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合同有效,但是在劉某支付5000元之前可撤銷。
該合同的性質屬於贈與合同。因為張某的承諾僅僅是不違反法律,沒有實質上對劉某支付對價,劉某片面同意付給張某的錢應該視為贈與。劉某系贈與人,張某系受贈人。
根據《合同法》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只要劉某尚未支付5000元,是可以不支付的,當然如果已經支付了,也不能向張某索還。
『貳』 經濟法概論(第3版)第三章合同法課後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三章案例參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具體,應視為有效經濟合同。既為有效經濟合同,在新的協議沒有達成之前,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
新華書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對於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購置電腦,是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的認識與行為,是缺乏法律意識,侵犯企業經營勸,是完全錯誤的。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即企業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新華書店作為獨立法人的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華聯貿易公司簽訂電腦購銷合同,是屬於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物質采購權是企業經營權的一部分,而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的干預行為無疑是侵犯企業經營權,是完全錯誤的。
在本案中,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餘款遲遲未付,屬於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法院應支持市華聯貿易公司有關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判決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清償所欠餘款並按照合同規定,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
2.答: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
《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均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是,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檢查「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及有關資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紡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已資不抵債。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C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對的。
『叄』 懂合同法的大神來
本案主要涉及到了表現代理的認定及效力問題。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又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即我國法律規定的表現代理制度,設置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理中的善意相對人。構成表現代理需具備以下條件(1)無權代理人沒有獲得代理人的明確授權;(2)相對人善意,即不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並且對此沒有過錯;(3)客觀上存在著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的理由;(4)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沒有其他可以撤銷或無效的理由。符合上述要件的無權代理行為屬於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即此類無權代理行為與有權代理行為有相同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需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本案而言,周某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完全符合表見代理的各個要件,因此產生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周某與趙某訂立的合同及其變更房地產的行為有效。具體講,首先周某沒有得到劉某授予代理權;其次本案客觀上存有使趙某相信周某有代理權的理由,即周某系劉某的外孫,擁有趙某的房產證及能以假亂真的公證部門公證過的委託書,趙某憑此相信周某擁有代理權合情合理。再次本案中周某主觀上為善意。劉某沒有證據證明趙某明知周某沒有代理權,故趙某與周某串通的惡意不存在;此外,對於房地產管理部門尚未能審查出真偽的公證文書,趙某未能發現其為偽造,不屬過失,所以趙某構成善意相對人;最後該合同也沒有其他無效或可撤銷的情節。所有綜上,我們可以認定周某與趙某的之間訂立合同的行為構成表現代理,該合同有效。趙某依據此合同取得系爭房屋的事實應得到法律的承認。
當然,法律雖然規定了被代理人在表現代理中需承但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但其可以依法向無權代理人追償,由無權代理人賠償被代理人的損失。因此,原告可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失。
『肆』 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辯論賽反方的法理依據(就是證明劉某可以不支付給易趣網這些費用)詳細的加分
現實的法律對於網路服務合同的成立確實難以提供有效的適用。
那麼不付費的法理有:
1.網上虛擬身份是否具有簽約能力。具體到這個案子中,即Jaliseng是否具有承諾的民事能力。注意,在這個案子中,與易趣網簽訂《服務協議》的合同當事方是Jaliseng而非劉某,反方需要將兩者嚴格的區分開來。當然對方會盡量的將Jaliseng與劉某等同起來,會舉出以網路虛擬身份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等等。
至於為什麼要嚴格區分,因為通過對合理行為的推定,網路服務合同的成立如果是以該種確認書形式簽訂的,必須是以實名簽訂的,試問在現實中,誰簽合同會簽上除姓名以外的其他稱號呢。劉某以Jaliseng的虛擬身份確認協議,劉某並沒有賦予Jaliseng以民事能力,因此Jaliseng是沒有承諾能力的。因此這份合同並沒有成立。
2.仔細的看這個案子,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有問題的。在第一點的基礎上(網路服務合同的成立應是實名),原告不應該就合同請求支付費用,而應該就不當得利請求劉某支付。但是....你想像下網路的特殊性...你能想像到么?因此在網路上提供網路服務應確定較高的准入門檻(比如實名、先付款),不然不允許請求不當得利的返還。
『伍』 案例二關於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問題
1、當屬無效合同。劉某在招聘過程中提供假學歷,騙取用人單位的信任,與其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且其實際能力與學識都與提供的學歷相去甚遠,屬於典型的欺詐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2、劉某違法在先,致使勞動合同無效,但劉某在單位的工作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並從事了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論其勞動價值是否達到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畢竟是存在一定的價值,也就是說所提供的勞動是有效的,只不過效率低、價值不高不能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可以考慮依據其實際能力和學歷,參照本單位同等情況的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其勞動報酬。 3、對於劉某的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理由有二:一是,由於劉某本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失效,無效的勞動合同是不具有任何約束力的,可以從知曉勞動合同無效之日起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二是,就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勞動者違法在先,其工作能力又到不到崗位任職的要求,明顯屬於試用期內不附合錄用條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陸』 勞動法案例分析題
