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其中一方未履行完協議條款,此協議繼續生效」 符合合同法嗎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法律規定,不符合合同法。如其中一方未履行完協議條款,有可能是延遲履行,對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後,就不繼續生效了。
❷ 加盟合同續簽 添加了對加盟商不利的條款怎麼辦
跟他們談呢
❸ 我加盟了一個項目,但是現在加盟公司沒有按合同履行合約,該怎麼辦
對方可能違約,你可以查看合同中是否有關違約條款,合同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你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❹ 簽約加盟了一個品牌,簽了合同,但是經驗不足,沒有細看,之後才發現問題。
你好,沒有約定有效期限不是合同無效的判定情形,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就是有效合同。對某些條款約定不清的,可另行協商補充。如未約定有效期限,則此合同可視為不定期合同,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期限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❺ 加盟合同不完整有沒有法律效力嗎
看合同是否缺必要因素
如果不缺必要條件。那麼效力待定。看合同雙方按合同內容執行並且無爭議
❻ 加盟合同簽約時寫錯了聯系方式,聯系不上公司法人,雙方都未履行合同,可以解約嗎
難道你沒想過這可能是詐騙?我的建議是報警,對方很有可能是詐騙。
❼ 退加盟合同要扣百分之三十己交金額,還未實施合同,也未給甲方造成損失,扣太多了咋辦
意向書的結構是:標題+正文+尾部。具體內容: 1、標題項目名稱+文種(文種,即《意向書》)。 2、正文 ①導語:寫明合作各方當事人單位的全稱,雙方接觸的簡要情況,磋商後達成的意向性意見。然後用「本著xx原則,興建xx項目」作為導語的結束。 ②主體:分條款寫明達成的意向性意見,可參照合同或協議的條款排列。 ③結尾:寫明「未盡事宜,在簽訂正式合同或協議書時再予以補充」一語,以便留有餘地。 3、尾部意向書簽訂各方單位的名稱、代表人姓名並加蓋公章、私章及日期。
❽ 因一方未履行合同條款而造成另一方損失要怎麼辦
一、 什麼是合同格式條款及其特點
合同格式條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即納入合同內容的條款。
這類合同條款對於非擬定條款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能訂立合同。
格式條款往往存在諸多弊端,由於格式條款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條款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對方的合同條款。例如,擬定方為自己規定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等。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通知、聲明、商業廣告、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格式條款定義的,也視為格式條款。
二、 制定格式條款應遵循的原則
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和誠信原則,在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三、制訂和使用格式條款的具體要求
(一)格式條款的明示制度。
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
格式條款採用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進行明示;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標注。
(二)格式條款中禁止含有的有關內容
1、格式條款不應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責任的以下內容: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三是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或保修責任;四是因可能產生的違約行為而承擔的違約責任;五是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2、格式條款不應含有加重對方下列責任的以下內容:一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明顯超過合理數額;二是承擔應當由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三是違反法律、法規加重對方責任的其他內容。
3、格式條款不應含有排除對方下列權利的內容: 一是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是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三是解釋合同的權利;四是對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五是依法應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四、重點打擊的合同欺詐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重點查處以下幾類合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構合同主體,用已被吊銷企業的名義或者盜用、冒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二)偽造合同,虛構貨源、合同標的物、銷售渠道、質量標准等。
(三)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付貨物(貨款)。
(四)利用虛假廣告或信息,誘使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保證金、培訓費、加盟費、設備費等費用。
(五)以特許加盟、連鎖經營、技術轉讓等為名,以高額利潤為誘餌,誘使他人訂立合同。
(六)當事人無實際履約能力,採取欺詐手段訂立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價款、酬金或者貨物;
(七)在合同中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❾ 合同部分內容違法,但相關條款並未執行且已執行部分合法條款,這種情況下不合規部分內容是否有法律後果
合同內容本身違法的話,那麼合同本身就是一份無效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
我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❿ 懂合同法的大神進,關於加盟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條款
只要是加盟,就會有部分受制於人,遵守加盟的規章規定,如果加盟以後還是自由自在的想干什麼干什麼,那麼就會損害對方利益,所以從利益鏈條出發來看加盟,那是正確的,從你的利益角度看受制於人肯定是覺得是霸王條款。其實不受制於人是假的。人生來就會受社會制度社會規律約束,只不過是習慣成自然不覺得什麼,你加盟就得有受制於加盟的覺悟。就有維護聯盟的責任,只有這樣子才能使得自己受益,大家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