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營合同糾紛除了找法律外,還有什麼部門可以投訴和處理的
工商局是合同的監督管理部門,專門有一個科室叫「合同中介科」,發生合同糾紛時可到工商局調解。但是,工商局的調解意見無強制力,且必須是糾紛雙方都願意由工商局調解才行。合同糾紛也可以由仲裁委仲裁,但仲裁結果同樣無強制力。合同糾紛屬民事糾紛,只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才具有強制力。
『貳』 加盟糾紛要找哪個部門
加盟糾紛管轄的部門有好幾個,要看是具體哪方面的糾紛了。如果涉及到違法加盟規定的,要找商務部門;涉及到非法經營的,要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及到偷稅漏稅的,要找稅務部門。
『叄』 加盟合同糾紛哪個律師比較好
百零六條權和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章違約責任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馮湃律師現致力於勞動、婚姻家庭、知識產權等法律事務方向法律事務的研究和辦理。秉承「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維護所有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百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院執行。
專注於合同糾紛訴訟與仲裁方向案件的處理,理論功底深厚、訴訟經驗豐富,擅長處理重大經濟合同糾紛、合同訴訟、合同違約、延期付款、違約賠償、合同設計、風險防範等。
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處理過合同案件包括其不限於:買賣合同糾紛、房產合同糾紛、定金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加工承攬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旅遊合同糾紛
『肆』 合同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仲裁或者調解
合同糾紛調解的部門,根據調解類型的不同而不同:『伍』 承包項目合同糾紛找什麼部門調解
主要有一下方式:
(一)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依法勸導爭議雙方當事人和解,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根據國務院職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調解合同爭議是合同監督管理職能的延伸,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同爭議行政調解的當然部門。為了規范行政管理部門合同爭議調解工作,及時解決合同爭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了《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合同爭議的重要依據。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爭議行政調解的調解人員是行政機關。這是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與其他合同爭議調解方式的重要區別。
2、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屬案外調解。進入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調解,為案內調解。
3、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具有自願性。它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申請調解自願,退出調解自願,達成和解自願。調解機關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不能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雙方當事人。
(二)仲裁機構的調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仲裁調解,是仲裁機關在查清事實,明確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組織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互諒互讓、依法達成和解的一種仲裁活動。它具有兩個特徵:
1、調解活動自始至終都在仲裁人員的主持下進行。這一特徵將仲裁調解與當事人自行和解區別開來。仲裁調解,是在提出仲裁申請之後,由仲裁機關與合同爭議當事人共同參加,以仲裁機關為主導,並負責組織和安排調解的全過程,仲裁機關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擁有審查批準的權利。
2、調解協議經仲裁機關批准達當事人後,即具有法院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一特徵與行政調解區別開來。行政調解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有效途徑。但它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仍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仲裁機關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履行。同時,調解協議生效後,爭議當事人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仲裁機關可以通過宣傳教育,使合同爭議當事人提高遵紀守法、講求誠信的自覺性,從而有利於預防合同爭議的再度發生。
(三)人民法院的調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協商,互諒互讓,共同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終結訴訟所進行的活動和結案方式。但是法院調解,是有條件限制的。
法院調解解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前提條件:
1、人民法院調解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必須遵守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所謂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是否採取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必須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第二層含義是指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自願共同達成協議。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參考意見,可以向當事人宣講法律知識,幫助他們達成合法協議,但不得有任何強迫和變相強迫。
2、人民法院調解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所謂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又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作大量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確定責任。所謂分清是非,是指引起爭議發生的責任分明,是雙方均有過錯,或是一方有過錯,雙方都應當承擔義務,或是一方有責任對另一方履行義務,對這些分得很清楚,雙方當事人也無太大爭議。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