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NBA球員如果在合同期內選擇退役,那他所在球隊需要支付他合同里剩餘薪水么
NBA的合同可以分為保障合同和非保障合同,後者又包括部分保障和完全非保障。除了少數有特殊規定的合同外,大部分合同的保障和非保障都是球隊和球員協商並寫入合同中的。
在實際操作中,非保障合同多見於邊緣球員和職業生涯末期的球員,對於那些正處於巔峰的球星來說,合同一般都是全額保障的。全額保障的意思就是,不管出現任何情況,球隊都不能終止這份合同,都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工資。所以要看球員的合同是否是全額保障的了。
B. NBA球員合同到期了,原來球隊不和他續約,別的球隊也不簽他怎麼辦
一般NBA球員到期的合同結束後,基本上是球隊需要補充其他球員,或者讓他讓步降薪續約。如果能做到上述要求,球隊能將他留下;如果不能,他或者去其他球隊,或者去歐洲或者發展聯盟,再差就去CBA或者不入流的球隊效力了。
C. 勇士球員合同到期,他是否能加盟CBA球隊
勇士球員合同到期,他不會加盟CBA球隊的
D. NBA非自由球員在和球隊簽訂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可以轉隊么
可以轉隊,通過交易,而自由球員則是指合同到期,不需要通過交易,可以直接走人
E. NBA球隊通過交易得來其他隊最後一年合同的球員來解套薪金是什麼意思請解釋一下
NBA的每一隻球隊都有一個薪金空間,如果超出了這個薪金的上額,就得交奢侈稅
比如說火箭在麥蒂的最後一年還剩1000萬, 然後被交易到了紐約。
首先紐約會付最後一年的1000萬的薪水給麥蒂,而火箭不用、。
然後紐約付完這個1000萬之後,麥蒂下一年如果續約的話, 可能不需要1000萬,也許只要500萬, 所以紐約就可以騰出來500萬, 去買別的球員了。
不知道有沒有幫助。。
F. nba裡面的被裁掉,被交易,加盟,轉會都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拒絕交易權是怎麼回事
裁掉就是球員在有合同的時候強行解除合同(錢照付),裁掉球員48小時內無人認領該合同的話就成為自由球員。有球隊認領的話,就由球隊支付該合同,原球隊不必再付錢。
被交易就是將本隊球員(或者選秀權,特例,現金等)以對換方式(換對方球員,選秀權,特例或者現金)送到別的隊。
加盟是無合同球員簽約方式加進球隊。
轉會和交易差不多,轉會多是主動要求,交易多是被動的。
交易否決權就是球員擁有否定自己被交易的權利。
還有一種是買斷,也是球員有合同的情況下經過協商,以低於合同價格的錢結束合同,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
G. 球員在合同期退役後能重新復出參加比賽嗎
不可以。可以肯定的講,明年張帥是沒有球踢的,而且由於有國安隊的合同約束,國際轉會都不可能進行。
原因如下:
國安隊的報告稱:「我俱樂部將停止張帥2008年參加中超聯賽的比賽資格,2009年我俱樂部也將停止為張帥辦理職業注冊資格和中超聯賽參賽資格,直至張帥改正錯誤。」
這說明國安隊同張帥有一個在明年賽季結束前仍有效的合同,否則國安不會這么表態。而根據《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列入轉會名單:
1、與原屬俱樂部合同期滿或一個月後合同期滿的運動員;
2、在青少年隊超齡,而原培養單位沒有甲、乙級隊的運動員;
3、原培養單位同意輸送的運動員;
4、所簽定合同由一方或雙方以正當理由終止的運動員。
5、由於俱樂部解散、破產或無能力維持正常活動(不含更名)而不能參加比賽的運動員;
6、30個月未參加任何俱樂部比賽或從來不隸屬任何俱樂部的運動員。
很顯然,張帥只能根據1、6來申請轉會,也就是等合同期滿或者自7月份向後推30個月,即2010年11月底(兩者以先達到的為准)以後才可以成為自由球員向中國足協提出注冊然後再轉會,當然這時候他是可以自由選擇任何一個俱樂部的。
但即使這樣,也存在一個條件,即不能屬於該《規定》中「不能列入轉會名單」中任何一項:
1、經中國足球協會核准,原俱樂部除名後未恢復參賽資格的運動員;
2、在中國足球協會處罰期內的運動員;
3、在原培養俱樂部(含體工隊轉為俱樂部)成年隊未滿26歲,而俱樂部不同意轉會的運動員;
4、在甲級聯賽中當年降級,而俱樂部不同意轉會的運動員;
5、未在中國足球協會及其會員協會注冊的運動員。
張帥的情況,3、4不會有問題,不過如果國安向足協申訴處罰張帥,將其除名,或者張帥沒有及時重新注冊成中國足協的注冊運動員,則仍然無法去找一個新的俱樂部踢球。
而該規定的第十三條中對於退役後重新復出有這樣的規定:
第十三條 重新獲得業余身份
……
三、職業運動員在另一俱樂部重獲業余身份後,原俱樂部不得向現俱樂部要求補償。下列情況除外:
1、 運動員重獲業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內又恢復職業身份的,其重獲業余身份前所注冊的俱樂部可要求中國足協進行調查,做出是否獲得補償的決定;
……
3、 若有關俱樂部對重獲業余身份的運動員代表新俱樂部比賽有疑問,可請求中國足協進行調查、核實。
這樣看來,國安不僅可以禁止張帥參賽到明年賽季結束,而且利用這個第三款的規定基本上可以把張帥的復出時間直接推後到2012年賽季結束,也就是2013年張帥才可以再度申請代表某支職業球隊踢球,這4年疏於訓練比賽,他的狀態誰還敢要?
