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加盟一個便利店,簽了合同交了加盟費但由於種種原因不想做了,我也不想要他退加盟費,不會有什麼法律糾
應該不會,如果你和總部協商一下,想辦法退回一些加盟費也是可以的
② 我想加盟一個便利店,但是怎麼才知道這個公司不是騙人的
現在很多加盟品牌確實可以提供很多加盟模式。「便利店老闆內參」的忠實老闆們也經常在留言中提到,半托或全托的加盟模式。半托和全托在加盟模式中比較常見,但即使你選擇了全托模式,也不意味著你什麼都不用管了。最簡單的,每月的營業額你得自己來核計吧,總不能把錢也全權託管給別人。像這樣,看似簡單的小事,但管理起來也不能完全統一,很多管理細節是需要你事先了解和學習的,否則就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虧損。
今日,小編與各位老闆一起交流交流加盟商的那點事。
便利店加盟商一般制定他們的加盟政策時都會包含以下幾點:
1、 加盟費(需要注意合約期是幾年)
2、 設備費(如開一個奶茶店需要買很多設備:冰箱、封口機、收銀機……)
3、 裝修費(裝修費通常是加盟商和加盟者共同承擔的,一般情況下加盟者佔比較多)
4、 保證金(有的有,有的沒有)
5、 管理費(運營管理過程中總公司提供的服務)
6、 培訓費(包括管理和技術方面的技能培訓)
7、 商品費(配送加盟產品所產生的費用)
8、 其他名目的收費(品牌推廣、宣傳等)
加盟便利店大致需要收費的項目就是以上這些。
針對加盟費,不同品牌各不相同,從幾千到幾十萬的都有,一般是品牌越大加盟費相對也越高。同樣的,品牌越大,加盟商對加盟者的標准要求也會較高。對於有些高端品牌加盟政策來說,加盟者是否有充裕的資金實力,並不一定是最重要的衡量標准。相反,高端品牌加盟商更加看重的是,加盟者是否真的有能力經營好門店,做好管理並能夠持續發展,是因為高端品牌商更注重企業的品牌,只有挑選出好的種子才能種出好的果實。
總之,開一家加盟店並不是那麼容易,正式加盟以後,除了加盟商會提供的服務援助以外,店老闆也需要更主動積極地學習如何管理門店(對資金、員工、運營等方面)、如何計算前期投入和預期效益、如何發現自己的問題和發揚自己的優勢等。
最後還是要再提一下剛開始說的那個問題:想要加盟開店的老闆,千萬不要總想著全部託管做甩手掌櫃,只要盡心、用心、有責任心的去管理你的門店,相信你的生意一定會越做越紅火!祝願各位老闆生意興隆!
③ 如果加盟一個品牌,但對方以個體工商戶跟你簽的合同,但對方經營范圍里沒有加盟事項,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對方是個體工商戶且經營范圍沒有連鎖加盟這一項,是不允許展開連鎖或加盟經營的。如果對方有品牌,品牌是可以授權給你使用的,這兩者有很大不同。
④ 加盟簽了合同發現被騙怎麼辦
退加盟費,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法院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一般而言,在加盟商沒有實際使用對方公司經營資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冷靜期的規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加盟費,具體需要看你們合同的約定。如需進一步幫助也可以帶材料
⑤ 倍全便利店加盟費以及管理費交了35800以後感覺自己上當了簽合同之前說的現在不認賬要退款也沒人管
參加加盟便利店,應當進行認真考察。不急於簽訂合同,如果已經簽訂合同並且交納了費用,合同生效,應當履行。
現在你交了加盟費以及管理費35800元,感覺自己上當了,趕緊找對方協商,如果對方違約,應當保留證據,一般依法維權。
⑥ 代別人簽字屬於違法嗎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1. 根據授權人授權,代替授權人簽字的,屬於合法行為。現實生活中這種現象很普遍。有些是生活瑣事,也有些重大的經濟活動、重要的事項,是委託人授權他人簽字的。例如,委託人把自己的身份證、授權書交給被委託人,讓其去領取快件甚至在合同上簽字,這屬於很正常的行為。
2. 如果沒有委託人委託、授權,私自代替他人簽字,是違法的行為。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例如,國家公務員,對重要的請示報告,沒有經過有權處理的人的同意、批准、授權,就私自代簽,結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就要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224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
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
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⑦ 遇到合同欺詐!對方合同是代簽能不能到工商局投訴
欺詐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只要提供對方誘導你簽署這份合同的證據,這份合同就屬於無效合同,被騙方可以採取法律措施
⑧ 關於加盟,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對方代簽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⑨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代簽了合同
您好,如果您在合同上簽的是您婆婆的名字,而您婆婆實際上並未授權您這么做,這份合同是有瑕疵的。您屬於無權代理行為,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執意要您賠償損失,您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您在合同上簽的是您自己的名字,這份合同是有效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您想解除合同,需要和對方協商,得到對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