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特許經營合同是一份維持特許雙方長期穩定合作的法律文件,當加盟者與特許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就以下方面與特許者達成一致:
1) 特許商的法人資格確認;
2) 產品(設備)采購及價格;
3) 商標、字型大小的使用條款;
4) 特許者提供的支持、服務;
5) 合同期限和續約條款;
6) 加盟費等各項上繳款項的支付方式;
7) 廣告宣傳合作方式;8) 商圈保護:在加盟店附近某個特定區域內不會有第二家加盟店;
『貳』 加盟合同屬於哪一類合同加盟被騙了幾萬怎麼辦總部在外地
現在加盟糾紛很普遍,原因是加盟陷阱太多,有點讓毫無法律知識的普通老百姓防不勝防,因加盟被騙的人比比皆是。北京豐台曾經被稱為加盟基地,北京朝陽和北京海淀也有很多搞加盟的公司在騙人。很多特許加盟總部專門靠大肆廣告虛假宣傳騙取不義之財,尤其是騙取外地人的錢財。因為這些特許加盟總部利用了外地人受騙後維權成本高、維權難度大等特點,肆無忌憚的蒙騙大量的各地加盟商血汗錢。
加盟之前把好考察關和簽約關是防範被騙的基本方法。但一旦被騙該怎麼辦?怎麼才能打贏加盟糾紛的官司索回血汗錢呢?北京合同律師給您做個簡單的解答。
首先要准備、搜集相關證據。比如加盟合同(或代理合同、經銷合同都是必備的),加盟前後的宣傳資料、加盟或代理授權書、培訓手冊、來往信函(包括電子郵件)、繳納加盟費或代理費、貨款及保證金等的票據、視情況對網站資料進行公證,等等。
其次要根據現有證據資料制定訴訟方案並開始起草起訴書。這里需要提醒各位:這類加盟合同糾紛屬於一種特許經營的合同糾紛,不但要適用合同法而且還要適用特許經營管理法規以及一些法院的規定。這類糾紛案由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如果按照一般的買賣合同等案由起草起訴書立案,基本是打不贏官司的。另外,這類糾紛雖然存在很多欺詐的情況,但是真正搜集有關欺詐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證據不是很容易,因此穩妥起見不建議按撤銷或無效合同理由起訴,否則敗訴的風險也比較大。
最後要做好開庭前的准備工作。包括對法律要熟知於心,要對證據做證據目錄,要寫辯論意見,要分析對方可能的辯駁理由,等。
合同律師提示,加盟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內容一般都對加盟商是非常不利的,都是一些霸王條款。但是也不必因此而氣餒。根據我們的經驗,這類糾紛雖然比較復雜,但是有其一定的規律性和技巧性,只要思路方法正確、有一定的證據支持,勝訴率還是很高的。但是,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這類合同期限一般都是一年,所以一旦發現被騙,請您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如果合同到期想維權都幾乎不可能了。
友情提示:很多加盟商朋友們大多來自大江南北、五湖四海。如果為了依法維權長途跋涉來北京維權成本太高,有可能得不償失。對此,我們有一套成功的操作經驗,就是加盟商與我們電話聯系溝通,交流案情,通過網路或特快專遞傳遞證據資料,通過銀行匯款支付律師費和訴訟費,訴訟過程中,我們會及時與您溝通信息,拿到加盟費或貨款、保證金後再及時匯給您,這樣就大大節省了維權成本。而且考慮到加盟商因加盟被騙已經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我們前期一般收取很少的律師費,後期再按照所獲得賠償金額的15%-30%(具體比例可以根據情況協商確定)的比例收取律師費。這樣就大大減輕了加盟商前期的維權成本、大大降低了維權風險。
『叄』 快遞公司和個人簽定的加盟協議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協議
這個要看快遞公司有沒有特許經營許可證,估計快遞公司沒有,因為現今沒聽說過快遞公司是特許經營、可以加盟的,呵呵請謹慎考慮加盟~
『肆』 加盟連鎖和特許經營有什麼區別
連鎖加盟是指主導企業把自己開發的產品,服務的營業系統(包括商標,商號等企業形象的是,經營技術,營業場合和區域),以營業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規定區域內的經銷權或營業權。最初的加盟連鎖來源於19世紀80年代,美國勝家(SINGER)縫紉機公司建立了第一個經銷商網路,經銷人付費給勝家公司以換取在一定區域內出售的權利。
鎖加盟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有一個特許權擁有者,即為加盟連鎖的盟主。
2。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為主要聯結紐帶。
4。加盟者對其店鋪擁有所有權,店鋪經營者是店鋪的主人。
5。經營權盟主的總部,加盟者必須完全按照盟主總部的一系列規定經營,自己沒有經營自主權。
6。總部有義務教給加盟者完成事業的信息,知識,技術等一整套經營系統,同時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號,商標,服務標記等一定的區域的壟斷使用權,並在合同期內,不斷進行經營指導。
7。加盟者要想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償費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費,銷售額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縱向關系,各加盟者之間無橫向關系。
許多連鎖企業錯誤認為品牌與規模經濟是企業擴張的原因和內在驅動力,連鎖企業通過不斷自我復制實現規模經濟,知識的低成本復制才是連鎖企業不斷擴張的真正內在驅動力。這要求連鎖企業必須關注知識運營系統建設和管理,在知識創新、復制、保護方面努力進取,提高競爭對手模仿的難度,增加向加盟店的知識傳輸價值,確保連鎖系統的健康持續的發展.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採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並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於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伍』 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是特許經營合同
不是根據合同來判斷的,而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特許經營的行業,比如食鹽、香煙、麻醉類葯品、金銀等的經營,需要經營者申請和經過有關的機關審批的。
『陸』 與甲方簽了特許加盟合約,但甲方隱瞞乙方在同一區域內另開店造成乙方更大損失,怎樣使其合同無效
合同是甲方撰寫的,不會提也不允許退加盟費的情況。 權益是是雙方的,你需要貼出你的權益的那部分約定。
『柒』 特許經營和特許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1、模式不同
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2、管理不同
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3、經營范圍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
(7)區域加盟合同是不是特許經營合同嗎擴展閱讀:
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加盟是屬於特許經營的一個種類。
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
『捌』 特許經營合同中主要應包含哪些條款
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專門用語定義
特許經營合同涉及諸多的法律、經營管理和技術等專業問題,對合同中出現的一些專門用語,如管理體系、商標許可使用、區域保護、加盟金、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產品和服務的內容等。特許雙方經常因對上述專門用語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對這些專門用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管理體系是指特許人所有的有價值的專用商名、商標、建築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經營訣竅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某某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准和技術質量標准」。
二、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范圍、期限、地域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許可的內容大致包括:許可使用的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決竅等等。合同應明確規定它們的名稱、登記號及其它登記注冊情況、有效期、許可使用的內容、方式和地區等事項。簽訂合同時,被特許者應該審核有關權屬證書的原件。許可范圍應明確規定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使用許可權等。合同期限短則一年,長則十年,最長可達二十年,通常為三至五年。期限的長短與行業特點、投資大小、投資回收期長短等因素有關。通常還應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提前終止合同,在哪些情況下可延長或者續訂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到期後,乙方(被特許者)要求延續特許經營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 月,向甲方(特許人)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終止。」
