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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加盟合同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1-07-18 16:48:00

㈠ 國家對連鎖加盟的有哪些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㈡ 簽訂加盟合同時法律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加盟合同時注意事項

一、簽訂加盟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核其資格,投資人在簽訂合同前,有權查閱特許方的企業名稱、基本情況、經營業績、所屬被特許者的經營情況、已經實踐證明的特許地點投資預算表、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費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種物品及供應貨物的條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應當在簽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給投資人;
2、仔細閱讀條款,投資人在簽訂加盟企業預先准備好的合同時,應特別注意,預先准備好的合同並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資人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內容,有不同意的條款,一定要與加盟企業談判,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合同,以便將來雙方產生糾紛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明確合同所提供的技術支持,為了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須包括加盟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技術、獲得的培訓等方面的條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加盟企業所賦予投資人的權利;獲得的經營技術、商業秘密及經營手冊;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指導開店准備;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4、清楚被許可的內容和范圍,特許經營下的門店,屬於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
5、必要時請第三方進入,這里所謂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機構或咨詢機構。當投資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確理解合同時可以委託律師或代理此項業務的咨詢機構介入,這樣可以有效規避風險。以上就是我所要對即將進入連鎖業的投資者要說明的一些連鎖招商騙局和對策,希望投資者在進入連鎖市場前謹慎行事,要時刻保持警惕,要深深體會「加盟有風險,創業須慎重」這句話。

㈢ 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

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趨勢下,商業特許經營持續高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於特許人來說,商業特許經營具有不受資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擴張規模,塑造品牌等優勢,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商業特許經營擴大規模,促進發展。但商業特許經營具備眾多優勢的同時,也面臨多方面的法律風險,下面主要從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特許人未進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地位不對等,特許人真實、全面披露有關商業特許經營的信息,對保障被特許人的知情權,防止欺詐,維護雙方交易安全公平尤為重要。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對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
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責任: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2、民事法律責任: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3、刑事法律責任:以商業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特許人信息披露不適當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否則,特許人將面臨行政罰款、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

三、特許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證據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對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有舉證責任,因此,若特許人只是口頭披露,或者進行了書面披露但沒有保存相關證據,特許人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不得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特許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披露的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屬於特許人的商業秘密,這些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給特許人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若特許人為保護商業秘密,不進行信息披露,將承擔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風險。若特許人在信息披露中商業秘密保護不力,將嚴重影響特許體系的健康發展,給特許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特許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注意防範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特許人應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並做好信息披露與保護商業秘密之間的平衡,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完善商業特許經營體系,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㈣ 簽訂特許加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般特許經營合同內容可分為以下各項,簽約前宜請教律師、會計師、審慎閱讀評估。 一、特許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其費用 1.合同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2.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二、合同期間 1.期限長短有無明確? 2.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 三、合同延續 1.期滿後可否續約? 2.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 四、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2.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 3.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 6.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劃?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五、商圈保護 1.合同有無授予獨占區域? 2.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准即終止? 六、采購生財器具 1.是否所有的生財器具都必須向特許者購買?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2.特許者是否提供貸款? 七、選擇地點 1.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 2.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 3.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 4.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 5.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期費用? 6.租約條款約束? 八、教育訓練 1.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 2.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 3.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 4.是否要付費用?費用多少? 九、財務協助 1.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 2.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 3.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 4.有無抵押? 十、采購對象限制 1.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營業范圍及販賣之物品 1.合同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 2.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序? 十二、競業禁止 1.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 2.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 十三、會計作業要求 1.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 2.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 十四、客戶限制 1.有無限制客戶對象? 2.如售出超越授權的地區,有無懲罰條款? 十五、廣告促銷計劃的配合 1.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 2.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 3.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 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 十六、違約條款 1.何種狀況視為違約? 2.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范圍所能控制的? 3.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條款 1.若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 2.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 十八、違約後果 1.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2.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 3.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 十九、合同終止的處理 1.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 2.處理費用如何歸屬? 3.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 二十、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1.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 2.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合同?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合同? 3.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 4.租約可否轉讓? 5.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 6.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 二十一、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1.合同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 2.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凈值是否列入考慮? 3.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合同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 2.合同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 3.合同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 二十三、促裁訴訟處理 1.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 2.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 二十四、訴訟管轄地 1.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 1.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 2.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

㈤ 特許加盟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例

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內容可分為以下各項,簽約前一定要注意一下各項問題,最好請教律師、會計師、審慎閱讀評估。
一、 特許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其費用
1. 合同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2. 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二、 合同期間
1. 期限長短有無明確?
2. 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
三、 合同延續
1. 期滿後可否續約?
2. 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
四、 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2. 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
3. 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 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 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
6. 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劃?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五、 商圈保護
1. 合同有無授予獨占區域?
2. 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准即終止?
六、 采購生財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財器具都必須向特許者購買?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2. 特許者是否提供貸款?
七、 選擇地點
1. 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
2. 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
3. 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
4. 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期費用?
6. 租約條款約束?
八、 教育訓練
1. 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
2. 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
3. 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費用?費用多少?
九、 財務協助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
2. 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
3. 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
4. 有無抵押?
十、采購對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 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營業范圍及販賣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序?
十二、競業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
2. 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
十三、會計作業要求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
2. 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
十四、客戶限制
1. 有無限制客戶對象?
2. 如售出超越授權的地區,有無懲罰條款?
十五、廣告促銷計劃的配合
1. 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
3. 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
十六、違約條款
1. 何種狀況視為違約?
2. 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范圍所能控制的?
3. 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條款
1. 若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
2. 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
十八、違約後果
1. 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2. 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
3. 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
十九、合同終止的處理
1. 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
2. 處理費用如何歸屬?
3. 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
二十、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1. 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
2. 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合同?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合同?
3.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
4. 租約可否轉讓?
5.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
6. 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
二十一、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1. 合同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
2. 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凈值是否列入考慮?
3. 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
二十三、促裁訴訟處理
1. 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
2. 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
二十四、訴訟管轄地
1. 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 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

