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拿代理權簽完合同後可以解除合同取消代理權嗎貴公司培訓後如果退出加盟退款大概扣百分之多少
這主要看合同的合法約定,如果是霸王條款,你可以維權解決
B. 加盟一個代理簽了合同,兩天後想退,現在公司說不能退,不能退錢,怎麼辦
合同都簽了,肯定不能退錢,不然違約了、辦法就是私下調解,或者找點關系把損失降最低!
C. 我加盟了一家公司簽合同不到一禮拜不想做了對方一直拖著不按合同辦事該怎麼辦
簽訂合同這么短時間就不想做了,是簽合同時不夠謹慎,要吸取教訓,現在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辦事,實在不行,收集證據到法院起訴。
D. 我跟別人簽了一份合同,承包一個快遞點經營權,現在要提出解約,但是有40天的過度期,我要配合查詢快遞
什麼事按合同來辦就沒錯。你是怕自己可能違反合同導致押金或者加盟費收不回來?還是怕別人說你門還開著卻不送快遞,會不會有點喪失職業道德。其實大可不必,你跟對方溝通一下,達成一個雙方都接受和認可的方案就行了。
E. 你好,我簽的加盟合同後悔了可以解除嗎
一般來說都是可以解除的,但是要看你的合同裡面是不是有這個條款,畢竟有些事不可以退的,建議你先去看看合同條款,如果可以退一般會有一定的手續費。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不會去浪費幾千塊錢吧。
F. 我從別人那裡轉手一個快遞代收點 沒有簽合同剛做一禮拜經營不了 我應該怎麼處理這個事情
首先在手機那時候就應該簽合同,但是現在沒錢也沒辦法瞭然後你是做了一個禮拜經不了,我覺得你還是找下家吧!
G. 我與快遞公司承包了片區,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預先簽訂了合同但履行時間還沒有開始可以解除嗎
可以的,履行時間尚未開始,既合同雖然成立但規定的內容尚未發生效力。
H. 能解除加盟合同,退還加盟費嗎
首先要明確,由於加盟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加盟者處於弱勢地位,我國法律對於加盟者是有特殊保護的,因此加盟費可以主張退還。
但是加盟費的退還需要一定條件,一般實務中法院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對於結盟者來說越早越好);
2、有無實際經營或者接受服務多寡;
3、加盟經營方具有過錯。
上述條件中,最重要的還是期限問題,解除加盟的時間點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還的越多,因此遇到此類問題大家應當盡快委託律師起訴處理,具體可以直接搜索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下面附本人辦理的案件(當事人繳納加盟費14萬,最終在律師代理下退還12萬):
I. 本人加盟一個快遞公司。簽訂合同。 現在已做一個月了。但現在公司變相性收取費用採取霸王條例。
你加盟的是哪家快遞公司?圓通?韻達?
你詳細點說說,他們變相收取了你哪些費用,我有個朋友也是開加盟快遞公司的
J. 合同簽定後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