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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加盟合同終止協議

發布時間:2021-05-05 19:20:25

㈠ 浙江婉甸服飾有限公司,合同違約後。竟然還不退加盟商押金和帳上所有餘額!真是無法無天!渺視法律。

首先,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因此】你要證明你們之間簽訂合同,這個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加盟商押金和帳上所有餘額,要是在合同上約定,你方終止合同,不予退還,也是有效的。

【因此】你要證明對方違約。

最後,網上只是宣洩,建議您走法律途徑,而不是在網上嚷來讓去。

㈡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若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均屬違約,違約方須向另一方支付10萬元違約金.

按照合同約定,是應該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但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主張減少。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㈢ 如何分析加盟合同

我國在連鎖經營領域內開始實施《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要求特許人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違反此項規定,最高可被處以50萬元罰款。

對特許加盟欺詐起到監管作用的還有「特許人備案制度」。《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逾期不備案的最高罰款10萬元。

但在連鎖經營市場上,魚龍混雜的局面仍在持續,普通的中小投資人很少有人知道《條例》中「兩店一年」和備案的規定。如果不經過細致調查,貿然將錢投入進去,最後血本無歸的可能性極大。

三大手段誘騙投資人下水
經過業內人士歸納,不法公司詐騙投資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招:

提供廉價積壓產品 許多投資人在公司考察時,樣板間里的樣品都是真正的高檔產品,而當繳納了加盟費和高額的首期貨款後,公司提供給投資人的卻是從批發市場里淘來的積壓貨,價值遠遠低於貨款。

為了讓投資人知難而退,合同中一般會有一個重要內容:一年內必須購進一定貨物(價格多為數十萬元),否則就屬違約。而當投資人發現產品滯銷時,必然不會繼續進貨。於是,如果最後投資人索回加盟費不成,表示要告上法庭,公司會立即威脅:「按照合同約定,你首先要承擔違約責任。」

統一裝修收取高額裝修款 大多數「加盟」合同中對店面形象有著統一要求。公司要求,為了保證風格一致,店面裝修需要由公司負責,但裝修款自然要由投資人承擔。於是,僅裝修款一項,投資人就要額外承擔萬元至數萬元不等。

收取高額押金找碴兒不還 有的公司聲稱免掉加盟費,首批貨物也免費提供,只是要按照提供貨物的價值收取押金,後期會按照進貨量逐步返還。但是,往往價值千元的貨物,公司收取的押金多達萬元,此後提供的貨物也是質次價高,根本不可能正常銷售,逼得投資人不得不違約,公司於是可以堂而皇之扣住押金不予返還。

律師建議

不管多遠都要實地考察

昆鼎律師事務所程緯律師說,在通常情況下,這些專門誘人上當的公司一般都有合法身份,其品牌也都經過合法注冊。他們提供的合同頗為相似,都能用嚴謹的語言將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化解於無形,而投資人卻是僅有繼續掏錢的義務,享受不到任何實質的權利。即使最後真的被人告上法庭,公司也有理由聲稱「這是合同糾紛,不是詐騙」。

「這種公司的目標多數都是外地人,而且越遠越好,一般不會發展本地人。這樣,一旦真的進入法律程序,一個有家有業的普通投資人,根本不可能長期耗在北京打官司。」程緯說。

程律師說,為了盡可能避免上當,投資人至少應在投資之前,實地考察所要投資的公司的真實經營情況:

首先,觀察其他加盟者所經營的店面的現狀,為穩妥起見,最好能多去幾處,而且不要暴露自己即將投資的身份;

第二,無論公司所說的生產企業是在廣東還是福建,盡量去實地考察;

最後,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咨詢該公司情況,詢問是否曾被其他投資人投訴。

㈣ 急求加盟續約合同書的樣本!

