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急!!在線等!!!
1、不安抗辯權。
2、違約責任。
3、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
4、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B. 加盟合同屬於哪一類合同加盟被騙了幾萬怎麼辦總部在外地
現在加盟糾紛很普遍,原因是加盟陷阱太多,有點讓毫無法律知識的普通老百姓防不勝防,因加盟被騙的人比比皆是。北京豐台曾經被稱為加盟基地,北京朝陽和北京海淀也有很多搞加盟的公司在騙人。很多特許加盟總部專門靠大肆廣告虛假宣傳騙取不義之財,尤其是騙取外地人的錢財。因為這些特許加盟總部利用了外地人受騙後維權成本高、維權難度大等特點,肆無忌憚的蒙騙大量的各地加盟商血汗錢。
加盟之前把好考察關和簽約關是防範被騙的基本方法。但一旦被騙該怎麼辦?怎麼才能打贏加盟糾紛的官司索回血汗錢呢?北京合同律師給您做個簡單的解答。
首先要准備、搜集相關證據。比如加盟合同(或代理合同、經銷合同都是必備的),加盟前後的宣傳資料、加盟或代理授權書、培訓手冊、來往信函(包括電子郵件)、繳納加盟費或代理費、貨款及保證金等的票據、視情況對網站資料進行公證,等等。
其次要根據現有證據資料制定訴訟方案並開始起草起訴書。這里需要提醒各位:這類加盟合同糾紛屬於一種特許經營的合同糾紛,不但要適用合同法而且還要適用特許經營管理法規以及一些法院的規定。這類糾紛案由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如果按照一般的買賣合同等案由起草起訴書立案,基本是打不贏官司的。另外,這類糾紛雖然存在很多欺詐的情況,但是真正搜集有關欺詐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證據不是很容易,因此穩妥起見不建議按撤銷或無效合同理由起訴,否則敗訴的風險也比較大。
最後要做好開庭前的准備工作。包括對法律要熟知於心,要對證據做證據目錄,要寫辯論意見,要分析對方可能的辯駁理由,等。
合同律師提示,加盟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內容一般都對加盟商是非常不利的,都是一些霸王條款。但是也不必因此而氣餒。根據我們的經驗,這類糾紛雖然比較復雜,但是有其一定的規律性和技巧性,只要思路方法正確、有一定的證據支持,勝訴率還是很高的。但是,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這類合同期限一般都是一年,所以一旦發現被騙,請您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如果合同到期想維權都幾乎不可能了。
友情提示:很多加盟商朋友們大多來自大江南北、五湖四海。如果為了依法維權長途跋涉來北京維權成本太高,有可能得不償失。對此,我們有一套成功的操作經驗,就是加盟商與我們電話聯系溝通,交流案情,通過網路或特快專遞傳遞證據資料,通過銀行匯款支付律師費和訴訟費,訴訟過程中,我們會及時與您溝通信息,拿到加盟費或貨款、保證金後再及時匯給您,這樣就大大節省了維權成本。而且考慮到加盟商因加盟被騙已經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我們前期一般收取很少的律師費,後期再按照所獲得賠償金額的15%-30%(具體比例可以根據情況協商確定)的比例收取律師費。這樣就大大減輕了加盟商前期的維權成本、大大降低了維權風險。
C. 誰能幫我答下這幾個案例分析
1(1)張某和劉某的說法是正確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張某和劉某無義務承擔出資以外的債務。
(2)肖某和姜某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本案中丙企業賬面上確無資金,於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當丙企業無力承擔債務時,肖某和姜某應承擔企業債務。
(3)金某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丙企業對甲公司的債務是在金某退出合夥前就發生的,所以金某雖退出了丙企業,仍應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對於乙公司所欠債務,甲公司可像法院申請乙公司破產,以得到清償。對於丙企業所欠債務,甲公司可要求肖某、姜某和金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該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1)試用期1年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題中,賓館對王某簽訂了為期1年的試用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2)試用期內王某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所以,王某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賓館解除勞動合同。 (3)試用期滿後,王某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前30日書面通知賓館就可以了。《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4)賓館無權規定在本單位工作期間不得結婚生育。因為結婚生育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部分,賓館無權干涉。 (5)賓館無權要求王某繳納保證金。《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從法律的角度講,末位淘汰制有違法嫌疑。對於企業和員工共同簽定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這是在雙方意願的基礎上行為,一旦訂立就對當事人雙方產生約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滿前,任何一方單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須有法定的理由,否則就視為違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業與員工解除合同的理由僅僅是員工的工作表現,法律依據是不足的,因此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對於企業來講,適用末位淘汰制是有違法的可能性的。當然,在機關單位中,幹部職務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單位單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為,這里並不涉及法律問題。總之,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違法。