特許權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許人有權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地域范圍,它通常是用來限定被特許者使用特許權的空間范圍。同時,它也可以用來限定特許者在特定地區發展加盟商的數量,防止因特許者貪婪而無節制地發展加盟店,避免特許體系內部發生惡性競爭,危害整個特許體系的健康運作,從而維護被特許者的利益。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再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范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
三、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八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 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者有權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這是特許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監督權是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統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監督權通常是通過執行督導程序和制度來實現的。督導程序和制度各企業並不完全相同,但其職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如麥當勞採取「神秘消費者」的手段來檢查監督加盟店的產品、服務質量,其效果十分良好。
第二、 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費及其他各種服務費用。特許經營費是指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有的企業還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這些費用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其他各種服務費用通常有廣告費、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以外單獨約定。有關費用的收取既反映了特許經營權的價值,同時又是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各種服務的保證和源泉。
第三、 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者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特許者有權終止特許合同,取消被特許者的特許經營資格。這是特許者的解約權。因為解約權的形式對特許雙方的影響很大,因此對相關條款的設計應十分慎重。另一方面,由於特許經營體系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特許者應充分估計解除合約對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不良影響,不是萬不得已,不要使用解約權。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九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 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特許經營權授予的依據是特許經營合同。在形式上,通常會舉辦一個象徵性的授權儀式或頒發授權證書。營業象徵通常是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店面設計、統一招牌、宣傳用品、工作服裝、營業方式等。經營手冊是指《單店營業手冊》、《VI手冊》等。
第二、 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通常是由特許者統一安排教育和培訓,如被特許者有特殊要求,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 指導被特許者做好開店准備。通常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店址選擇、店面設計、廣告策劃、開業儀式的策劃、設備的安裝高度、物品采購、員工招聘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 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四、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 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這里主要是指獲得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利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專利、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這是被特許者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個重要目的,但雙方應對如何正確使用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做出明確的約定。
第三、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特許者應安排好接受培訓的人員,充分利用培訓的機會提高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許者接受特許者的指導是維持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重要條件,對此被特許者應該有正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接受特許者的指導不僅是被特許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一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 有義務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准開展營業活動。特許經營合同通常規定被特許者必須按《單店營運手冊》規定的方式進行營業活動,以保持特許經營體系的標准和統一。
第二、 有義務嚴格要求合同約定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各種費用。目前,被特許者在繳納特許權使用費時出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不按時繳納費用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以減少應繳額等方面。對此特許者的對策是:收取保證金,如特許者拖延繳納使用費,特許者可以用保證金沖抵;再就是完善財務制度,加強對被特許者的財務監督;如進行財務監督困難,可採取定額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方式代替按比例繳納的方式。
第三、 有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不僅是特許者的要求,而且關繫到被特許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許體系中,如一個加盟店出現問題,會影響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如深圳某加盟店發生「剁指事件」,很快影響到整個體系,使體系中的所有的加盟店營業額急劇下降。
第四、 有義務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在特許經營體系合同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分別反映在不同的條款中。如特許體系中,培訓條款、各種費用及其支付的條款、監督指導條款、保密條款、保險條款、商標專利使用許可條款、限制競爭條款等等。
五、對被特許人的培訓和指導
對被特許人的培訓和指導是保證特許經營體系完整統一的重要手段,特許經營合同應明確規定培訓和指導的內容、方式、有關費用的承擔等事項。培訓指導通常包括開業前的人員培訓、店址的選擇、店面的設計、營銷策劃和開業後的支持指導。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為加盟店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同時規定:「(特許人)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加盟店的服務質量和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監督、鑒定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有義務幫助被特許者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還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在加盟店開業前派送其有關人員接受m公司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
對被特許者來說,獲得培訓和指導是自己的一項重要權利,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培訓的計劃、教材、地點、教師組成等情況了解清楚,並在合同中詳細註明。
六、各種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辦法(暫行)》第十四規定,特許者向被特許者收取下列費用:
第一、 加盟金,即特許者在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時所收取的一定的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特許經營加盟金五萬元。
