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許人主體沒有法定的"兩個以上直營店且經營一年以上"的條件,所簽加盟合同有效
首先你要確定他開展加盟的時間,如果是2007年以前,是不需要2個以上直營店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特許人違反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如何認定合同效力的請示》批復如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關於「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特許人不具備上述條件,並不當然導致其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如果明知對方沒有直營店仍然加盟,屬於純民事合同,不影響合同效力,特許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要承擔行政處罰。
如果不知道,或者對方欺詐、隱瞞,則可以認為是欺詐行為,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以行使撤銷權。2011年中達睿信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披露直營店情況,特許經營合同被判解除
Ⅱ 加盟合同轉讓未通過品牌授權商會有問題嗎
LZ你可以找那些專門的加盟審核網,向他們咨詢了解下,畢竟都是專業知識,讓他們幫你介紹一下和調查一下。
Ⅲ 加盟店未經公司允許轉讓出去,轉讓合同有效嗎
如果你們的加盟協議註明了禁止轉讓,你們自然是無效的
如果沒有違背,那你們也無法限制對方
Ⅳ 個體戶能否發展特許經營嗎,已簽訂的加盟合同有效嗎
個體戶無法開展特許加盟經營,已跟他人簽訂了加盟合同是無效的,可以要求返還加盟費。如對回答滿意,請按採納!
Ⅳ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1.效力性強制規定是最新的合同法解釋(二)的內容,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尚未完全解決效力性強制規定的認定問題,而學術上也有所爭議,認為這個當然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16條指出: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准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而綜合特許條例的目的看,特許其實就是解決市場准入資格的,並且條文並沒有明確指出違反此規定則合同無效,因此我個人傾向於商業特許條例18條是屬於禁止性強制規定而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
2.盡管商業特許條例18條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尚且存在爭議,但是該條文確是從側面對行為人的商事行為能力作出了限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違反商業特許條例18條的規定能成為依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由,只是該事由是因為行為人商事行為能力的欠缺導致合同無效,而不是基於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緣故而無效
3.如果合同最終被確認為無效,那麼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是合同法58條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Ⅵ 我一朋友,轉讓了一家加盟店,但是與總公司簽定的合同上寫有不得私自轉讓。 但是我朋友和下家簽定的合同
你們之間簽署的合同有效,但是約束不了總公司,只是在你們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適用而已。
Ⅶ 特許經營權未經授權人同意轉讓,該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是否有效
特許人不允許被特許者擅自轉讓加盟店。特許者應在合同期中明確合同轉讓條件,申請加盟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在確定是否加入特許經營體系時要充分考慮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總部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者)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Ⅷ 加盟店轉讓協議未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公證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采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合同只要經過雙方簽字即可,具備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須的,即便合同一方跑路了,合同仍然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Ⅸ 加盟權可以轉讓嗎合同里沒有提到不能轉讓加盟權相關事宜。
如果是特許經營的話,那麼《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如果是非特許經營但加盟需要一定的資質條件,那麼應該認為該資質條件應該經過總公司審核,也不能擅自轉讓。
如果非特許經營僅僅以資金作為標准,那麼可以認為合同中沒有禁止轉讓即使可以轉讓的。但最好是像總公司咨詢一下,避免糾紛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