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淘寶加盟簽合同但未付款,有法律效益嗎
合同成立時生效
附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生效。因為你還未付款,所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涉及合同解除問題:《合同法》規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種情形:其一,協議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二,約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三,法定解除,即出現《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合同雙方均享有。
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若以默示行為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第四,遲延履行。因這種違約形態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①遲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可徑直解除合同。②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但沒有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應當預先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只有經催告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還未履行的,才發生解除權。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條款中,概括如下:①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人的解除權;②第二百一十九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因過錯致使租賃物受損,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第二百二十四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第二百四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⑤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⑥第三百三十七條,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合同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⑦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合同的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⑧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⑨第二百三十二條,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條,委託合同的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條,貨運合同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
因此需要看具體合同內容
㈡ 請問,簽了加盟合同沒開店能退回加盟錢嗎
你好,簽合同是件很嚴謹的事情,關於你簽了加盟合同沒開店,交納的加盟費能不能退換,主要看合同條款,合同有明確條款規定必須開店才退的,這種情況就不會退你加盟費。如果沒有這個規定,就可以私下協商解決。簽合同要謹慎,看清楚條款再簽。
㈢ 簽了協議,沒有給錢,合法么
買賣是要簽協議,如果沒有簽買家沒有任何依據,如果簽了沒有給錢,協議里應該有多少日期內要付款的條款,超期協議失效,也就是房子可以不賣他。
㈣ 加盟之後發現公司沒兌現承諾,合同也簽了,能申請退加盟費嗎
如果你加盟把錢交了,想現在退出那就要看合同怎麼規定的。如果合同規定了因公司未兌現承諾而退款,那就是可以退的。如果不退,那隻能是尋求法律援助。
㈤ 我加盟了一家公司,交了8000加盟費,還有幾萬沒給,也簽了加盟合同,我現在不想做了可以嗎
主要是看你加盟的合同,上面是如何規定的,不過一般像這種情況,是可以取消的,但是你交的錢估計很難要回來。不過可以去試試。如果能證明對方有違法或者其它違反合同規定地方,也可以拿回定金。
㈥ 你好我加盟一個餐飲公司,當時簽合同付錢沒限制時間,由於疫情不能幹了想要回錢,是否有法律責任
既然簽了合同那就得負法律責任,你要是違反合同,不僅不給你錢,還要告你違反合同的損失,就看你覺得值不值得了
㈦ 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但還沒交加盟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已經簽訂合同就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繳納加盟費應當屬於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㈧ 我要加盟一個店鋪,我跟他簽了合同,按了手印。。但是沒有付款給他。。這合同生效嗎
不犯法,你幸虧沒給他錢,這些都是坑人的,不用怕她直接拉黑
㈨ 簽訂了加盟合同,但是沒有開店,可以要求退款嗎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連鎖加盟行業有了管理規章。
《條例》規定「兩店一年」准入制度。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至少擁有兩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一年,違反者不僅將被沒收違法所得,還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規定特許人備案制度: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市場計劃書等。未備案者將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應在訂立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經營合同文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商業信譽記錄以及特許經營費用及收取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