1.王某應該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2.仲裁委員會應當接受王某的仲裁申請,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復。
『柒』 合同法案例分析!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於水果零售,後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後,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台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麼?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S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築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願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並於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於當天驗收並接收了貨物。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後,積極准備貨源,於接信後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築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於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2) 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於法有據?
(3) 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築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後,於次日再次去函表示願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後即發貨100噸至建築工程公司。那麼,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築工程公司並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築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後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於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築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於建築工程公司驗收並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為准,即貨物以接收的為准,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准。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並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後並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築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准。
『捌』 誰能幫我答下這幾個案例分析
1(1)張某和劉某的說法是正確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張某和劉某無義務承擔出資以外的債務。
(2)肖某和姜某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本案中丙企業賬面上確無資金,於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當丙企業無力承擔債務時,肖某和姜某應承擔企業債務。
(3)金某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丙企業對甲公司的債務是在金某退出合夥前就發生的,所以金某雖退出了丙企業,仍應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對於乙公司所欠債務,甲公司可像法院申請乙公司破產,以得到清償。對於丙企業所欠債務,甲公司可要求肖某、姜某和金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該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1)試用期1年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題中,賓館對王某簽訂了為期1年的試用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2)試用期內王某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所以,王某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賓館解除勞動合同。 (3)試用期滿後,王某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前30日書面通知賓館就可以了。《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4)賓館無權規定在本單位工作期間不得結婚生育。因為結婚生育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部分,賓館無權干涉。 (5)賓館無權要求王某繳納保證金。《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從法律的角度講,末位淘汰制有違法嫌疑。對於企業和員工共同簽定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這是在雙方意願的基礎上行為,一旦訂立就對當事人雙方產生約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滿前,任何一方單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須有法定的理由,否則就視為違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業與員工解除合同的理由僅僅是員工的工作表現,法律依據是不足的,因此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對於企業來講,適用末位淘汰制是有違法的可能性的。當然,在機關單位中,幹部職務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單位單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為,這里並不涉及法律問題。總之,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違法。
『玖』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急!!在線等!!!
1、不安抗辯權。
2、違約責任。
3、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
4、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拾』 求解經濟法題目2
(1)、屬個人獨資企業,因王某是以個人的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故法律只承認王某為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承擔責任。其出資身份也是合法的,因出資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並不受其個人是否有債權債務的影響。
(2)、因王某與劉某簽有書面抵押合同,故應按照抵押合同處理,即變賣王某的房產償還劉某的3萬元。
(3)、法院將判王某依合同規定償還劉某3萬元,否則變賣房產還債。至於王某、其弟、其妹與張某將繼續按協議(可以是口頭或書面)的規定分享該餐館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