最後,雖然國安至今沒有任何公開的表態說張帥是收黑錢出賣球隊,但是輿論已經普遍接受了這個猜測,而在現在的中國足壇,「內鬼」抓還抓不過來呢,誰還願意惹這身騷?
因此,基本上可以斷定的是,張帥只能永遠退出職業足壇,而不會有任何機會重新來過了。
H. 某球隊要賣球員並和另一球隊簽好合同但球員不願意去無奈2球隊間合同已簽好,但球員沒簽,問他用去新球隊嗎
買賣球員不僅僅是兩傢俱樂部或者俱樂部和經紀人公司之間的事情,需要球員本身的參與。直接了當的說吧,如果球員本人不同意加盟,俱樂部之間達成的協議是無效的。
俱樂部之間關於球員的買賣也不會像LZ談到的那樣,「C羅本身還沒有同意加盟澤尼特,澤尼特方面就把1500W的轉會費打到皇馬的戶頭」。
實際上,球員轉會涉及到兩方面的合同:1,兩傢俱樂部之間的合同,其中規定了球員轉會的金額(多少錢),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或是分期付款),浮動獎金(如果球員在新俱樂部取得何種成績,如進球數、出場數等,新俱樂部額外支付多少費用),特殊條款(是否可以參加同原俱樂部的比賽,多用於租借合同)等方面;2,新俱樂部和轉會球員的合同,包括薪金,獎金,違約金,特殊條款(如贊助分配,肖像權使用等)等方面內容。
涉及球員轉會時(合同到期除外),必須上述兩個合同同時簽署,才算有效,然後提交FIFA備案,轉會正式完成。
另外:08年之前,一直存在一些經濟人公司,他們會從俱樂部買下一些潛力新星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然後再送回原俱樂部培養,等機會成熟時,把這些新星運作到大俱樂部,這時,大俱樂部不僅要支付給原先俱樂部轉會費,還要支付經紀人公司轉會費(因為新星的所有權可能歸原俱樂部與經紀人公司共有),這樣,經紀人公司就可以從中大賺一筆。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特維斯,曼聯本已同俱樂部方面達成購買協議,並支付轉會費,但無奈他們只能買走部分所有權,而經紀人公司方面獅子大開口,惹惱了弗爵爺,最終使得野獸遺憾的沒能留守老特拉福德。
由於像此類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08年起,FIFA開始禁絕這種經紀人公司的操作行為,因此現在這種事件基本不會再發生。
綜上,LZ說的那種情況不會出現,至少在正規的俱樂部之間不會出現這種對球員的強買強賣現象。(最現實的例子,AC米蘭養了一大撥「老人」,高薪廢柴!像揚庫洛夫斯基、卡拉澤等人,已經有東歐俱樂部出錢,AC也願意賣,但最終由於球員本人不同意,無法出售,職能履行原有合同。)原俱樂部為了逼走球員,可以採取不給球員報名參賽的等方式,但如果球員就是不走,那轉會只能告吹。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I. 球員與球隊之間老將合同是怎麼簽訂合同
根據 NBA 規定,第一輪被球隊選中的新秀如果通過球隊體測和試訓後決定加盟 NBA,那麼他將獲得一份為期四年但球隊卻擁有後兩年的球隊選項的合同 ( 即所謂的新秀合同或 "2+1+1" 合同 ) ,其具體金額根據順位高低而排列,順位越靠前,獲得的年薪越高。狀元的年薪大約相當於 NBA 的中產階級合同,四年平均年薪約為 600 萬美元。
菜鳥賽季結束後,球隊將選擇是否執行球隊選項同首輪球員續約合同中第三年的合約,而次年球隊仍然將擁有這一權利決定是否同球員履行第四年的合約。在第三年合同結束後球隊可以開始同該球員進行續約討論,提前給出一份符合球員身價的合同。如果球員拒絕或者球隊不進行續約,那麼在第四年後球員將成為受限制自由球員。此時如果有其他球隊向球員開出報價,球隊可以用匹配對方合同的方式將球員留在球隊當中。如果球員想要離開原來的球隊或者不滿意球隊第四個賽季後開出的長期合同並沒有其他球隊提出報價,那麼球員將可以和球隊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在下個賽季結束後成為完全自由球員到自由球員市場試水。
J. 歐洲足球隊員為什麼不等合同到期變成自由球員後加盟新球隊
對於這種情況,球員還是會慎重看待的
其實不用等到合同到期才能自由轉會,在該球員的合同還有半年就到期但俱樂部還沒有和他續約時其他俱樂部就可以和他進行談判了。但是如果等到合同到期後再轉會就像樓上說的,如果沒有俱樂部想要他那他就成了無球可踢了。而在沒有經過俱樂部的允許就在私底下與球員交涉,勸其在成為自由球員後加盟球隊的做法是不允許的,也是很無恥的,切爾西就曾經因為用這種做法去勾引別的球隊的年輕球員而受到了禁止轉會的處罰
但如果在之前就確定賽季末要走人就很容易讓主教練給封殺,到時候沒有正式比賽來保持狀態對於球員來說很危險
這種自由轉會到其他俱樂部的球員還是很多的,特維斯從曼聯去曼城、喬.科爾從切爾西去利物浦、查馬克從波爾多去阿森納等等還有很多都是以自由球員的身份加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