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加盟合同屆滿未履行義務繼續履行擴展閱讀:
1、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
(二) 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
(三) 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這是法律關於合同繼續履行請求許可權制的規定,由於該規定過於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諸多困難。
3、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無外乎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徵收或已被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就是合同失去意義,必須消滅,即使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執行。
㈡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間屆滿之前要求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加盟合同屆滿未履行義務繼續履行擴展閱讀: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三、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的時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
四、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㈢ 合同到期後未續約 但仍然繼續履行
1。關於仲裁時效:1年
《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關於勞動合同拒簽的問題:勞動者拒簽是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用人單位如果舉證不能,他沒辦法以此為由辭退你。而且即使勞動者拒簽,也必須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建議你盡快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聘請律師處理。
㈣ 請問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一方堅持不履行合同如何處理
答: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於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最後,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註:參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㈤ 對超過合同履行期限仍然繼續履行的問題
沒有明確規定此類行為的法條或是司法解釋,一般合同履行期滿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既告一段落,對方接受退貨是單方面的沒有約束力的行為,因為沒有約束力,所以他不必然要像原合同規定的那樣退換你的錢,除非你們口頭或是書面又達成解決該問題的合同。
㈥ 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屆滿後,合同款項未結清的如何處理
在實際法律工作中,我注意到很多合同往往喜歡約定合同的有效期,如「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那麼問題是:若合同有效期屆滿後,合同款項還未結清、款項未付的話,如何處理呢? 我的意見如下: 第一,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後,合同終止,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失效,雙方均沒有繼續履行的義務。 合同法允許並尊重當事人對合同期限進行約定,包括生效時間和生效時間。雙方約定有效期限後,雙方均對合同履行時間有了預期和判斷。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原合同自然終止,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 《合同法》第91條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但有例外,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且合同雙方仍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義務。 但對很多合同來說,合同的履行並非按雙方原先設想的時間點按部就班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很多時候,有效期限屆滿後,雙方原定的技術服務等項目並未完成,或項目雖已完成,但雙方並未對最終合同款項(考核款、驗收款等)進行確認,一方仍有部分款項未向對方支付等情況。 在上述情況下,任何一方仍應遵守以下義務: (1)誠實信用原則下的法定從義務(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92條約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即雙方仍有義務按照原合同約定對合同款項進行結算,並支付合同款。 《合同法》第98條 【結算、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總結:雖根據筆者觀點,合同約定有效期屆滿後,因該合同產生的款項,雙方仍有義務結算和支付。但實際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仍會不可避免的會對支付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產生爭議。因此,筆者建議:不建議合同約定有效期限。若雙方能對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作出有效判定,「有效期」改為「合同履行期限」更為准確。
㈦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繼續履行嗎
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我國《合同法》從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遵循經濟活動高效的原則,對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是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來解決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所謂根據履行情況,是指根據履行部分對債權的影響。如果債權人的利益不是必須通過恢復原狀才能得到保護,不一定採用恢復原狀。當然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對債權人根本無意義,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必然引起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未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無論根據約定還是根據法定解除合同時,都應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方解除。對方當事人接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後,認為解除條件不成就的而不同意解除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㈧ 一方逾期履行合同義後採取繼續履行的方式履行了所有義務,另一方以違約方沒有支付違約金而拒絕履行義務
對明知對方違法的行為,不制止的,而繼續履行合同的,承擔這部分違約的責任,代表放棄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根據規定,合同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有義務讓自己的損失最小化,違約方對另一方有條件去阻止自己的損失擴大而不阻止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㈨ 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是按照合同繼續履行。但是乙方違約了。不知這個怎麼界定!
合同到期後,繼續履行的雙方應當認可,但一方不繼續履行的,他方也無權強制對方履行,可視為無定期合同,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終止合同關系。你方不能打贏這個官司,還是調解退押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