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賃合同被宣告無效後,未判決各自返還財物,恢復原狀怎麼辦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㈡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租賃行為失效,恢復房屋租賃前的狀態,造成租賃合同無效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㈢ 無效租賃合同乙方可申請賠償嗎
看合同是否已經履行,甲方是否有過錯,有的話需要對乙方進行賠償。
無效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主要有:
1、無效租賃合同未履行,雙方也未因此遭受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民事責任;
2、租賃合同已經履行的,雙方應將依照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
3、對於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如屬一方過錯造成,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自己的損失並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㈣ 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後,地上建築如何賠償
【案件摘要】
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就土地租賃等事宜發生爭議,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於2013年12月16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於2007年11月22日、2008年4月20日將登記在川沙縣公路管理所(上海浦東新區公路管理署)名下位於江心沙路南側黃埔江邊的土地(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土地用途為:小苗圃基地)與原告分別簽訂了《合作建設使用合同》及《補充協議書》,約定,被告以上述土地租賃使用權參與合作,原告負責在該地上建造鋼結構庫房和混泥土場地等設施,並按期向被告繳納租金,合作期限為五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租期到期後,土地上建築以及附屬設施由原告拆除或者歸屬被告並由被告折價補償原告。租賃到期後。被告態度強硬,無視鋼結構庫房、混泥土場地及門衛房、圍牆均為原告投資建造的事實,派人強行驅散場地上原告人員,強行霸佔、使用庫房場地,嚴重損害了原告權益。後查實,該土地的真正使用權人是川沙縣公路管理所(現上海浦東新區公路管理署,即第三人),且該土地的用途為小苗圃基地即農用地,依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且土地使用者、承包經營者不得將農用地改變用途用於建設用地,違反該規定的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請求判令:1.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合作建設使用合同》、《補充協議書》為無效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投資建造鋼結構庫房、混泥土場地及門衛房、圍牆及裝修等實際花去費用共計3282625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辯稱:1.原被告之間並非土地租賃關系,而是合作聯營關系,即被告將其從川沙縣公路管理所名下的苗圃基地租賃過來作為合作標的,由原告在土地上負責建築鋼結構庫房以及附屬設施,原告每年按照一定數額向被告繳納合作收益,所以本案的法律關系屬於聯營合作合同糾紛並非土地租賃合同糾紛;2.被告到期收回原告建造的倉庫以及附屬設施是按照《合作建設使用合同》、《補充協議書》約定辦理(《合作建設使用合同》、《補充協議書》條款約定,租期到期後,原告不續租時在15日內拆除庫房及其附屬設施,如不拆除,歸屬被告);租期到期後,被告向原告致發了律師函,詢問原告續租意向。原告沒有答復視為原告並無續租意向,其後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建築;3.原告主張合同無效,被告全額賠償原告損失與事實不符。原被告在簽訂合作協議時,被告明確告知原告土地性質以及原告沒有申辦建設審批手續,自身承擔相當過錯。4.原告主張的賠償額不具有事實依據。建議法院主持司法造價審計。按照司法審計結構按照使用年份折價計算。
【處理結果】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1、判決原被告間的《合作建設使用合同》、《補充協議書》無效;2、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763285元;3、訴訟費、司法鑒定費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法律評析】
本案存在以下幾個主要爭議焦點:
1、雙方對《合作建設使用合同》、《補充協議書》的合同性質存在著異議。原告認為,雖然涉案協議的名稱為合作建設協議,但協議內容是被告將其租賃而來的土地轉租給原告進行設施建設並由原告按期支付一定的租金,名為合作協議實為租賃協議,且被告每期出具給原告的發票上收費項目記載的也是土地租金;被告認為:雙方屬於合作聯營關系,被告將土地為俄合作標的參與原告的合作,由原告負責經營土地收益,並每年按照一定標准與被告分配收益,且協議明確約定為合作建設協議,發票收費項目之所以開具為土地租金是為了方便原告的財務記賬。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作建設使用合同》、《補充協議書》名為合作建設協議,實為土地租賃協議。被告主張合作聯營與事實不符,聯營關系是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本案中不論原告有無收益每年每期均要按照一定標准支付被告租金,明顯不符合合作聯營的特徵,且被告在每期的發票上明確記載為土地租金。故雙方之間屬於土地租賃合同關系。
2、雙方對合同的清算條款效力存在異議。原告認為:雖然《補充協議書》對合同終止後的後續清算事宜做了明確約定即租期到期後,由原告申請續租,如不申請,原告須在15日內無條件拆除場地上庫房及其附屬設施,否則歸屬被告。該約定屬於無效約定,且被告在寄送續租意向函的時候故意寄往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戶籍地而不是原告的住所地,導致原告無法及時得知。被告認為其已經按照協議內容的約定程序向原告送達了續約通知,原告在約定的期限沒有續約也沒有拆除設施,按照本條合同清算條款,設施理應歸屬被告。法院認為:原被告約定的合同終止後的清算條款無效,《合作建設使用合同》、《補充協議書》違反了強制性規定以及被告未經土地使用權人的許可擅自轉租屬於無效協議。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清算條款不隨合同終止而終止的前提是合同未有效合同。涉訴協議均為無效協議,雙方約定的時候清算條款亦為無效條款。
