產品生產企業主要商務資質。專業技術資質主要包括技術資質、生產資質、經營資質、安全資質、維修資質、認證證書、產品檢測報告、知識產權證書、環境評價報告書等。
在簽訂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對方的資質,交易各方就合同具體事宜的談判才有實質性意義
(二)合同形式風險
合同簽訂的形式應按照《合同法》內容執行,關系本單位或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以確保合同的規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據可依。但從本單位的實踐看,相當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甚至口頭形式,如若將來一旦發生合同履行糾紛,這實際上為解決糾紛埋下了隱患,會導致法律證據的不足,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合同條款風險
合同內容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指貨物、工程項目等)、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售後服務方式等內容)、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在實踐中,由於合同簽訂人員法律素質低下,導致合同主要條款短缺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決爭議的方法,而合同簽訂一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鑒於通過訴訟解決時間較長,執意要選擇仲裁解決方式,但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而導致不適用仲裁解決方式。
(四)盡職審查風險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項目)的履行需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先行批准後方可實施,但合同簽訂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未審查相關批准文件,雖然合同主要條款俱備,但也是一紙空文。又如合同中設立了擔保條款,規定了第三人義務的,如果缺乏對其擔保能力的必要審查,未明確擔保方式、期限和范圍,同樣也會對合同的履行構成威脅。
(五)合同生效阻卻風險
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環境、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影響,合同的履行同樣和外部環境息息相關。實踐中,部分合同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登記的,未在合同中約定批准或登記生效條款;需經過公證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約定公證生效條款,同樣構成對合同生效的潛在威脅。
(六)不可抗力風險
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個別合同沒有把自然或社會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考慮在內,當由於這些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導致己方違約時,就無法將該因素作為己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責條款,為己方承擔違約責任埋下了隱患。
二、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總體目標
企業合同法律防範機制的總體目標是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運用科學的方法,全面、系統地識別和分析合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的依法經營,以制度、流程建設為重點,形成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長效機制,實現對合同法律風險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控制能力,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為企業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創造條件。
三、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律風險識別的系統性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運用結構化、系統化的方法識別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即通過對法律風險的准確分類,按照企業的內部管理職能和運作流程,全面梳理企業在合同簽訂、履行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法律風險分析的科學性
科學的法律風險應該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結合,只有對所有識別出來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測評,將具有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合同風險,統一用可能性、損失度和風險期望值等指標來衡量,才能使各種風險之間具有可比性,使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找到從事後救濟到事前防範的切入點。
(三)機制運行的持續性
法律風險伴隨著合同調研、簽訂、履行的整個過程,對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應該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風險的種類、性質、影響范圍和表現形式也在不斷變化,決定了風險防範機制也應該是持續運行、動態調整的。
四、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主要措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必須獨立承擔合同風險。企業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會導致實際結果與預期效果相偏離。因此,企業在合同管理活動中應該正確承認風險,科學估測風險,預防發生風險,有效應付風險。
B. 買賣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買賣合同法律風險的
買賣合同的法律風險: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利用出賣人的輕信,騙取出賣人的貨物。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
2、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後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
3、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質量約定不明確、履行地點不明確、付款方式不明確等。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4、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一般有: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出賣人工作人員收貨後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5、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另一種形式是故意製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
C. 公司合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合同管理中常見的法律風險管理
1、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完善
