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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發布時間:2021-05-05 08:05:08

❶ 一份完備的特許加盟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近年來,特許經營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火熱,業內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內容,以便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知道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一名特許人分別與多名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而特許人為了統一運作的需要,又希望與不同的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能夠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來說,特許人與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均採用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下面我們就某一國際知名連鎖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為例作一簡要介紹。這是一份餐飲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合同會有不同的風格,為了強調爭議的解決方式,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協議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

❷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是什麼

何謂加盟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加盟」含義延伸

特許加盟: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從而專業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地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路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 連鎖加盟 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存在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應的報償。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品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特許加盟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特許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被特許者)有償使用其名稱、標志、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經營模式。主要優點在於:特許者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被特許者可以在選址、設計、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特許者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我國正式實施《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范國內連鎖加盟

商務部令 2004 年第 25 號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 商標 、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五條補充條款:

針對中國教育發展網網路家教項目,特別規定允許同一地區經授權後開展內部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 商標 、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 至少兩家 經營 一年以上 的 直營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 良好信譽 ,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 不得強行要求 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 承擔保證責任 ;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 獨占性 ;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 責任 ;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 消費者投訴 ;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 保證金應退還 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於三年 。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 簽訂 特許經營合同 之前 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 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 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 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 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 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 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 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 遺漏 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 誇大 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備案 。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 3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選擇加盟體系應注意事項

選擇加盟體系應注意事項近年來,國內連鎖加盟業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連帶吸引大量的投資加盟者加入此一行業,然對有意投資的加盟者,在面對眾多的加盟品牌時,究竟應如何選擇方為上策?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秘書長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幾點做為參考。

一、須選擇本身已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及店數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店數又少的品牌,由於本身連鎖的經驗都還不充足,加盟者貿然加入,風險性自然較高。

二、技術難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為外行,所以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如超商),技術難度若愈高,出師的時間愈長;通常技術性較高的行業,如美發、眼鏡等,較適合內部創業而不適合加盟。

三、須注意選擇行業的發展趨勢,究意是在穩定中成長?或是日趨沒落?

特別是有些屬於流行性的行業,在剛加盟時生意鼎盛,沒多久熱潮過去後,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須考量個人興趣,由於每個行業皆有不同的行業特性,加盟者最好選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業加盟,不要只一味顧著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五、須考量總部在同業中的競爭能力,這其間涉及到總部提供給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為同業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一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強,相對的較小的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弱了。

六、打聽已設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個品牌健全的加盟體系,應該會很樂意將所有店面的地址、電話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這些已開店者打聽相關資訊,而這種方式所獲得的資訊往往是最真實的,加盟者也可從其中了解未來大致的營運狀況。

除了以上六點外,當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資金等皆是加盟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在簽合同的時候要寫清楚權利和義務,別到時候搞不清,合同寫清楚點。

❸ 快遞公司和個人簽定的加盟協議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協議

這個要看快遞公司有沒有特許經營許可證,估計快遞公司沒有,因為現今沒聽說過快遞公司是特許經營、可以加盟的,呵呵請謹慎考慮加盟~

❹ 加盟特許經營合同期限為幾年,到期後如何續約

特許經營合同期限通常為3年,如果在經營期限內能達到我們的各項標准要求,不違反合同規定,我們會考慮再續簽合同。續簽合同將不再另收加盟費,不再需要支付其它費用。

❺ 加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特許經營合同是一份維持特許雙方長期穩定合作的法律文件,當加盟者與特許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就以下方面與特許者達成一致:
1) 特許商的法人資格確認;
2) 產品(設備)采購及價格;
3) 商標、字型大小的使用條款;
4) 特許者提供的支持、服務;
5) 合同期限和續約條款;
6) 加盟費等各項上繳款項的支付方式;
7) 廣告宣傳合作方式;8) 商圈保護:在加盟店附近某個特定區域內不會有第二家加盟店;

❻ 加盟合同沒有特許經營,怎麼退還加盟費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餐飲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連鎖經營加盟商在加盟連鎖企業之前,一定要清楚特許經營合同應該注意具備哪些方面的內容,這里就介紹一下:
第一、要清楚專門用語的定義。
第二、其中要包含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范圍、期限和地域。
第三、合同中要有明確規定的特許者的基本權利。
第四、應該規定特許者的基本義務。
第五、對培訓和指導,應該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合同可以體現一個連鎖企業的實力,也能體現出一個連鎖企業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所以,必須要認真對待,好的加盟 品牌我推薦背簍人家給你,全國連鎖加盟,感覺挺不錯的。