合同編號: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乙方申請,甲方審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連鎖經營形式加盟「開迪」專賣店/櫃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甲方開發、完善成型,用於「開迪」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是甲方的注冊商號、商標、標志和與服務標志、模式、樣式、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管理方式、商品陳列設備設施、商品陳列技術、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序及有關營運的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指使用屬於甲方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專賣店/櫃。
「公司商標」:指稱為甲方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甲方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簽、樣式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徵。
「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 獨立的當事者。
1.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乙方員工不是甲方的員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對其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3.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的經營由加盟連鎖專賣店/櫃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連鎖專賣店/櫃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三條 授權。
1.甲方書面授權乙方,在 ________省________ 市(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場________層以「開迪(PATHFINDER)」 加盟連鎖專賣店/櫃形式進行經營。
2.本合同授權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商標的使用與承諾。
4.甲方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連鎖專賣店/櫃可以使用甲方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記號、樣式、標簽、招牌。
5.甲方商標:「開迪」、「PATHFINDER」、「甘迪安娜」、「CANDIANA」、「CANDY & COMPANY」、「密珍集」,具體設計見附圖樣。
6.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場所使用甲方商號、商標、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等,同時嚴禁使用與甲方商標相同或相似的作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作其它用途。
7.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標、標志、樣式、招牌等。
第五條 使用范圍和使用要求。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諾的范圍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按甲方統一形象經營加盟連鎖專賣店/櫃。
2.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有以下行為:
(1) 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
(2) 除為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所經營而向加盟連鎖專賣店/櫃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及甲方有書面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條 店面形象要求。
1.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標准進行裝修和經營。
2.設備、設施由甲方統一策劃、統一提供。甲方有各種店面設備、設施標准效果圖及預算可供乙方選擇。
3.標准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的設備、設施,甲方按實際成本價6折收取費用,名稱、報價見合同附件一,超出標準的設備按實際成本價收取。
4.統一服裝:必須使用「開迪」導購服,特殊原因必須以書面形式申請徵得甲方同意後可以使用商場規定的服裝。
第七條 供貨方式及要求。
1.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經營產品和其他物品必須由甲方提供、配備。
2.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每次訂貨,應以書面形式發出訂貨清單,並列明所訂貨品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運輸方式及收貨地址、收貨人、聯系電話等。
3.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根據甲方銷售合同的金額將款匯至甲方指定賬號。
4.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後七日內發貨。
5.甲方代辦托運,甲方辦理完托運手續即視為交貨,運費及保險費用由乙方負責。如在運輸過程發生貨損時,由乙方接貨時向承運人索賠。
第八條 甲方責任。
1. 提供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經營的相關資料。
2. 免費提供加盟連鎖專賣店/櫃面形象設計,裝修方案。
3. 派員指導乙方開業。
4.培訓相關銷售人員及銷售技巧,傳授經營理念、管理理念,提供市場信息等。
5.為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提供充足合格的貨品,如遇部分品種短缺,為乙方推薦其它對路適銷的產品。
6. 負責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第一次開業的貨品配備。
7. 加盟連鎖專賣店/櫃對在第一次配備的貨品中,不適銷對路的貨品,乙方要求換貨時,在包裝完好、保質期不低於六個月且不影響銷售的原則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可以調換其它品種,所發生的運費雙方各負擔50%。
8.甲方原因造成貨品有質量問題,乙方在收到貨物三日之內,書面提出退換要求,方可退換,運費由甲方負責。
9. 免費提供有關的促銷方案及資料。
第九條 乙方責任。
1.必須經營甲方所提供的貨品,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經營非甲方貨品。
2.因經營環境變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變更本合同第三條的第1條授權的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的經營地點及位置時,必須向甲方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變更。
3.除第三條的第1條授權加盟連鎖專賣店/櫃外,乙方另新增開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時,必須與甲方另簽訂加盟連鎖合同書後方可經營。
4.加盟連鎖專賣店/櫃必須每月5日前按時向甲方遞交上月營業報告書,並保證所遞交營業報告書情況屬實。
