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之間的區別
勞動合同直接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的,代理合同是委託人和受委託人(代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
二、代理合同
法律術語,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㈡ 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詳細通俗點。
代理合同屬於民法調整,你是賣保險的吧?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一般屬於代理授權關系。如果約定月薪制,簽訂勞動合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㈢ 商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商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簽訂主體不同
商業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具有商業合作關系的買賣雙方。
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
2、簽訂目的不同
商業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商業合作的規范性,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簽訂的法律依據不同
商業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為《合同法》,勞動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
4、簽訂原則不同
商業合同的簽訂具有自願性原則,勞動合同的簽訂具有法律強制性原則。
5、細分范圍不同
商業合同根據具體的商業活動可細分為很多合同,如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等。
勞動合同具有針對性,只針對勞動關系的建立,不包含其他細分項目。
㈣ 勞動合作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區別
職員合同,屬勞動合同,公司就負責任的東西太多了,還得上保險什麼的。
而合作協議,就簡單了,迴避用人問題了,兩個或公司合作完成某一項目,成功按協議分成,不成功互相也沒關系。
說白了,就是迴避用人的事。
㈤ 怎麼從合同上區分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
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代理人合同主要運用於保險行業,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范疇,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協商一致簽訂的,屬於約定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證據。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簽定的都是代理合同,並非僱傭合同(勞動合同)。但是代理人要遵循公司的上班打卡制度,而且遲到、請假、曠工都要罰錢。代理人並不享受公司正式員工的福利待遇,也享受不到社會保險,部分保險公司在代理人入職時還收取押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㈥ 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
一、工作性質的區別
1、代理人合同: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②、他們並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
2、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二、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區別
1、代理人合同: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三、傭金構成區別
1、代理人合同: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佔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後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於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
四、管理方式不同
1、代理人合同: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范的管理模式。
2、勞動合同: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並且大多屬於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