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合同管理辦法及審批流程職責不清晰,存在合同制定不嚴謹,公司、法人印鑒管理不規范,法人授權管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合同的法律風險管理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2、企業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在合同簽訂之前缺乏規避法律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合同條款的表述、履行順序的設定、權利義務的平衡等方面不懂得主動維權;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忽視某些細微的合同管理環節,導致不必要的違約,不懂得收集保存合同相關資料,法律糾紛產生後無法取證;以及在企業權益受到侵害時,不願將事情鬧大,忍氣吞聲、息事寧人。
3、合同審查規范化管理不夠
方位認知,導致合同存在潛在的經營風險,一旦在重大投資項目或較大金額的合同簽訂中遇到皮包公司,將給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4、合同的執行缺乏嚴肅性
部分企業由於合同雙方長期合同,互信度較高,而導致合同的執行流於形式化,在到貨時間、付款時限、違約責任等方面沒有得到有效及時的執行,為企業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隱性風險,同時也容易讓企業法律部門人員思想麻痹,缺乏警惕性和維權意識。
二、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措施
1、完善合同前的資格審查
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以及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需要進行嚴謹的合同前審查,包括主體資格審查、經營范圍審查、履約能力審查幾個方面。主體資格審查方面,重點審查合同主體是否為法人,其營業執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越代理許可權和經營范圍。例如:在施工合同的主體審查時,施工資質和施工安全許可證是必備資質,必須重點審查。在履約能力審查方面,要做好注冊資金真實性審查、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歷史履約情況審查。
2、規范合同條款內容
合同條款的作用主要是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防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風控網),要求企業在起草和審核合同時要注意條款的完備,含義的明確,權利義務的平衡和對等,要防範合同中的陷阱,按要求實施合同登記、公證等。此外,隨著經濟社會規范化程度的不斷提升,企業經營活動中出現了大量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因此,在擬定格式合同時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相關規范,遇到不合理的格式條款要堅決要求修改,做到不侵權和堅決維權。
3、跟蹤合同履行全過程
一方面,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最完整的資料。例如: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要注意保存訂貨單、到貨驗收證明、簽收單、發票復印件、匯款單、對賬單等等,這樣不僅可以完整地記錄整個合同的履行過程,也可以明確責任,方便在訴訟產生後提取證據。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傳真、電子郵件在企業之間的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新合同法也對這一形式進行了確認,因此,網路電子商務形式的合同資料同樣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另一方面,企業還需要關注合同履行期間權益保護,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條款,如合同約定的內容發生變化或約定不明時,要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或更正協議。當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堅決地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不能一味牽就對方,最後超過了訴訟時限,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D. 合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 1、未對合同對方資質進行審查,未對合同對方信用進行審查。 2、未按內部順序履行簽訂手續。 3、合同先履行後簽訂,先簽章後填寫合同內容等,合同未標注簽訂之日合 同章加蓋不符合規定影響合同效力。 4、合同上載明的當事人名稱與實際簽章不符。 5、合同未載明簽訂日期。 6、需辦理備案、公證的合同未料理相關手續。 7、對內容尚具有不確定性的合同蓋章。 8、擅自調整已審批合同的內容。 9、合同文本不當。
二、合同內容上的法律風險 1、主要條款不完備。 2、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條款:如合同或局部條款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代理人逾越許可權;意思表示不 真實;顯失公平。 3、責任限制條款不合理。 4、仲裁條款規定不符合要求。 5、合同雙方/各方責任等條款約定不清晰。 6、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確或有利於公司利益。 7、代理范圍/許可權不明。 8、未約定保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知識產權、不可抗力等條款。 9、特殊類型合同文本不當。如設備推銷合同設備/器材/資料的歸屬不明、交 易衍生費用分擔不明、知識產權歸屬不明;技術轉讓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圍約 定不明確、 技術後續改進的效果歸屬不明; 工程建設合同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報批、 彌補等事宜做出明確約定;通信設施租賃合同對通信設施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 維修/升級約定不明;商標許可合同的商標授權期限不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的 專利轉讓/許可范圍不明、專利權利時效不明、專利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效果和風 險分享(分擔)不明、專利授權期限不明;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期限和方式約 定不清,等等。 10、保證人、代理人資格不合格。 11、不同合同之間的義務有沖突。
三、合同履行和變更中的法律風險 1、向合同載明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義務。 2、未簽署合法有效的協議對合同進行變卦。 3、合同履行中,對方發生違約時未及時提出異議並及時採取相關措施。 4、合同履行中,對對方的異議未及時依約做出回應。 5、合同爭議處置過程中,未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 6、怠於行使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如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 7、怠於行使求償權:對方已經違約或履行期限屆滿前預期違約時,不及時 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8、怠於行使代位權:當我公司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我公司造 成損害時,不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 9、怠於行使解除權:對於依法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權保 護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現後,未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 10、怠於行使撤銷權:對於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合同,未行 使我方的撤銷權; 當我公司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富,對我公司 造成損害時,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 11、怠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E.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1、未對合同對方資質進行審查,未對合同對方信用進行審查。2、未按內部順序履行簽訂手續。3、合同先履行後簽訂,先簽章後填寫合同內容等,合同未標注簽訂之日合同章加蓋不符合規定影響合同效力。4、合同上載明的當事人名稱與實際簽章不符。5、合同未載明簽訂日期。6、需辦理備案、公證的合同未料理相關手續。7、對內容尚具有不確定性的合同蓋章。8、擅自調整已審批合同的內容。9、合同文本不當。