5.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認可,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予第三者。
6.乙方在經營期間因自己的經營、管理等問題損害了他人利益時,由乙方自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因乙方行為造成甲方被索賠責任時,乙方負擔因此而產生的全部費用。
8.乙方在經營期間,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難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或不能再繼續營業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協商。
9.乙方無論在何情況下不想再繼續經營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時,甲方擁有第一接任者的權利,同時乙方有責任配合甲方做好相關轉接工作。
10.合同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終止,乙方必須立即自行拆除公司招牌,並從設備、設施、用品等上消除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和特定名稱等一切營業象徵。如乙方不主動拆除,甲方可以自行拆除作業,乙方必須負擔為之產生的一切費用。
11.乙方必須保證,在遇前第9項情況時,不再使用相同的或類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標、服務標志、特定名稱等營業象徵和甲方經營技術資產,不發生有損於甲方名譽、信譽、妨礙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的業務。
1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的經營技術資產、秘密及有損甲方利益的情報,並有責任保證其員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及傳遞,此項在合同終止後仍然有效。
13.乙方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必須全力以赴提高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的營業成績。
14.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特許經營授權牌、報價單、培訓資料等相關文件在合同終止之日,乙方必須全部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開業指導收費標准(免收□ 收取□)。
1.加盟連鎖專賣店/櫃開業時,甲方派員指導,乙方負責甲方指導開業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及相關生活費等。其它收費標准為:
(1)經理級人員按100元/天計收;
(2)其他人員按60元/天計收;
(3)時間3至5天,最長不超過7天,費用結算時間按出發日到返回日計算。
2.乙方須在指導人員返回日結清費用,由指導人員帶回公司。
第十一條 保證金和風險金。
1.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乙方須向甲方交納每一家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捌仟元保證金,作為乙方忠實執行合同的擔保,從第四家(含第四家)加盟專賣店/櫃開始,甲方不再收取加盟連鎖專賣店/櫃保證金,已收取的三家加盟連鎖專賣店/櫃保證金作為乙方在加盟期內的所有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的保證金。
2.乙方用甲方公司名義或甲方增值稅發票與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所在的經營場所的單位簽訂合同和財務結算,須交納 的風險金,作為乙方在本合同期內信用的保證。
3.如乙方需甲方開出增值稅發票與加盟連鎖專賣店/櫃所在的經營場所的單位進行銷售貨款的結算,則乙方需支付增值稅發票總額8%的稅項,即增值稅發票稅額17%中,甲方負責9%,乙方負責8%。增值稅發票總額8%的稅項在甲方給乙方開稅票時支付,否則不予開具。
4.乙方必須保證將所開稅票款及時返回甲方賬戶,如未及時返款到甲方賬戶,甲方停止提供稅票給乙方。
5.甲方在收到乙方返款後,一部分作為預留進貨款,一部分10日內將款返給乙方。
6.保證金、風險金不計息。
7.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九條中的1、2、3項規定執行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證金充抵違約金。
8.除前第7條和第十二條的第1、2、3項解約外,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後,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標志等其他營業象徵後且無其他糾紛,甲方於三個月後返還保證金。風險金在所開稅票全款到帳三月後返還。
第十二條 加盟費。
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乙方須向甲方交納一次性加盟費:
□(1)單店:貳萬元(2萬元);
□(2)市級:伍萬元(5萬元);
□(3)省級:貳拾萬元(20萬元);
第十三條 合同續簽。
本合同距到期日60天時,由乙方書面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續簽或終止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內,加盟連鎖專賣店/櫃連續60天未從甲方進貨,或加盟連鎖專賣店/櫃購貨款(以銷售單為准且購貨款到賬)連續90天累計不足兩萬元,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2.本合同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加盟連鎖專賣店/櫃的形象、服務質量等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標準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進行整改,如乙方仍未達到要求標准,本合同自動終止。
3.本合同期內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簽,乙方均須提前60天提出書面申請,否則視為違約。
4.本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時,乙方在甲方辦理好一切相關手續,三個月後由甲方返還風險金、保證金(憑原始收據)。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六、九條和第十二條的第1、2、3項的均視為違約,違約造成的 合同終止時須付壹萬元違約金,用保證金、風險金的款項充抵。
第十五條 其它。
1.乙方經甲方書面同意,用甲方名義開設加盟連鎖專賣店/櫃,並進行相關財務結算,應提交經營場所簽訂合同的正本,經甲方審定同意蓋章後方可實施;所簽署的合同正本須存放於甲方。
2.乙方以個人名義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以公司名義加盟的,需提供相關證件的復印件(營業執照、國稅和地稅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身份證等)給甲方作為本合同之附件。
3.加盟連鎖專賣店/櫃銷售單作為購貨憑證,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相關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協商及受理法院。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當事者雙方本著發展事業的願望,坦誠地協商解決。本合同發生糾紛交付法律審理時,甲方所在地法院為專屬受理法院。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身份證號: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㈤ 服裝企業公司與加盟商的一些協議有哪些