❽ 特許經營合同中主要應包含哪些條款

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專門用語定義
特許經營合同涉及諸多的法律、經營管理和技術等專業問題,對合同中出現的一些專門用語,如管理體系、商標許可使用、區域保護、加盟金、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產品和服務的內容等。特許雙方經常因對上述專門用語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對這些專門用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管理體系是指特許人所有的有價值的專用商名、商標、建築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經營訣竅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某某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准和技術質量標准」。
二、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范圍、期限、地域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許可的內容大致包括:許可使用的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決竅等等。合同應明確規定它們的名稱、登記號及其它登記注冊情況、有效期、許可使用的內容、方式和地區等事項。簽訂合同時,被特許者應該審核有關權屬證書的原件。許可范圍應明確規定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使用許可權等。合同期限短則一年,長則十年,最長可達二十年,通常為三至五年。期限的長短與行業特點、投資大小、投資回收期長短等因素有關。通常還應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提前終止合同,在哪些情況下可延長或者續訂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到期後,乙方(被特許者)要求延續特許經營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 月,向甲方(特許人)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終止。」
特許權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許人有權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地域范圍,它通常是用來限定被特許者使用特許權的空間范圍。同時,它也可以用來限定特許者在特定地區發展加盟商的數量,防止因特許者貪婪而無節制地發展加盟店,避免特許體系內部發生惡性競爭,危害整個特許體系的健康運作,從而維護被特許者的利益。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再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范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
三、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八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 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者有權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這是特許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監督權是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統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監督權通常是通過執行督導程序和制度來實現的。督導程序和制度各企業並不完全相同,但其職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如麥當勞採取「神秘消費者」的手段來檢查監督加盟店的產品、服務質量,其效果十分良好。
第二、 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費及其他各種服務費用。特許經營費是指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有的企業還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這些費用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其他各種服務費用通常有廣告費、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以外單獨約定。有關費用的收取既反映了特許經營權的價值,同時又是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各種服務的保證和源泉。

第三、 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者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特許者有權終止特許合同,取消被特許者的特許經營資格。這是特許者的解約權。因為解約權的形式對特許雙方的影響很大,因此對相關條款的設計應十分慎重。另一方面,由於特許經營體系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特許者應充分估計解除合約對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不良影響,不是萬不得已,不要使用解約權。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九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 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特許經營權授予的依據是特許經營合同。在形式上,通常會舉辦一個象徵性的授權儀式或頒發授權證書。營業象徵通常是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店面設計、統一招牌、宣傳用品、工作服裝、營業方式等。經營手冊是指《單店營業手冊》、《VI手冊》等。
第二、 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通常是由特許者統一安排教育和培訓,如被特許者有特殊要求,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 指導被特許者做好開店准備。通常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店址選擇、店面設計、廣告策劃、開業儀式的策劃、設備的安裝高度、物品采購、員工招聘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 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四、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 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這里主要是指獲得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利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專利、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這是被特許者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個重要目的,但雙方應對如何正確使用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做出明確的約定。
第三、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特許者應安排好接受培訓的人員,充分利用培訓的機會提高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許者接受特許者的指導是維持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重要條件,對此被特許者應該有正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接受特許者的指導不僅是被特許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一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 有義務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准開展營業活動。特許經營合同通常規定被特許者必須按《單店營運手冊》規定的方式進行營業活動,以保持特許經營體系的標准和統一。
第二、 有義務嚴格要求合同約定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各種費用。目前,被特許者在繳納特許權使用費時出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不按時繳納費用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以減少應繳額等方面。對此特許者的對策是:收取保證金,如特許者拖延繳納使用費,特許者可以用保證金沖抵;再就是完善財務制度,加強對被特許者的財務監督;如進行財務監督困難,可採取定額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方式代替按比例繳納的方式。
第三、 有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不僅是特許者的要求,而且關繫到被特許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許體系中,如一個加盟店出現問題,會影響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如深圳某加盟店發生「剁指事件」,很快影響到整個體系,使體系中的所有的加盟店營業額急劇下降。
第四、 有義務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在特許經營體系合同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分別反映在不同的條款中。如特許體系中,培訓條款、各種費用及其支付的條款、監督指導條款、保密條款、保險條款、商標專利使用許可條款、限制競爭條款等等。