3、雙方對合同無效原告是否存在過錯存在異議。原告認為,合同無效全責在被告,被告故意隱瞞租賃土地為農用地性質以及擅自轉租的事實與原告簽訂合作協議,致使原告斥巨資投入建設,造成合同無效的損失理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認為被告將此塊土地在報紙上公開招標合作建設方,明確公開土地為小苗圃土地,原告按照招標公告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應當知道土地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性質,況且雙方在簽訂合作協議時被告明確告知此土地的相關信息,原告自願投資此土地屬於承擔商業風險的行為,現合同無效,原告自身存在過錯。法院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就涉案土地就行相關合作事宜時,須審查被告是否有權出租土地以及土地的登記信息。原告怠於審查土地的相關資料,即投資建設,不履行建設審批手續,造成損失,自身存在一定過錯。被告聲稱其履行了告知義務,並無提供履行告知的證據。綜合認定本案原被告雙方的過程劃分了原告承擔無效合同損失的三分責任,被告承擔七分責任。
㈤ 租賃合同無效後,承租方尚欠的兩個月房租和原合同約定的逾期交租須支付的滯納金有要回的法律依據嗎
租賃合同無效,雙方解除了合同,承租人已實際使用了房屋,應付房屋的使用費用。這屬於民法上所說的不當得利。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㈥ 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租金如何處理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無效後,承租人支付佔有房屋期間的使用費,是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的一種方式,並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承租人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佔有租賃的房屋和實際佔有房屋所獲取的佔有利益。佔有利益為無形財產,承租人只能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費予以返還。 對於房屋使用費按照何種標准確定,實踐中做法很多。考慮到實踐中存在因房屋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影響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費可能與其獲取的佔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規定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將是否支持的裁量權交由人民法院,根據承租人對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況確定是否參照、如何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確定佔有使用費。
㈦ 店面租賃合同無效 損失責任如何分擔
[案例簡介]
某市場服務有限公司欲將地處某大型小區繁華地段的市場一側空地打造成特色小吃一條街,投資建起了幾十間店面房屋並發布招租招商廣告。去年6月,承租人王某與市場公司簽訂《店面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王某承租店面180平方米房屋用於餐飲經營,租期三年,月租金3000元,6個月一付。承租人在合同簽訂時需交付2萬元履約保證金。開業三個月後,王某接到城市管理監察部門的通知,告知經營用房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王某與出租方市場公司交涉,對方答復正在與規劃等有關部門溝通解決。為此,王某沒再交付下一半年租金。今年4月,接到強制拆除的通知,王某無奈停業並要求市場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因協商未果,王某起訴請求確認店面租賃合同無效並要求判決市場公司返還收取的房屋租金、保證金並賠償因裝修、通知停業等產生的經濟損失。那麼,承租人王某這些訴訟請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律師說法]
對此租賃合同糾紛,遼寧安宇律師事務所主任栗忠明律師評析認為:本文案例糾紛主要涉及無規劃審批手續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和損失賠償責任的分擔問題,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關於「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的規定,如果出租方在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前,仍未取得有效的規劃審批手續,承租人王某主張確認合同無效,是會得到法院支持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知,王某要求出租人返還收取的房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承租人主張返還租金的同時,根據以上《司法解釋》的第五條,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的規定,如果出租方請求對方支付相當於租金的房屋使用費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於損失責任的分擔問題,由於出租方將無規劃審批手續的房屋進行出租,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是導致租賃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承租方未盡審查房屋權證手續的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據此,對於損失賠償責任的分擔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出租方承擔70%,承租方承擔30%為宜。栗忠明律師在此建議:承租人在租賃房屋特別是租賃從事經營活動的店面房屋時候,應當注意審核房屋的規劃審批及權證手續,以程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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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在租賃合同無效情況下裝飾裝修損失怎麼賠償