1、加盟金、保證金的約定
2、授權經營的區域和時間
3、對店鋪的要求,如面積大小?所在商圈等
4、供貨折扣
5、換貨條件
6、業績考核約定
7、違約責任
8、合同終止和續簽的條件約定
9、糾紛處理

㈥ 開加盟店簽合同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注意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注意合同上有沒有註明延展期限,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有哪些,加盟店的義務有哪些,總部如何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終止合同及後果等等。

開服裝品牌加盟店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

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6)服裝加盟合同終止協議擴展閱讀:

加盟店特徵:

改革開放以來,加盟店在我國零售業的現代化進程中,正突破歸屬某一行業的業種店范圍,向業態店發展,並呈現出這樣幾個分流特徵:

一是向超級市場和便民店分流發展。如菜市場、糧店、雜貨店、煤炭商店等分別歸入超級市場或便民店。這種發展改變了這些專業商店的性質,使之成為以食品為主的綜合經營的商店的一部分。

二是向規模化大店發展。這些加盟店通過改建、擴建、再建,成為與百貨公司相匹配的商廈。經營內容除保持一定的專業特色外,更具有百貨公司的特點,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單、王府井的許多專業商店就已改造成這樣的商廈。

三是通過對一類或一種商品進行升級換代,通過挖掘、發揚和創新傳統經營特色和服務特色,提高商品適合消費者特定需求的專有程度,並引入連鎖經營機制,廣開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規模經營的態勢。可以說,第三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我國加盟店發展的基本方向,極具發展潛力。

㈦ 服裝加盟合同糾紛急求

你與加盟總部簽訂合同中沒有約定加盟總部未及時提供貨物所承擔的違約責任,你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你的實際損失,包括 因未提供貨物導致清場的裝修損失等。

根據合同的約定,100%退貨情形是針對當季退貨的情形,冬季退秋季貨物對你不利。

QQ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均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㈧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開店設備的購置等。

後續服務:

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

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

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

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並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迅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須將這些事項也詳細列入加盟合同中。

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因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並作為加盟者開業後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發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

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獨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須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證經營的標准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苟地貫徹。總部採取什麼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經營,應詳細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於種種客觀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須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准。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於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則,至於仲裁的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發生沖突的情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麼樣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決定不公平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最後反而會擴大矛盾,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8、終止合同及後果

合同一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撕毀或中途終止。但是,也有加盟雙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發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到什麼程度,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當然,也應寫明違反協議的一方是否有機會彌補其過失,以避免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後,加盟者不能再使用總部所有的貿易商標、名稱、各種標志和其它權利,在一定時期內也不得從事相類似的經營業務。

㈨ 簽訂服裝加盟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您好!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服裝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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