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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商標招商加盟合同

發布時間:2021-07-11 21:45:11

1. 無注冊商標特許經營合同效力是什麼呢,怎麼算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作了明確規定,即「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對於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標法則未規定。在實踐中,涉及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案件並不少見,比如「小肥羊」火鍋店連鎖加盟、 「NIKE」涉外定牌生產以及最近頗具影響的「嘉裕長城」葡萄酒侵杈等案件。以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為爭論焦點的糾紛也顯現出冰山一角,比如「土掉渣」燒餅店特許經營、 「名揚天下」酒許可銷售等案件。筆者認為,商標使用許可本質上屬於合同關系,同時也受商標法律法規的調整。由於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既未明確允許也未明確禁止,根據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和「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主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標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主體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具備法律效力。認識誤區: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無效
商標法第五個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法所稱商品同樣適用於服務,下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普通注冊商標的禁用權,即他人未經允許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相關司法解釋則將注冊馳名商標的禁用權擴大到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正因如此,理論界存在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范圍小於禁用權范圍的說法。那麼,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擴大到禁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法律效力如何呢?
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表現為兩個方面:(一)超出核準的注冊商標的范圍,許可他人使用與注冊商標不相同但近似的商標。鄭成思教授認為,注冊商標權人雖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標識,但注冊商標權人自己卻無權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該「近似」標識,否則屬於違反商標法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品范圍,許可他人將注冊商標使用在類似但不相同的商品上。在 1995年「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案中,注冊商標「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元宵心子」,而商標注冊人在商標許可合同中擅自將核定的商品改為「元宵」。國家王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在」元宵」商品上使用「凌」商標,已超越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權,因此其許可不具備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鄭成思教授和商標局所言「近似」標識以及「元宵」商品上的「凌」商標均為注冊商標意義上的商標,其原意在於說明商標注冊人無權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如果簡單地認為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一概無效,則是對上述原意的誤解或曲解,走進了認識誤區。
事實上,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不再屬於注冊商標,而是落入未注冊商標的范疇。如果商標注冊人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則構成違反商標法規定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如果作為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則該許可因違反商標法上述強制性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法律並不禁止商標注冊人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或許可給他人使用。
二,現實需求:商標的生命在於使用
「商標的生命在於使用,保護商標權的根本精髓在於保護合法的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以及許可使用,體現了我國商標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立法宗旨,也反映出市場的現實需求。
當前,商品生命周期日益縮短,而我國商標申請量急劇增加,商標注冊程序一般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一旦遭遇異議、駁回、復審甚至行政訴訟,商標注冊申請周期則更加漫長。在日新月異的知識經濟時代,面對稍縱即逝的市場機會,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以及許可使用成為眾多商家的現實需求。
此外,通過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承載著一定的商譽和市場價值。經過使用達到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以及未注冊馳名商標由於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市場競爭中佔有認牌購物的優勢,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注冊馳名商標的商譽和市場價值也可能延伸至相關商品上的未注冊普通商標。在資訊發達的今天,通過適當的營銷策略宣傳推廣,未注冊普通商標(特別是具有較高內在顯著性的商標)完全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成長為具有較高市場價值的知名商標。為充分利用商標承載的商譽和市場價值,商家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有著現實需求。
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通常包括商標許可銷售、特許經營和定牌生產(OEM)等方式。就特許經營而言,原國內貿易部1997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試行)第六條規定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具有「注冊商標」,而商務部2004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則取而代之地規定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筆者理解,經修改後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包括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即,未注冊商標也可以合法地作為特許經營權的組成部分。
三、立法技術:商標法「注冊登記」原則的體現
為體現「注冊登記」原則,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許多地方僅規定了注冊商標,而沒有涉及未注冊商標。比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時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應當一並轉讓,但是並未涉及處於申請狀態的未注冊商標。此時,考慮到「注冊登記」原則和立法技術,商標法顯然不能明確規定未注冊商標應一並轉讓,以免「賦予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同等的法律地位,破壞了整個商標注冊生效制度的完整性。」在實踐中,商標局一般建議處於申請狀態的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冊商標一並轉讓。」再比如,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許可人是「商標注冊人」,那麼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再許可呢?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立法技術以及一般法學原理,商標被許可人是有權進行再許可的。目前的實踐中,商標被許可人還可以將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合同向商標局備案。
同理,商標法第四十條沒有明確規定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也是為了體現商標法的「注冊登記」原則而作出的立法技術處理。「注冊登記」原則並不排斥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2003年,某電腦公司經「energy及擊圖形」商標(處在駁回復審階段的未注冊商標)申請人的許可在掃描儀商品包裝上使用該商標。江蘇省工商局認為「energy及圖形」標志在我國未獲准注冊,該電腦公司獲准可以使用該標志,但不能標注注冊標記。商標局在此案的批復中認定該電腦公司加註注冊標記的行為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筆者贊同江蘇省工商局的觀點,同時也注意到商標局對本案有別於以前案例的認定。在前述「凌」注冊商標案中,商標局認定商標注冊人超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權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商標局對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並未作出否定性認定。
四、司法實踐:承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主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法院一般都認定合同有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曾發文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未注冊的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如果被許可方對商標未注冊這一事實是明知的,簽約時並不存在欺詐行為,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該合同應確認為有效。」2005年7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涉及未注冊商標的定牌生產協議履行期限雖前後跨越「XINSHENGFENG拼音及刀圖形」商標注冊申請公告期與商標核;隹注冊兩個階段,但法律、行政法規對未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並無限制的規定,故該份協議合法有效。」 2006年6月,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判決,涉及「土掉渣」未注冊商標的特許經營合同合法有效。
「名揚天下」酒許可銷售案也直接涉及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問題。2005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集團)提出注冊申請的「名揚天下」商標屬於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媒體報道,在「名揚天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之前以及其後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期間,五糧液集團、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公司)及四川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四川公司)之間就「名揚天下」酒分別簽訂了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銷售合同及總經銷協議。在「名揚天下」商標被「喊停」的情況下,五糧液公司與四川公司卻隱瞞事實真相,與甘肅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 (簡稱甘肅公司)簽訂北方13省總經銷合同。其後,甘肅公司與蘭州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蘭州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蘭州公司發現「名揚天下」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商標後,將甘肅公司、四川公司、五糧液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3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川公司與五糧液公司應就其故意違法導致甘肅公司與蘭州公司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6年8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該案發回重審。筆者認為,本案涉及的一個問題值得注意。既然「名揚天下」商標被認定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強制性規定,那麼,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涉及「名揚天下」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就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在此,導致「名揚天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的原因並非因為「名揚天下」是未注冊商標,而是因為「名揚天下」商標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換言之,法律並不禁止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五、結論與建議
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已成為現實的市場需求,也完全符合商標法促進經濟發展的立法宗旨。雖然現有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問題並未明確規定,但綜合考慮商標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技術以及法學理論、現實的市場需求等因素,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應當予以認可。
另一方面,被許可的未注冊商標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商標許可人應合法、誠信地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未注冊商標,盡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切不可抱有「擦邊球」、 「搭便車」心理。就商標被許可人而言,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前應做好審慎調查,了解商標許可人的資質、信用等信息,並審查被許可的未注冊商標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同時,建議在商標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商標許可人的責任,以保證被許可人向第三人賠償後有權依據商標許可合同向商標許可人追償。

