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Ⅱ 加盟了以後,中途可以退出嗎有什麼規定嗎
如果代理商由於自身原因在協議有效期內主動提出希望終止合作時,代理商需要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退出合作申請。得到同意批復後,代理商要向公司移交相關物品或事項,公司確認交接工作完整無誤後,會發函終止代理商的經銷權。另外為最大化保障代理商利益,代理商在總部指導下推進市場運作,三年合作到期後可選擇繼續合作或增值回購,或選擇被總部收購,擁有當地市場股份的同時成為總部平台的原始股東。
Ⅲ 合同簽了,定金交了,我不想加盟了,怎麼辦
下午看房,晚上被中介狂吹洗腦,忽悠我把合同簽了。當時我都說了,簽合同要我老婆同意,現在我老婆沒同意不能簽,中介說你先簽,你老婆不同意就直接取消,也可以不付定金,就簽一下。我看不要付定金就簽了,後來我老婆不同意,但中介不願取消合同,還直接發函說我欠他們中介費。我記得合同里有違約金房價20%的問題,我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 標題寫錯,應該是「簽了買賣二手房合同,未付定金,現不想買了,怎麼辦?」
Ⅳ 簽了加盟合同但是加盟時間沒開始可以終止嗎
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全面履行。是否可以終止,還需要看情節及合同約定。
Ⅳ 如果簽約好的加盟合同,不做了,要怎麼處理
簽約好的加盟合同,不做了,屬於違約行為。最好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Ⅵ 剛簽了加盟合同,不想加盟了能反悔嗎
合同是有法律效應的,
個人都想著迅速致富,迅速致富可沒那麼容易,想在短時間內做成一件事並不可行,嘗試著長期堅持一件事才能成功。
我們追求的是一種必然的成功而絕非偶然的運氣。
Ⅶ 我加盟了一所培訓學校,簽的合同是三年,加盟費是一年一交,我交了一年,後兩年不想交了,他們合我打官司
由於你們簽了合同
要是打官司的話 就根據合同違約金進行處理
建議看違約金是多少
要是多的話 還是私了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