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幫忙找一份民事一審案件的代理詞,正文部分不作要求,結構一定要完整!謝了!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聖倫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譚雲忠的委託,指派本所劉鑫律師擔任原告譚雲忠的一審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代理人通過調查了解,又經過剛剛的庭審調查、質證,使代理人對本案的實質有一個更全面、更客觀的認識,現結合有關事實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此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的主要事實。立遺囑人方祥珍於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訂立的遺囑中約定「一、我去世後,將屬於我所承包的土地(約1.096畝)由長子孫信元繼承,其他人不得提出繼承主張。」立遺囑人方祥珍並於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逝世。原告與其母親方祥珍一直是同一個戶口,在承包土地時,是與原告作為一個家庭承包的,所承包的土地屬於家庭。而立遺囑人方祥珍的長子孫信元早在實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之前就已經與方祥珍分家,另立門戶。 二、法律依據。 1、本案訴爭土地1.096畝是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就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一般意義上的繼承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是指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受到集體成員權的影響。就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而言,它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前提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它為集體成員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當承包的農戶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時,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 2、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是一種財產權利,承包人死亡時其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規范繼承。法律所允許的繼承范圍是指: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指承包經營權本身。 3、從我國的現行法律來看,家庭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那麼,我國的法律是否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呢?《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從以上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只有兩種情情況,這就是林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如果認為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可以由其繼承人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話,本法顯然不會做如此表述。 綜上所述,本案訴爭土地1.096畝的承包經營權不是法律所允許的繼承范圍。所以該遺囑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論其是否經過公證;只要是違法的事實,即使經過公證,無效的還是無效,不能因為經過公證,就能使無效的變為有效。 此致貴陽市小河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聖倫達律師事務所 劉鑫 律師 二OO九年五月日十一日
② 加盟合同糾紛
你沒有了解合同上註明的意思,他所說的按照甲方的價格給乙方多少多少錢貨,但是這個價格在合同上沒有註明,現在他現在隨便怎麼說,反正你是有理說不清了!現在做加盟這一行的很多都是在騙人的!所以說你要小心一點!還好我選擇的這家公司誠信很好!我加盟到現在服務態度等等都是不錯的!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上面的內容,當初喜郞兒公司的工作人員都是跟我講的清清楚楚的!這點你以後要注意了!
③ 加盟商合同糾紛我是加盟商,在加盟前和公司簽訂了合同,不準在同一個地方加盟或者自己在開同一家店,但是
不了解加盟合同內容無法作具體回答!可根據加盟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攜帶材料咨詢律師!
④ 加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加盟糾紛,也叫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基本上以合同條款為前提,基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來尋求解除協議或撤銷協議的證據和規定,同時就對方違法違規的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⑤ 以加盟的名義誘騙簽服務合同算不算詐騙
不屬於詐騙,加盟本來就是一種服務合同。
如果誘騙簽署不公平合同,可以告知對方撤銷。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處理。
⑥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案件代理詞怎麼寫
首先看雙方爭議焦點是什麼,然後從事實部分與證據部分以及適用法律部分進行論證。
⑦ 餐飲加盟合同標明的服務,合同寫有服務未完成,甲方賠償乙方損失。服務內容已錄音。可以要求賠償
合同上有沒有寫明服務的內容,寫的有的話,你還得收集對方沒有完成服務內容的證據,沒有寫的話,錄音內容是否能證明和合同簽訂方有關。總之走司法程序要求賠償是很容易的事,但是能否打贏官司獲得賠償,最好找個當地律師說明情況,咨詢一下,看看獲勝的幾率有多高,值不值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