2. 沒有注冊的商標可以加盟嗎

有,商標35類就是為了招商加盟所喜愛的類別第三十五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於:(1)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2)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 以及由廣告部門為各種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 本類尤其包括: ——為他人將各種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顧客瀏覽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商店、批發商店、自動售貨機、郵購目錄或藉助電子媒介提供,例如通過網站或電視購物節目; ——有關注冊、抄錄、寫作、編篡、或者書面通訊及記錄系統化,以及編篡數學或者統計資料的服務; ——廣告單位的服務,以及直接或郵寄散發說明書或者樣品的服務;本類可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如銀行借貸或無線電廣告服務。望採納辦理商標申請注冊1、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分類分別提出注冊申請。2、己注冊的商標需要在同一類別的其它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通常叫擴大商品或服務范圍),應另行提出注冊申請。3.已注冊的商標需要改變注冊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4、填表要求:①申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得超過核准或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或服務名稱應當使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規范的商品或服務名稱。②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國家商標局公布的國際商品或服務分類,按類別分別申請。即:一份申請、一件商標、一個類別、一份費用。一份申請中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跨類。

3. 沒有注冊商標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不是所有的合同簽字就有效的,還有無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在合同法中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建議可到http://tieba..com/f?kw=%B7%A8%C2%C9%D4%AE%D6%FA&fr=index咨問下律師說法。

4. 你好!我加盟了一個店,但他們的牌子並沒有注冊任何的商標,那加盟合同可以算做無效嗎,加盟費可以退還嗎

這個和商標沒有什麼太大的關系,要看你們當時加盟合同雙方協定的內容。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他們許可你使用商標,但是現在他們根本沒有商標的話,那就算合同欺詐,可以是無效合同,就可以要求退加盟費,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商標的問題,那就不太好說了。