二、合同內容上的法律風險1、主要條款不完備。2、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條款:如合同或局部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代理人逾越許可權;意思表示不真實;顯失公平。3、責任限制條款不合理。4、仲裁條款規定不符合要求。5、合同雙方/各方責任等條款約定不清晰。6、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確或有利於公司利益。7、代理范圍/許可權不明。8、未約定保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知識產權、不可抗力等條款。9、特殊類型合同文本不當。如設備推銷合同設備/器材/資料的歸屬不明、交易衍生費用分擔不明、知識產權歸屬不明;技術轉讓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圍約定不明確、技術後續改進的效果歸屬不明;工程建設合同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報批、彌補等事宜做出明確約定;通信設施租賃合同對通信設施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維修/升級約定不明;商標許可合同的商標授權期限不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的專利轉讓/許可范圍不明、專利權利時效不明、專利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效果和風險分享(分擔)不明、專利授權期限不明;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期限和方式約定不清,等等。10、保證人、代理人資格不合格。11、不同合同之間的義務有沖突。
三、合同履行和變更中的法律風險1、向合同載明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義務。2、未簽署合法有效的協議對合同進行變卦。3、合同履行中,對方發生違約時未及時提出異議並及時採取相關措施。4、合同履行中,對對方的異議未及時依約做出回應。5、合同爭議處置過程中,未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6、怠於行使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如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7、怠於行使求償權:對方已經違約或履行期限屆滿前預期違約時,不及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8、怠於行使代位權:當我公司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不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9、怠於行使解除權:對於依法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權保護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現後,未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10、怠於行使撤銷權:對於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合同,未行使我方的撤銷權;當我公司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富,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11、怠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F. 合夥協議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合夥協議主要條款
合夥企業較之公司更為靈活,法律對於合夥企業的限制也較少,當事人甚至可以用勞務出資。對於企業管理、經營、合夥人的權利義務都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因此,合夥協議沒有什麼範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據各合夥人目的、要求,以及合夥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而作出適當的條款安排。
然而,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畢竟存在差異,合夥企業作為一種經濟組織,需要具有更為穩定的存續條件,因此法律對合夥企業的協議內容作出了必要的規定。如合夥企業不能像普通合夥那樣因個別合夥人的退出而結束,因此需要有退夥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2、合夥協議條款設置與法律風險
合夥協議內容豐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也很多,協議制定的不夠周祥,必然為合夥企業將來的運作留下法律風險。
(1)合夥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
合夥出資形式多樣,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並不相同,合夥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
首先,合夥財產歸屬的約定,通常提到合夥財產時,多數人都簡單地認為屬於合夥人共有,而實際的情況則復雜得多。對於以現金或財產的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對於合夥人以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合夥經營期間,由全體合夥人共同享有使用權,但合夥人不享有所有權;對於合夥人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出資的,勞務、技能雖然可以進行價值評估,但因其具有行為性的特徵,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財產。當合夥人以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既可能以所有權出資,也可能以使用權出資,這就需要合夥人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約定。約定不明就存在發生爭議的法律風險。
其次,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在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登記。一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進行審批,但需要將相關的合同到有關部門備案,如商標許可使用、專利許可使用等。合夥人以這些財產出資,就需要約定另行簽訂其他合同的時間、條件等,以及合同備案事項的相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再次,針對財產瑕疵約定相應的處理方式,有助於減少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如物品出資若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一些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作為出資時,法律風險影響更為深遠。
