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怎麼算
只要你是屬於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就具有法律效應.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的. 不管你屬於哪種合資企業,你們單位送你去新加坡培訓半年,你違反了服務期約定,雖然你們的勞動合同沒有說明違約金,但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索賠違約金.就好象是你們合同沒有標明社會保險,難道公司就可以不給你們上工傷保險?給員工買社會保險是勞動法所明確必須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也是勞動法必須的.但我國新勞動法也有規定具體的違約金是多少.勞動法規定22條: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你可以這么理解:服務期5年,如果你在服務期工作了2年就辭職,那麼你就承擔總的違約金的五分之三.總的違約金就是新加坡培訓半年公司為你花的總成本.你在新加坡培訓半年公司為你花多少你心理應該明白,如果公司故意為難你假報提高總違約金,那麼你可以想勞動局申訴.
B. 和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加盟合同,但是我想退,可合同上寫的要付百分之八十的違約金,請問我該怎麼辦
一、沒有說明公司如何不守信用的情形,如確實為公司不守信用,那就是公司違約,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
二、進貨價格比之前貴,要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定價違反了合同約定,那也是違約,你也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並要求退還超出約定定價范圍的款項;
三、違約金百分之八十顯然是不合理的,違約金的標准應當與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一般不超超過損失金額的30%,違約金過高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調低違約金。
以上情況可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如公司違約在先的,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C. 加盟合同簽了,錢也交了,說不想做了他們說交的錢沒有退,還要交多70%違約金,怎麼才能解除呢
被騙入套或被誘入套了,你不想作了,「加盟費」(不能通過司法機關認定為詐騙行為的)是退不回來了,70%的違約金是騙你的。
這樣的合同關系一般都存在詐騙性,即使正式的正規合同關系,違約承擔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且不能高於標的額的30%。如果造成相對方損失大於違約金約定額的,對方可以主張以實際損為賠償額度,你這樣的加明行為有可能為對方造成損失(對方鋪貨的除外)。
D. 如家酒店員工辭職違約金扣多少
看你說的是什麼違約金,目前的勞動合同法僅規定兩種違約金有效,一個是培訓服務期的違約金,一個競業限制違約金,除這兩個外約定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條款都是無效的。
E.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F. 如家酒店是加盟酒店現取消加盟員工有補償嗎
如家酒店是加盟酒店,現取消加盟員工有補償嗎?我認為他們沒有補償。
G. 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承擔多少比例的違約金
您好,合同上面當時有寫詳細信息嗎?是什麼類型的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