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購銷合同應約定何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還是訴訟,為什麼
您好,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而定,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是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如何約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定仲裁條款時要注意什麼
一、民商事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實行協議管轄原則。
二、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設置的仲裁條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決該合同糾紛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
三、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僅有仲裁地點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法履行。
四、對仲裁地和仲裁委員會的選擇要本著方便合同當人原則,就近選擇,減少仲裁成本。
③ 合同中的約定仲裁是否有效
分情況,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④ 我們合同中有約定仲裁條款,請問要怎麼申請仲裁
您合同中有約定仲裁條款的。申請合同仲裁,首先您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相關內容,仲裁委員會在收到您的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如果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之內會向您和另一方出相關的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另一方,並要求其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在仲裁開始前會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果即進行仲裁
⑤ 如何約定合同仲裁條款
仲裁協議中要有以下內容:
一、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三、選定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惠州仲裁委員會。僅有仲裁地點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以下是貿仲的示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⑥ 合同中關於約定仲裁和訴訟的問題
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約定了仲裁條款,只能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管轄。對爭議條款,你們可以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產生的爭議,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⑦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為什麼
1、只要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一般是有效的,就應當到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二條 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 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⑧ 合同約定仲裁可否向法院起訴的,是怎麼回事的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 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 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146、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