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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跟總公司的關系合同

發布時間:2021-05-05 11:51:57

1. 特許經營和加盟商的關系

你是問特許人和加盟商的關系吧,特許人將商標、商號、核心技術等核心業務許可給加盟商,當然,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我是學特許經營的,還有什麼不懂的繼續問

2. 我跑業務代表公司跟加盟商鑒合同,我辭職要負法律責任嗎

不需要,你只是公司的業務代表,不是公司下過正式的授權委託代理人,即使是公司下發過委託代理人的文件,你仍然只是在公司約定的簽約范圍之內與加盟商簽訂合同,與你無關。當然,如果你與加盟商簽合同,不可能不蓋公司公章吧?如果沒有簽署公章,就要小心了,不要讓公司抓住是你私自簽訂合同的把柄,一般公司不會這樣做,所以離職的時候需要公司給你出示一份離職證明,在離職證明上寫明:公司的交接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有需要咨詢的問題可以打電話聯系你。這樣你就沒有什麼責任了。

3. 加盟店跟區域代理簽協議需要蓋總部章嗎

個人觀點,供參考:
鑒於財務專用章被不法分子盜用時,讓其寫了書面承諾,據此可以認定你們有證據證明你們的財務專用章被人盜用,且後面告你們的人持有的蓋有鮮章的加盟費收據與盜用財務章所寫的書面承諾之間存在關聯關系,該可以推定你們不用承擔責任.列印章明顯不符的情況,你們可以據此反告對方欺詐.

4. 加盟商合同糾紛我是加盟商,在加盟前和公司簽訂了合同,不準在同一個地方加盟或者自己在開同一家店,但是

不了解加盟合同內容無法作具體回答!可根據加盟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攜帶材料咨詢律師!

5. 子公司加盟簽約合同怎麼寫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我們認為,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本文著重闡述經過合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責任承擔的形式。
我們認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范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范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具體理由請參閱《公司法》一百問(三)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超出經營范圍是否有效)。針對分公司超出經營范圍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一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
如前所述,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後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具體為:分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擁有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後,應當首先以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進行償付,當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總公司為被執行人清償債務,而一旦總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總公司其他設立的分公司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在對上述的財產進行執行的時候,法律上規定對於被承包或租賃的分公司,對於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在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中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時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內容超出了總公司賦予其的授權范圍,那麼總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權范圍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我們認為,分公司的經營行為作為總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具體體現形式,其對外簽訂合同,本身就是一種代錶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以外,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即使超越總公司的授權范圍,那也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相對人與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麼總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
總公司對於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一種補充清償的責任,一旦分公司對外債務難以清償,總公司就應當承擔所剩餘債務清償的責任。實務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分公司以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後的補充清償責任。

6. 我一朋友,轉讓了一家加盟店,但是與總公司簽定的合同上寫有不得私自轉讓。 但是我朋友和下家簽定的合同

你們之間簽署的合同有效,但是約束不了總公司,只是在你們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適用而已。

7. 加盟店到總公司簽合同和到分公司簽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甲乙雙方到哪簽合同不是重點,關鍵是要看對方名稱?
合同簽訂後,所有的利益關系是你和對方的關系,與第三者無關!

8. 請問加盟商和總部之前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說不上僱傭關系,如果你的公司經營失敗,人們肯定會覺得代理總部經營失敗,直接影響著他的聲譽。所以應該是夥伴關系。

9. 快遞公司跟總公司簽訂加盟合同是一年一簽他有權利跟我簽訂承包協議是五年嗎

可以,只要他主觀上是認為自己會持續提供五年的服務,也就是說五年內每年都會正常的續簽。當然,如果他以後終止了服務,需要承擔違約的風險。

10. 我是一個加盟商,跟公司簽了合同,交了錢。感覺被騙了。怎麼辦

看能退多少就退,不能的話就從新再找個可靠的個人帶自己做吧,正好做了七八年的,能帶下您,要賣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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