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的轉讓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轉讓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
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開店設備的購置等。
後續服務:
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
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
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
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並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迅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須將這些事項也詳細列入加盟合同中。
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因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並作為加盟者開業後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發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
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獨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須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證經營的標准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苟地貫徹。總部採取什麼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經營,應詳細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於種種客觀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須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准。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於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則,至於仲裁的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發生沖突的情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麼樣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決定不公平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最後反而會擴大矛盾,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8、終止合同及後果
合同一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撕毀或中途終止。但是,也有加盟雙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發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到什麼程度,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當然,也應寫明違反協議的一方是否有機會彌補其過失,以避免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後,加盟者不能再使用總部所有的貿易商標、名稱、各種標志和其它權利,在一定時期內也不得從事相類似的經營業務。
3. 我想要接手一家轉讓的加盟店,我需要注意什麼事項,需要和加盟商交接一些手續嗎,我要整體詳細的注意事項
轉讓的加盟店,需要包括一般的店鋪轉讓手續,而且需要跟加盟商簽訂合同,需要去總公司考察等
4. 加盟權可以轉讓嗎合同里沒有提到不能轉讓加盟權相關事宜。
如果是特許經營的話,那麼《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如果是非特許經營但加盟需要一定的資質條件,那麼應該認為該資質條件應該經過總公司審核,也不能擅自轉讓。
如果非特許經營僅僅以資金作為標准,那麼可以認為合同中沒有禁止轉讓即使可以轉讓的。但最好是像總公司咨詢一下,避免糾紛造成損失。
5. 加盟商擅自轉讓特許經營權怎麼辦
特許人不允許被特許者擅自轉讓加盟店。特許者應在合同期中明確合同轉讓條件,申請加盟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在確定是否加入特許經營體系時要充分考慮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總部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者)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例:麥當勞特許經營管控受質疑 特許經營人涉嫌私下轉讓股權
近日,長沙麥當勞平和堂五一廣場店遇到一群人堵門。一名自稱李波的男子,在門口張貼了「警示函」。「警示函」中寫道:邁湘餐飲、李清江,根據你與我們(李波、鄭曉靜、鄭波、劉斐四人)2012年9月16日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約定,我方累計投資數千萬元用於麥當勞餐廳的經營,享有35%收益及權益。
據了解,被堵門的這家麥當勞餐廳屬於湖南邁湘餐飲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邁湘餐飲」)所有,邁湘餐飲為湖南麥當勞的幕後實際運營商,該公司成立於2012年7月13日,目前負責麥當勞在湖南全省55家門店的經營業務,也正是麥當勞「發展式特許經營」業務在湖南當地的指定運營商。
目前,在邁湘餐飲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上,僅顯示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股東李清江9500萬,佔95%的股份,梁珍珍500萬,佔5%的股份。但聲討方的李波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稱自己跟一些朋友也出資了3500萬注冊資金,占湖南麥當勞股權的35%, 並與其他股東簽署有《投資合作協議》,簽訂該協議的共有5人,分別是李清江、鄭曉靜、鄭波、劉斐以及李波。如果李清江跟其他人私下簽訂了股權轉讓或者代持協議,李清江的做法將明顯違反了麥當勞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副教授、特許經營連鎖專家李維華告訴記者:「不論中國,還是在麥當勞全球的特許經營體系中,加盟者都無權將門店權益以各種形式轉讓給他人,包括完全轉讓和部分股權轉讓的形式。甚至說加盟商死亡之後,加盟商的配偶、子女想要繼承麥當勞加盟門店,也需要得到麥當勞公司的授權同意才可以。」
——特許經營第一網
6. 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你好。《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7. 合同權利的轉讓須具備什麼條件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