㈥ 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約定有哪些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特許人和受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受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受許人同意的除外。特許人和受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特許人應當向受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受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特許人要求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特許人向受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受許人披露。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受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未經特許人同意,受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受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特許人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季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㈦ 中國特許經營的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特許加盟作為一種重要的營銷方式和連鎖經營的主要形式之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為國內企業實現低成本高速度擴張的重要手段,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為規范特許加盟活動的開展,我國商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先後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廢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原國內貿易部於1997年11月14日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這是一個啟蒙性的法規,對於宣傳、普及特許經營模式具有歷史性意義。試行辦法的顯著特點是對商業特許經營進行了准確的定義,明確了特許經營合同主體資格、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內容以及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該試行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而不適用於境外投資人及外資企業在中國內地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中國商業特許經營領域對外國投資人或外資企業是封閉的。中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承諾在三年內開放市場准入。商務部於2004年12月31日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5年2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具有如下特點:

(1)明確了特許經營當事人的條件,不僅對特許人的資格有了明確的規定,而且要求被特許人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強調了參加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性。

(2)通過強化特許人的義務,明確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的特點是經營方式提供型,而不是產品提供型。特許人在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時,應「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營業象徵的經營手冊」,並「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3)除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專門規定了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特許經營合同的「余後效力」,即競業禁止內容。

(4)擬制了信息披露制度,對特許人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

(5)為了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秩序,防止以特許經營虛假廣告形式坑害加盟商的行為發生,要求特許人發布廣告宣傳的信息必須具有真實性。

(6)根據中國政府加入WTO的承諾,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明確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市場准入限制,設立了外資企業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別行政許可制度。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頒布其立法方向符合國際特許經營立法的趨勢,是中國特許經營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於2007年2月6日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5月1日起實施。商務部於2004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同時作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中國特許經營立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也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行政法規。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主要確立了五個方面的制度。

(1)明確了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只有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二,要求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第三,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第三方面的條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兩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特許經營進行欺詐。同時,直營店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便於其他經營者從直營店的經營中較為直觀地了解特許人的品牌、經營模式、經營狀況等。

(2)規定了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對於保證被特許人及時、全面、准確地了解、掌握有關情況,在充分佔有信息的基礎上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防止上當受騙,非常關鍵。因此,有特許經營立法的國家都把信息披露作為核心制度。條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專設「信息披露」一章,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信息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並明確規定了特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內容。條例還對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准確,不得遺漏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做出了明確規定。

(3)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由於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宜對其實行行政許可,但又需要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維護市場秩序。為了便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特許人的數量等有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范、監督,也為了有助於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的基本情況,做出恰當的投資決策,同時有利於形成對特許人的社會監督,條例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規定了備案的程序以及備案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後,應當予以備案,通知特許人,並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和及時更新。

(4)對規范特許經營合同作了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是明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特許經營活動在實踐中出現的不少問題和糾紛,與特許經營合同不夠規范有直接關系。為此,條例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並明確了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第二,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第三,除被特許人同意的情況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

(5)規定了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行為規范。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本身的特點以及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重點對特許人的行為規范作了規定。比如,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特許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等。對被特許人的行為規范,條例也做了相應規定,主要是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三)我國特許經營其他法律我國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對特許經營的信息披露和備案管理工作做了進一步規定。

㈧ 特許加盟合同期限只簽2年是否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怎麼不自己去查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教你識別騙子的方法!
1.在選好項目後 在項目後面加騙子兩個字 看投訴的多不多
2.去公司考察的話 要看他們的工廠(沒有的話你應該知道的咯)
3.看他們本地有沒有直營店(有相關規定的最少要有2個。。)沒有的話 ....
4.看他們的生產車間和倉庫(不管多遠都要去 寧願多花車費 也要小心被騙)
5.問他們要各地加盟商電話 多溝通 了解 (如果以什麼保護隱私,怕競爭的理由推遲,那你就要小心咯)多溝通才能發現問題嘛
6.到商標網查看他們的商標 沒注冊的話 也不用我來說了
7.千萬別被他們說的什麼返還各種費用所蒙蔽 羊毛出在羊身上!
8.通常掛著國際牌子,很多是騙子
9.不要急著加盟,多了解 多問才能發現問題
10.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他們所承諾的要寫在合同上 要明確的規定,即使他們說的再誘人,都沒用,口說無憑嘛。可以嘗試行的問他們 可以改一下合同嗎?加幾條約定上去之類的。(如果他們以什麼這是商務合同之類的話說一點也不能改 那就要小心了 因為商務部有規定 合同是可以經過雙方協商修改的)要注意他們的法律責任! 這樣即使以後出現問題也好討說法。。。。。。。。。。。。。
個人意見哦! 說的不完善還請原諒!
現在騙子太多了賺錢不容易 要小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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