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簽合同,算不算違法
不簽合同,是各人的自由,不是違法行為。但是,不簽合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權利、義務就都沒有你的份了。例如不簽用工合同,你就不用在他那兒工作,也沒人給你工資,不簽裝修合同,你不用付錢,但也沒人給你裝修。
希望採納。
Ⅱ 餐飲店不簽勞動合同算違法嗎
如果由於單位的原因,工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Ⅲ 加盟店不給員工交社保也不簽合同如果去勞動局去告能告贏嗎
要提供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卡流水、出勤卡之類
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補交社保。如果入職不滿一年,可以要求因為沒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雙倍工資補償。如果入職超過一年,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Ⅳ 公司不簽合同就收加盟意向金,也不給收據合法嗎沒有合作意向一直也不給退。
不合法,你當心被騙啊,你可以到工商局反映情況,看官員怎麼說。
Ⅳ 公司讓我們簽的是"加盟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我應該怎麼告他!
你可以拿著加盟協議去勞動局請求幫助,根據國家規定公司應該和你簽勞動合同並交起碼的3金。如果公司不和你簽勞動合同的話國家規定應該支付你雙倍工資和補貼。
Ⅵ 開店加盟沒有合同屬於違約嗎
加盟是一種互贏互利的商業夥伴關系。加盟開店是加盟商與連鎖總部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連鎖總部向加盟商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並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加盟商向連鎖總部支付相應的費用。加盟創業原是一種互贏互利的夥伴關系,在簽約合作時,尤需明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免發生糾紛。
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
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所以在加盟之前必須要對加盟店的行業性質、行業產品、質量等等進行周密地進行考察。而後向加盟商遞交加盟申請書,有很多的的加盟程序。取得加盟資格後才能開店。如果沒有履行上述過程,你的開店是違法的,有關部門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