D. 案例二關於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問題
1、當屬無效合同。劉某在招聘過程中提供假學歷,騙取用人單位的信任,與其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且其實際能力與學識都與提供的學歷相去甚遠,屬於典型的欺詐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2、劉某違法在先,致使勞動合同無效,但劉某在單位的工作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並從事了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論其勞動價值是否達到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畢竟是存在一定的價值,也就是說所提供的勞動是有效的,只不過效率低、價值不高不能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可以考慮依據其實際能力和學歷,參照本單位同等情況的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其勞動報酬。 3、對於劉某的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理由有二:一是,由於劉某本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失效,無效的勞動合同是不具有任何約束力的,可以從知曉勞動合同無效之日起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二是,就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勞動者違法在先,其工作能力又到不到崗位任職的要求,明顯屬於試用期內不附合錄用條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合同有效,但是在劉某支付5000元之前可撤銷。
該合同的性質屬於贈與合同。因為張某的承諾僅僅是不違反法律,沒有實質上對劉某支付對價,劉某片面同意付給張某的錢應該視為贈與。劉某系贈與人,張某系受贈人。
根據《合同法》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只要劉某尚未支付5000元,是可以不支付的,當然如果已經支付了,也不能向張某索還。
F. 50高分懸賞!合同法考試案例分析!
法院將在10天後作出判決結果!
現在退庭!
G. 勞動法案例分析題
1.王某應該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2.仲裁委員會應當接受王某的仲裁申請,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復。
H. 求解經濟法題目2
(1)、屬個人獨資企業,因王某是以個人的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故法律只承認王某為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承擔責任。其出資身份也是合法的,因出資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並不受其個人是否有債權債務的影響。
(2)、因王某與劉某簽有書面抵押合同,故應按照抵押合同處理,即變賣王某的房產償還劉某的3萬元。
(3)、法院將判王某依合同規定償還劉某3萬元,否則變賣房產還債。至於王某、其弟、其妹與張某將繼續按協議(可以是口頭或書面)的規定分享該餐館的盈利。
I. 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辯論賽反方的法理依據(就是證明劉某可以不支付給易趣網這些費用)詳細的加分
現實的法律對於網路服務合同的成立確實難以提供有效的適用。
那麼不付費的法理有:
1.網上虛擬身份是否具有簽約能力。具體到這個案子中,即Jaliseng是否具有承諾的民事能力。注意,在這個案子中,與易趣網簽訂《服務協議》的合同當事方是Jaliseng而非劉某,反方需要將兩者嚴格的區分開來。當然對方會盡量的將Jaliseng與劉某等同起來,會舉出以網路虛擬身份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等等。
至於為什麼要嚴格區分,因為通過對合理行為的推定,網路服務合同的成立如果是以該種確認書形式簽訂的,必須是以實名簽訂的,試問在現實中,誰簽合同會簽上除姓名以外的其他稱號呢。劉某以Jaliseng的虛擬身份確認協議,劉某並沒有賦予Jaliseng以民事能力,因此Jaliseng是沒有承諾能力的。因此這份合同並沒有成立。
2.仔細的看這個案子,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有問題的。在第一點的基礎上(網路服務合同的成立應是實名),原告不應該就合同請求支付費用,而應該就不當得利請求劉某支付。但是....你想像下網路的特殊性...你能想像到么?因此在網路上提供網路服務應確定較高的准入門檻(比如實名、先付款),不然不允許請求不當得利的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