第一、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除《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無效情形外,根據《合同法》第214條及《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第3條、第15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賃合同應為無效:
(1)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上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在城鎮土地上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4)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5)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根據租賃房屋中的裝飾裝修是否形成附合,並區分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以確定不同的處理方式。
(1)在裝飾裝修物未形成附合時:
①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但實踐中適用的前提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應能就該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由出租人繼續使用及補償數額達成一致。
②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系由出租人過錯造成的,並不影響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裝飾裝修物折舊費用、拆除費用、恢復原狀費用及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而受到的其他損失等。
(2)在裝飾裝修物已形成附合時:
①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說明該裝飾裝修符合出租人的使用需求,對出租人具有使用價值,故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但此時折價的范圍應僅限於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尚存的價值即現存價值,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投資數額為准。
②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參見《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
3、實踐中應重點把握的兩大難點:
(1)如何確定裝飾裝修的現值損失?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一般不再考慮租賃期限的長短,只考慮承租人對其裝飾裝修的實際使用時間,即按照承租人已使用的時間予以折舊,而不是按照租賃期限進行分攤。
而實踐中,則往往通過鑒定的方式確定裝飾裝修的造價,並根據承租人佔有使用房屋的期間扣除正常使用的損耗,最終確定裝飾裝修尚存的實際價值。而承租人佔有使用房屋期間已享有的裝飾裝修利益,則不再在列入合同無效的損失范圍。
(2)如何判斷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僅根據出租人的口頭表示,還應當結合出租人的事實行為來判斷。
實踐中,有的出租人雖未明確表明同意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繼續利用,但其事實上已經實際利用了裝飾裝修的,亦應視為出租人同意利用。如:在未拆除原有裝飾裝修物的租賃房屋再次開業經營;或是未拆除現有裝飾裝修即將租賃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允許第三人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物進行利用;或是雖未自行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該裝飾裝修,但亦未明確提出不同意對其進行利用。
㈨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無效可要求賠償嗎
這里定義的違章房屋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或不按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建築的房屋。違章房屋大體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即擅自建造房屋,這種情況不但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國家的土地使用權 ,不能取得建築物的合法所有權;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尚未取得建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批准文件的情況下擅 自建造房屋。這種情況下,建造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房屋用於出租,則簽訂的租合同因違反法律 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雖然現實中這兩種情況下,建造人可能通過補辦相關手續後,還可以取得建築物的合法所有權,但租賃合同雙方畢竟 要承擔無效合同的風險;三是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途的約定,將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的租賃合同。我國的《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土地用途都有嚴格的規定,實踐中違反土地用途的 約定將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將非商業用途的房屋作為商業用途的房屋出租,以獲得較多的租金,但國家的土地出讓金受到損失,並擾亂了房地產市場,這種租賃合同當然認定無效。
㈩ 租賃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1)房屋租賃合同確認無效後,其處理上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頂。
(2)承租方實際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還租金,作為租賃期間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損失。
(3)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簽訂租賃合同前,雙方應盡職調查,避免簽訂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