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盟店違規強行解除合同有什麼後果
沒後果,等於錢白扔了
⑵ 加盟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但加盟關系事實上存在,現在公司想單方解除合同,請問這還受合同保護嗎
你於2013年3月加盟某通一鄉鎮網點,和公司簽為期3年的加盟合同,合同規定到期後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合作直今。
合同到期,屬於臨時合作期間,公司借鄉鎮快遞整合之機,公司不跟你合作也是正常的,原來屬於事實上的合同關系,現在隨時可以解除合作關系,並且不算違約。
⑶ 你好,我簽的加盟合同後悔了可以解除嗎
一般來說都是可以解除的,但是要看你的合同裡面是不是有這個條款,畢竟有些事不可以退的,建議你先去看看合同條款,如果可以退一般會有一定的手續費。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不會去浪費幾千塊錢吧。
⑷ 加盟合同是一年合同,一年以後我是不是自動解除合約了
可以的啊!!!!只是如果你要增加產品的話,也許會需要修改營業執照上的營業范圍!
如果你不續約的話,那還要注意的是你的店鋪名字要做修改,比如原來加盟的叫A酸奶吧,你現在不續約了就不能叫A酸奶吧了!而且他們不會再為你供貨了!
⑸ 簽了加盟合同但是加盟時間還沒開始能終止嗎
能不能的,一看合同約定,二是雙方協商。
⑹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⑺ 加盟合同到期後不續約,一定要與加盟商簽訂解約協議嗎
合同到期不續約,加盟合同就終止了,不必再寫解約協議。
⑻ 剛剛簽訂的加盟合同可以取消嗎
單方面解約,是要賠償的, 這意味著你的加盟費是不可能完全要回來的。
⑼ 我想解除加盟合同,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⑽ 加盟代理合同簽後解約問題
當然可以解約啦!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對等,否則,就是不公正的合同,也就是您所說的「不合理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
關鍵是要把損失降到最低,爭取把「預交款」什麼的,盡可能給要回來。
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