五、對被特許人的培訓和指導
對被特許人的培訓和指導是保證特許經營體系完整統一的重要手段,特許經營合同應明確規定培訓和指導的內容、方式、有關費用的承擔等事項。培訓指導通常包括開業前的人員培訓、店址的選擇、店面的設計、營銷策劃和開業後的支持指導。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為加盟店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同時規定:「(特許人)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加盟店的服務質量和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監督、鑒定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有義務幫助被特許者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還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在加盟店開業前派送其有關人員接受m公司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
對被特許者來說,獲得培訓和指導是自己的一項重要權利,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培訓的計劃、教材、地點、教師組成等情況了解清楚,並在合同中詳細註明。
六、各種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辦法(暫行)》第十四規定,特許者向被特許者收取下列費用:
第一、 加盟金,即特許者在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時所收取的一定的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特許經營加盟金五萬元。
第二、 特許權使用費,即被特許者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者定期支付的費用。根據一九九七年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加盟店根據合同,按不高於銷售額3%的比例支付各特許者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管理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特許企業總營業收入的3%按月向甲方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自特許企業開業之日起,乙方應在每月結束的五日內,將該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第三、 保證金,即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者可要求被特許者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者。保證金可以促使被特許者忠實履行合同。如被特許者違約,特許人可用保證金充抵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和違約金。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十萬元保證金,合同期滿後甲方將保證金退還乙方,若乙方拖延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甲方有權用保證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後,必須在五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再退還保證金」。
第四、 其他費用即特許者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為被特許者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的相應費用。如特許人派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費用、廣告費的分攤、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之外單獨約定。
實踐中,特許者可收取上述費用的一種或幾種,具體金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七、保密和限制競爭條款
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使用,其中對經營訣竅、技術機密等的保密問題十分重要。因此特許經營合同都有保密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乙方(被特許人)及加盟店應將《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準的其他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特許人)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復制、記錄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十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透露。
特許經營最大的弱點就是容易製造出業務的競爭者,為了防止被特許者學到企業的經營訣竅和技術機密後獨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往往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限制競爭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被特許者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後十年內,被特許者不得從事與甲方(特許人)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
八、特許經營中加盟店的轉讓問題
加盟店的好壞不僅關繫到加盟者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繫到加盟體系的成敗。因此特許人對申請加盟者需要進行甄選,只有經過考核合格的申請者才能獲准進入特許經營體系。所以,特許人不允許被特許者擅自轉讓加盟店。對此,特許者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轉讓的條件,申請加盟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在確定是否加入特許經營體系時要充分考慮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總部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者)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別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九、特許經營門店租賃期限和總部轉租權約定的問題
由於加盟店經營的好壞關繫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利益,一旦一個加盟店經營不善關門歇業,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特許總部總是要力圖接管該加盟店,使其盡快恢復經營。但是,對於一些投資大且必須在繁華地段開業的加盟店,總部 的接管有時會遇到門店的租賃問題。
如某西式快餐店特許經營企業在南京有一家加盟店,開業的時間是九八年底,被特許者的門店租賃期十年。開業後,由於被特許者沒有經驗,加上沒有投入足夠的精力進行經營管理,因此經營情況不理想。經協商,被特許者同意由總部接管該加盟店,總部擬將該店的經營權授予另外一個申請被特許者,但這涉及到門店的轉租問題。由於房價上漲等原因,原房東堅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繼續承租原門店,而有關法律規定轉租必須經房東同意,致使總部被迫放棄接管該加盟店的計劃,特許經營體系在該地區的形象和聲譽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其實這種狀況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許者與房東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時,總部可以作為第三方介入,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規定,如被特許者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將加盟店交給總部接管時,在合同規定的承租期限內,被特許者有轉租權,總部或其同意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享有承租權。
十、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的規定有利於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有利於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因此制定詳細的違約責任條款具有一定的意義。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乙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十萬元以上的違約金」。又如:「乙方(被特許者)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1、 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范圍,或與其他商標組合使用;
2、 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製作或使用;
3、 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4、 降低加盟店的服務質量或產品(商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5、 加盟店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6、 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7、 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十一、合同的終止和糾紛的處理方式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出現一些意外情況,雙方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 乙方或加盟店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 乙方或加盟店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展清算程序;
3、 乙方財產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4、 乙方解散。
關於糾紛的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出現糾紛是很正常的事情。特許雙方的利益既有對立的一面,也有統一的一面。因此一旦糾紛出現,雙方應該彼此真誠的交換意見,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意見分歧,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xx仲裁委員會仲裁。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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