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同中能否約定管轄法院合同法的多少條
按法律規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是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的。但是不是在合同法內規定,而是在民事訴訟法中進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⑵ 合同約定民事管轄歸原告所在地,但合同已經到期,該約定管轄約定還有效嗎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⑶ 合同糾紛發生之後,簽訂的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具體到本案,合同糾紛發生之後,對管轄法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就管轄問題達成一致之後簽訂的管轄協議當然有效,當然管轄協議若有效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⑷ 請問關於加盟合同終止後合同該怎麼處理,該歸誰
或許應該雙方都簽訂合同終止的類似協議或合同,雙方留備,最少你要要份。主要看合作方有沒有信用。
⑸ 加盟合同到期再次簽定是否重交加盟費
不用再交加盟費,但需要繳納品牌使用費,保證金這塊等你解除合同才會退給你,如果繼續續約的話保證金暫時不會退。加盟費是一次性繳清的,品牌使用費是每年都交的,有的公司叫管理費,保證金是為了防止惡意做壞品牌設定的。。
⑹ 加盟特許經營合同期限為幾年,到期後如何續約
特許經營合同期限通常為3年,如果在經營期限內能達到我們的各項標准要求,不違反合同規定,我們會考慮再續簽合同。續簽合同將不再另收加盟費,不再需要支付其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