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該怎麼寫一封告知其違約並讓其履行合同義務的通知函!措辭不需要太嚴厲的!
告知函
第一、說明與什麼時間簽訂什麼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內容。
第二、說明你已經履行了你的什麼義務,而對方未履行什麼義務。
第三、告知為自身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Ⅱ 合同終止通知函怎麼寫
合同終止通知函的寫法:
合同終止通知函(位置居中)
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終止條件已出現),單位(本人)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的規定,決定與你(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請你(單位)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門(給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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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產生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Ⅲ 房產交易,對方違約,急求違約告知函範文~~~~
1.列明違約的合同依據;
2.說明違約的事實狀況;
3.你方目前的主張是什麼,是解除還是繼續履行政
4.要求對方承擔的責任內容;
5.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及回復方式
Ⅳ 書面告知函該怎麼寫
告知函書寫格式:
1、標題
通知函的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有時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正文
(1)開頭。
寫行文的緣由、背景和依據。
開頭或說明根據上級的有關指示精神,或簡要敘述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疑惑和困難。
(2)主體
寫需要商洽、詢問、答復、聯系、請求批准或答復審批及告知的事項。
(3)結語。
不同類型的函結語有別。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對方事項而不必對方回復,則結語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達」。若是要求對方復函的,則用「盼復」、「望函復」、「請即復函」等語。請批函多以「請批准」、「請大力協助為盼」、「望能同意」等習慣用語收束。復函的結語常用「特此復函」、「特此回復」、「此復」等慣用語。也有的函不寫結語。
3、落款,寫上通知人或單位名稱,和通知時間。
通知函書寫注意事項有
1、注意批請函與請示的區別,向有隸屬關系的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事項用請示,而向沒有隸屬關系的業務主管機關請求批准有關事項,則用請批函。主管機關答復請求審批事項,用審批函。
2、開門見山,直奔主題。無論去函還是復函,都不要轉彎抹角,切忌空話、套話和發空泛的議論。
3、一文一函,簡潔明了。
4、語言要規范得體,並體現函的用語特色。發函要使用平和、禮貌、誠懇的語言,對主管機關要尊重、謙敬,對級別低的單位要平和,對平行單位和不相隸屬的單位要友善。切忌使用生硬、命令性的語言。復函,則態度要明朗,語言要准確,避免含糊籠統、猶豫不定。
Ⅳ 對方違約,違約告知函怎麼寫
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應注意的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規定「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就是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必須告知當事人的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而採取的救濟措施,理論上如何理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
在實際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何告知當事人的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