第二、 特許權使用費,即被特許者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者定期支付的費用。根據一九九七年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加盟店根據合同,按不高於銷售額3%的比例支付各特許者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管理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特許企業總營業收入的3%按月向甲方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自特許企業開業之日起,乙方應在每月結束的五日內,將該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第三、 保證金,即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者可要求被特許者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者。保證金可以促使被特許者忠實履行合同。如被特許者違約,特許人可用保證金充抵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和違約金。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十萬元保證金,合同期滿後甲方將保證金退還乙方,若乙方拖延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甲方有權用保證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後,必須在五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再退還保證金」。
第四、 其他費用即特許者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為被特許者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的相應費用。如特許人派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費用、廣告費的分攤、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之外單獨約定。
實踐中,特許者可收取上述費用的一種或幾種,具體金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七、保密和限制競爭條款
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使用,其中對經營訣竅、技術機密等的保密問題十分重要。因此特許經營合同都有保密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乙方(被特許人)及加盟店應將《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準的其他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特許人)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復制、記錄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十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透露。
特許經營最大的弱點就是容易製造出業務的競爭者,為了防止被特許者學到企業的經營訣竅和技術機密後獨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往往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限制競爭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被特許者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後十年內,被特許者不得從事與甲方(特許人)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
八、特許經營中加盟店的轉讓問題
加盟店的好壞不僅關繫到加盟者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繫到加盟體系的成敗。因此特許人對申請加盟者需要進行甄選,只有經過考核合格的申請者才能獲准進入特許經營體系。所以,特許人不允許被特許者擅自轉讓加盟店。對此,特許者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轉讓的條件,申請加盟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在確定是否加入特許經營體系時要充分考慮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總部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者)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別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九、特許經營門店租賃期限和總部轉租權約定的問題
由於加盟店經營的好壞關繫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利益,一旦一個加盟店經營不善關門歇業,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特許總部總是要力圖接管該加盟店,使其盡快恢復經營。但是,對於一些投資大且必須在繁華地段開業的加盟店,總部 的接管有時會遇到門店的租賃問題。
如某西式快餐店特許經營企業在南京有一家加盟店,開業的時間是九八年底,被特許者的門店租賃期十年。開業後,由於被特許者沒有經驗,加上沒有投入足夠的精力進行經營管理,因此經營情況不理想。經協商,被特許者同意由總部接管該加盟店,總部擬將該店的經營權授予另外一個申請被特許者,但這涉及到門店的轉租問題。由於房價上漲等原因,原房東堅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繼續承租原門店,而有關法律規定轉租必須經房東同意,致使總部被迫放棄接管該加盟店的計劃,特許經營體系在該地區的形象和聲譽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其實這種狀況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許者與房東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時,總部可以作為第三方介入,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規定,如被特許者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將加盟店交給總部接管時,在合同規定的承租期限內,被特許者有轉租權,總部或其同意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享有承租權。
十、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的規定有利於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有利於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因此制定詳細的違約責任條款具有一定的意義。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乙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十萬元以上的違約金」。又如:「乙方(被特許者)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1、 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范圍,或與其他商標組合使用;
2、 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製作或使用;
3、 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4、 降低加盟店的服務質量或產品(商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5、 加盟店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6、 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7、 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十一、合同的終止和糾紛的處理方式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出現一些意外情況,雙方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 乙方或加盟店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 乙方或加盟店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展清算程序;
3、 乙方財產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4、 乙方解散。
關於糾紛的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出現糾紛是很正常的事情。特許雙方的利益既有對立的一面,也有統一的一面。因此一旦糾紛出現,雙方應該彼此真誠的交換意見,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意見分歧,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xx仲裁委員會仲裁。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看完這些還不知道怎麼做,可以繼續問
『玖』 加盟合同沒有特許經營,怎麼退還加盟費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