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合同生效應具備哪些
一、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要求簽字的同時必須再加蓋公章,二者必須齊備,而是要求當事人或者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二者必具其一。
我們知道,作為自然人來說,訂立合同時,在一般情況下,簽名後摁個手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後,再加蓋單位公章。
至於加蓋什麼樣的公章是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者行政章,目前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要求。
二、合同生效應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生效條件:
1、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2、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 公司跟公司合作協議如有一方不蓋公章是否生效
並不是必然要兩家單位都蓋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授權委託手續的代理人簽字也可以使得合同生效。
3. 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這里有一個問題,即您的問題:只簽字了而一方需要蓋章而沒有蓋章,此時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從法理上說,此時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蓋章,所以該合同理論上是成立的.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區別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經成立.換句話說: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僅成立而沒有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這里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體內容,不知道它是否屬於應當幫里批准\登記的那種合同,因此無法准確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隨便的.因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經過批准或登記,比如政府\軍隊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那麼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了.但在合同變更之前,依照原合同執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執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假定它是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那麼此時它盡管成立了,但沒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協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義務.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於您沒有責任.由於前一個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與對方簽定合同,您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 簽定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這里有一個問題,即您的問題:只簽字了而一方需要蓋章而沒有蓋章,此時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從法理上說,此時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蓋章,所以該合同理論上是成立的.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區別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經成立.換句話說: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僅成立而沒有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這里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體內容,不知道它是否屬於應當幫里批准\登記的那種合同,因此無法准確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隨便的.因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經過批准或登記,比如政府\軍隊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那麼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了.但在合同變更之前,依照原合同執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執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假定它是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那麼此時它盡管成立了,但沒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協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義務.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於您沒有責任.由於前一個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與對方簽定合同,您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里:(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決定了,對方可以要求你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此復王世龍律師
5. 合同必需蓋章才能生效么雙方簽名字不行嗎
合同生效是否必須以蓋章為條件,要看你的合同內容里是怎麼約定的,有的合同雙方簽字就可以生效,有的則必須簽字蓋章才能生效。
另外,合同是否生效,還與以下三個條件有關:(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6. 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合同生效應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只簽字不蓋章雙方達成約定並履約,且合同內容並沒有違法違規的條目,則該合同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6)加盟合同不蓋章生效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7. 合同沒有蓋章算生效嗎
合同沒有蓋章,是否生效,要區分不同情況。如果有法人簽名,也是有效合同;否則就是無效合同。
《合同法》
第十二條規定,一般有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