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廚師與飯店的勞務合同範本
你好:
好像你這個類似合作協議啦。就據你所述,原創以協議,敬請參酌。
飯店與 廚師的協議
甲方:你飯店
負責人:
飯店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過甲乙雙方的充分協商, 飯店聘用 廚師,雙方自願達成了以下的協議。為了實現聘用目的,雙方認真遵守。
第一條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飯店的廚師。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 包乙方的吃住。
2 按照乙方的需要及時購進做菜飯的一切原輔材料。
3 定時付給甲方的報酬。數額: 元(大寫: 元)。時間:每月的 號。方式:現金。
4 甲方要辭退乙方,應該提前30天通知乙方。
5 其他(你認為需寫的)。
第三條 乙方的權義務。
1 有客人來,乙方就得下廚,及時、保質地按照客人的需要做好菜。
2 需要的做菜的原輔材料,乙方應該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列明名稱,數量,質量等。
3 每一菜餚的價額,有乙方負責報價。之前,應該和甲方協商。
4 如果乙方有事需要離開本店處理,應該提前通知甲方。是飯店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5 如果甲方辭職,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甲方。
6 其他需要寫的。
第三條 如果一方違約,應該程度違約金。雙方約定違約金為: 元
第四條 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條 本協議,經過雙方簽章後生效。
第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❷ 想知道個人飯店與廚師的合同,最好有範本
需要合同嗎 一般中小飯店都是口頭的 壓一個月工或半個月工資 菜炒砸了工資里扣
❸ 求餐廳廚師合同範本
餐廳經營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丙方: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盛宴 餐飲店事務。
第一條 合夥期限:合夥期限為 壹 年,自2009年8 月 1日起,至2010年 7月30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8000 元,以 現金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61 %;
2、乙方:出資額為5000 元,以 現金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39 %;
3、丙方:出資額為 0.00 元,以 廚房烹飪技術 方式出資,占純利潤分紅的20 %。
註:丙方因僅提供「廚房烹飪技術」方式參加餐廳合作,經甲,乙方商議經得丙方同意後決定,在餐廳營運後,從以後數月餐廳營利的原則上,在其純利潤分紅中扣除5000元人民幣作為合作保證金,所扣之保證金由乙方保管,在合同期滿後全額退回丙方。因丙方容易醉酒,執行扣罰時需在丙方意志力清醒的情況下告知,丙方在違反合同條款而退夥時,所扣金額將充入合夥資金中用作餐廳營運資金。
本次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13000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為甲乙方共同所有,屆時合同期後需將所有固定資產折舊後評估。再經協商後按所佔百分比為依據來分配。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2009年 8 月 5 日交齊。在2009年8月8日任何一方不交或未交齊的,均需賠償已出資方相同金額的賠償。雙方能接受另一方之合理解釋時,此條無效。
第二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范小輝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當月實際營業額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月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當月店內一切營運開支後;;
(2)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四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四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乙方,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五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六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餐廳事務的決定
餐廳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伙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八條 入伙
新合夥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一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二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十四條 餐廳的解散
餐廳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餐廳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餐廳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餐廳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餐廳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七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餐廳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餐廳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准確和有效的。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7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橫線內打「√」):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3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台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6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1 份,每位見正人處各留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 乙 方 簽 名: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
見證人簽名:________ 見證人簽名:________ 見證人簽名:________
2009年7月25日 2009年7月25日 2009年7月25日
(備註:協議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列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否則無效。)
根據自己修改後就可以用了,這是我近期在用的
❹ 餐飲合作協議範本怎麼寫
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系。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雇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系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 認同文化; 2、 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 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 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 乙方不參與甲方××店經營; 3、 乙方無償提供××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 乙方無償提供微波爐一台; 6、 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 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 乙方製作部分關於××宣傳單頁、海報; 9、 乙方在媒體上對××店給予宣傳推廣; 10、 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 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 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 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開發適當特色的××新菜系; 4、 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 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宣傳品; 6、 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 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盡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 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 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 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 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 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 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公章: 簽約時間: 年月日 簽約時間: 年月日 參考: http://www.6eat.com/DataStore/CardExpensePage/192272_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