(2)合夥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
合夥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合夥人之間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夥出資形式多樣,有時很難確定各合夥人出資對應的價值和比例,正因為這些特徵,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合夥事務決策方式。合夥人之間由於具有較好的交情,在發展初期常常通過協商確定共同的發展目標,但隨著企業的壯大、經營活動的增多,要繼續保持所有事務形成全體一致的意見只能阻礙企業發展。合夥協議中若缺少對合夥事務決策的安排,則隨著企業發展,該法律風險必然對企業造成損害。
常見的約定方式有:
①各合夥人不論出資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決定事務。
②各合夥人根據出資比例享有決策權利。
③合夥人根據決定事項的不同,各合夥人的專長的不同,建立較為復雜的決策機制。
無論採用何種方法,只要合夥人按照自己的意見事先約定明確,就能夠有效避免出現分歧時無法決策的情況。
(3)合夥內部責任劃分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這僅僅解決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而對於合夥人內部責任的劃分,法律原則性的規定並不一定適用於所有合夥企業。當合夥人內部責任劃分不明時,容易引發合夥人之間的矛盾,從而結合夥企業發展造成損害。
合夥內部責任劃分保障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時,向其他合夥人進行追償的權利。所有的合夥協議都應當對普通的責任劃分進行約定。一些特殊的合夥企業,由於各合夥人有分工,對於特定領域或者個別合夥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就應當有更為詳盡的劃分。
(4)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
合夥企業法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於什麼樣的人可以勞務出資,以及如何量化以勞務出資的合夥人的特殊技能等問題,因涉及每一個合夥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交由全體合夥人自行協商確定。因此當約定不明或約定不當時,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不能獲得法律補充性彌補。
勞務出資常見的法律風險有:
①勞務出資價值確定的法律風險。
勞務的價值很難進行准確衡量,更多依賴合夥人之間形成統一的意見。當合夥人只是同意以勞務出資,但並未明確其價值時,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會因為這種不規范行為產生。在評估時,還需要看待合夥企業是否存在實際的利潤分配比例或損失承擔等作為勞務出資價值的補充確定。
②勞務出資人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
勞務出資人並不像其他以財產出資的合夥人,其可能是因為本身不具備財產出資能力,因此在承擔責任問題應當事先明確其是否按照正常合夥人承擔。當勞務出資人具有足夠的財力時,該法律風險則可以忽略。
③勞務出資人停止提供勞務的法律風險
勞務出資對合夥企業的價值在於其提供的勞務,然而一旦確定了其在合夥企業中占的出資比例,勞務出資人不再為合夥企業提供服務,其出資份額不會自動消失。不能簡單認為勞務出資人不提供勞務屬於撤回出資的退夥行為,畢竟勞務出資人會隨著勞動能力或技能的喪失而不具備繼續提供勞務的必要性。一些合夥企業會因此而爭議是否應當降低其所佔出資比例。發生此類糾紛的法律風險隨著合夥人技能的減弱或喪失日益突出。
④勞務出資人退夥的法律風險。
勞務出資人並不像其他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實際的投入,當其退夥時,合夥企業實質上已經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勞務。各合夥人因勞務出資人退夥行為常常發生矛盾,就勞務出資者分配合夥財產的比例和方式很難簡單理清是非。應該說在事情發生前,該法律風險屬於隱性法律風險,不會引起合夥人注意;但誘因發生時,直接導致的法律危機造成的損失難以預算。
3、隱名合夥的法律風險
隱名合夥是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並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形式。
我國法律不允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夥的存在,而實踐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資金想通過合夥的靈活方式投資,另一方面合夥企業也需要更多的資金。有限合夥在客觀上有需求,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隱名合夥是當事人自行設定的制度。
隱名合夥人並不在合夥企業登記中體現,其所有的權利義務都通過與出名合夥人之間的協議確定,因此雙方之間的約定是否完善異常重要。隱名合夥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隱名合夥人通常不實際參與經營管理。這是因為隱名合夥人是單純的投資者,其承擔責任為有限責任,若其參與到經營管理中濫用權利的信用風險明顯高於其他合夥人。
隱名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出資形式僅限於財產權。隱名合夥人不參與經營管理,因此其不具備以勞務出資的條件。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有限合夥法律甚至直接規定,這種合夥人只能以貨幣出資。
我國的隱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不具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他合夥人不得在出現虧損時,披露隱名合夥人,主張其應當承擔普通合夥人責任。對此應該在隱名合夥協議中明確其他合夥人的保密義務。
G. 簽訂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
(一)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
因為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不了解,草率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與履約能力有欠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主要發生在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內容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四)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
如果在合同可能產生糾紛時應對措施不力,就會導致己方在日後訴訟中處於不利境地。
H. 簽訂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法律風險
1、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
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葯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於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范圍許可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一旦超過范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范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按照規定,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並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