5. 沒有商標,可以申請特許經營備案嗎

6. 沒有注冊的商標可以加盟嗎

有,商標35類就是為了招商加盟所喜愛的類別第三十五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於:(1)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2)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 以及由廣告部門為各種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 本類尤其包括: ——為他人將各種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顧客瀏覽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商店、批發商店、自動售貨機、郵購目錄或藉助電子媒介提供,例如通過網站或電視購物節目; ——有關注冊、抄錄、寫作、編篡、或者書面通訊及記錄系統化,以及編篡數學或者統計資料的服務; ——廣告單位的服務,以及直接或郵寄散發說明書或者樣品的服務;本類可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如銀行借貸或無線電廣告服務。望採納

7. 招商部說的是加盟公司.我現在要加盟合同沒有怎麼辦

沒有合同肯定是不能加盟的,一個正規的公司,談合作都是要簽合同的,不管是保障自己的權益還是代理的權益。連合同都沒有的公司千萬不要加盟,不管別人跟你說的多麼天花亂墜。

8. 加盟合同,公司沒有注冊商標也沒有到商務局備案違法嗎

最近有老闆想小編反饋使用未注冊的商標,後來出現了一些問題,今天呢企盈小編就來給大家說說商標還沒注冊就使用會有哪些問題吧,歡迎大家來閱讀。
一、什麼是「未注冊商標」
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獲得國家主管機關的注冊,使用人不具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不能援引《商標法》進行保護。
二、商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嗎
我國《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是煙草類商品。最新修訂的《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最新修訂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
三、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三個風險
1、不受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所以說,企業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最大風險就是商標無法獲得相關法律的保護。企業對該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其他企業也能使用該商標。
舉個例子:A企業生產的"大地"牌拖拉機物美價廉,很受消費者歡迎。但A企業沒有注冊"大地"商標,其他廠家就紛紛在自己生產的拖拉機上打上了"大地"字樣出售,從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
2、容易遭到他人搶注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只能通過商標注冊取得,採用申請在先原則,即誰先申請注冊,誰就擁有該商標的專用權。
如果企業使用的是未注冊的商標,一旦商標被他人成功搶注,企業可能就無法再繼續使用該商標,之前花費在宣傳該商標的人力、物力、財力都將付諸東流。
3、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
使用未注冊商標,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企業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若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則有可能侵犯了該企業的商標專用權,從而引發商標糾紛,甚至會讓雙方對薄公堂。若最終認定企業確實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還可能會賠償他人的經濟損失。
4、商標無法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在知識產權領域,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
我國的《商標法》規定只有成功注冊的商標才受到法律保護,才能形成商標權。如果企業使用的是未注冊的商標,該商標將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無法形成商標權,也就無法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
現在明白了嗎?使用未注冊商標的風險不小,商標不注冊這些風險你永遠不可能躲過。
四、如何安全快速的注冊商標
1、申請注冊商標前先做好商標查詢
商標近似查詢是指按圖形、文字等商標組成要素分別進行近似檢索,可檢索到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冊商標或在先申請的商標。
通過商標近似查詢,可以降低商標被駁回的概率,從而縮短商標的注冊時間。
2、組合商標最好分開注冊
組合商標是指用「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要素中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
我國對組合商標採取各構成要素單一審查的方式進行審查,構成組合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等要素均要保證不與他人已經注冊或正在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才能通過審查。
如果未將組合商標分開注冊,一旦某個要素存在近似,則整個商標都會被駁回,牽一發而動全身。而分開注冊,即使其中的某個商標被駁回了,也不影響其它部分的申請。

9. 開店加盟沒有合同屬於違約嗎

加盟是一種互贏互利的商業夥伴關系。加盟開店是加盟商與連鎖總部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連鎖總部向加盟商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並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加盟商向連鎖總部支付相應的費用。加盟創業原是一種互贏互利的夥伴關系,在簽約合作時,尤需明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免發生糾紛。

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

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所以在加盟之前必須要對加盟店的行業性質、行業產品、質量等等進行周密地進行考察。而後向加盟商遞交加盟申請書,有很多的的加盟程序。取得加盟資格後才能開店。如果沒有履行上述過程,你的開店是違法的,有關部門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10. 自己公司沒有商標注冊證,就盜用其它公司相類似的商標注冊證來進行招商加盟,合法嗎簽合同是「小神龍

不合法,盜用他人商標是侵犯他人的商標注冊權益。屬於違法行為。

下面是相關法律條例: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如果要使用他人商標,需要與他人簽訂許可合同,同時應當在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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