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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金以正式合同簽約日期為準

發布時間:2021-05-12 00:18:28

⑴ 正式簽訂的合同文本中,到底應該是「XX天」,還是應該用「XX日」哪一個更准確更符合法律用語謝謝。

× 和約最長年限由6年(使用伯德條款為7年)減為5年(使用伯德條款為6年)。年薪漲幅由最高的10%(使用伯德或早伯德條款為12.5%)降低為8%(使用伯德或早伯德條款為10.5%)。
× 球員頂薪將根據球隊BRI的48.04%計算(稱作頂薪工資帽),球齡0-6年球員頂薪為頂薪工資帽的25%,球齡7-9年球員為頂薪工資帽的30%,球齡10年或以上的球員為頂薪工資帽的35%。和上一屆勞資條款一樣,這個數字和球員上一份合同的105%取大。
× 05-06賽季的中產階級為500萬美元,之後每個賽季遞增前一賽季的8%。
× 百萬美元條款更名為「雙年條款」,球隊只能隔年使用,05-06賽季數字為167萬美元,之後每個賽季遞增前一賽季的4.5%。簽約期最長兩年,漲幅最高8%。
× 球隊仍然可以match受限制自由球員的邀請合同,但期限由15天減短到7天。
× 」Gilbert Arenas規則「 -- 第二輪新秀作為受限制自由球員,邀請合同(Offer Sheet)的第一年薪金不得超過當年的中產階級條款(第二輪新秀的原球隊只要有中產階級特例就能match任何合同。),從第二年薪金可以上下浮動8%可以高至頂薪。第三年最大薪金計算方法是:假設該球員第一年就拿到頂薪合同,則他第三年按照聯盟薪金漲幅規則可拿到的最大年薪。第三年後的年薪浮動范圍不得超過第三年年薪的6.9%。
× 球隊計算是否有足夠薪金空間或特例開出邀請合同時,必須取整個合同的平均年薪計算。
× 當受限制自由球員的原球隊match邀請合同後,該球員每年薪金按合同數字記進球隊每年總薪金。如果原球隊不match,則邀請合同的平均年薪記入新加盟球隊的每年總薪金。
× 底薪球員工資上漲3.5%
× 36歲規則的使用條件從「與原球隊簽約6年或6年以上的伯德球員」改為「與原球隊簽約5年或5年以上的伯德球員」,從「簽約5年的非伯德球員」改為「簽約4年的非伯德球員」。
× 想成為受限制自由身份的球員必須在6月25日之前行使自己的球員選項(如果是選項年)。
× Gary Payton規則:轉會後被遣散的自由球員不得立即與原轉出球隊重新簽約,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這是為了防止類似04-05賽季波士頓轉出Gary Payton後立即簽會的事情再次發生。
× ETO的執行時間從和約第5年後改為第4年後。
× 球員不得從球隊獲取現金之外的其他補償。
× 一般合同的簽約花紅不得超過和約總額的20%(原先為25%)。06-07賽季開始,邀請合同的簽約花紅不得超過和約總額的17.5%。
× 簽約花紅將按照當年薪金的比例分派到每年的球隊薪金計算中去,而不是過去的平均分配方案。底薪合同不得帶有簽約花紅。
× 合同獎金條款不得包含類似「某天仍然呆在此球隊」,「為此球隊效力xx天」,「必須打滿xx場比賽」的條件。
× 向受限制自由球員發出的邀請合同(offer sheet)最短期限改為兩年,不得包括任何選項年。如果該球員的原球隊不但開出了報價合同(Qualifying Offer),還提出一份頂薪合同作為報價合同的替代品供球員選擇,則其他球隊發出的邀請合同必須至少為三年期。
× 以一年底薪簽約的球員,如果服役年齡超過2年,球隊只需要按照2年底薪球員標准支付工資,差價部分由聯盟支付且差價不記進球隊薪金總額。
× 如果轉會花紅造成該球員年薪超過頂薪數額,那麼該花紅將被自動降低甚至全部廢除(僅對05年後新簽定的合同和續約有效)。
× 每賽季1月10日開始,上個夏天未使用的中產階級,雙年條款,伯德和非伯德條款等開始貶值,每天降低原價值的1/180。

加盟店合同到期不續約被告知違規扣除保證金是否合理和能追回

因為你沒有證據,所以他會坑你

⑶ 我去加盟一個項目,在簽約之前應該查看他們哪些證件簽約的時候應該要注意哪方面的一些細節呢跪求解答

創業初期,對於目標項目的考察,可以說是較為關鍵也是較讓人費神並且的。現總結出對項目方進行考察的所應關注的6個方面,或者說聰明投資者必做的6件事,分別是: 一、正當性 對項目方正當性的考察主要包括:1、項目方是否有工商登記,項目方的工商登記是否在有效期內;2、有的項目方可能會拿著別人的執照矇事,所以投資者還需要辨別項目方所持執照是否為項目方本人所有,如果項目方提供了資料,要注意資料中的企業名稱與其提供的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項目方做出合理解釋。簽約時,要與營業執照上的法人簽約,加蓋營業執照上的法人公章。為安全起見,可進一步向發照當地工商機關查詢。3、按國家對加盟連鎖的有關規定,項目方必須滿足「2+1」的條件(2個直營店,經營一年以上),才可以進行對外招商,這是國家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出台的專門政策。據《科學投資》了解,目前相當數量正在積極進行加盟連鎖招商的項目方達不到這個要求,這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必須保持警惕。 二、可信性 鑒於目前加盟連鎖中騙局連連發生,部分投資者損失慘重,在考慮加盟之前,有必要對項目方進行可信性考察。考察的內容主要包括: 1、項目方提供的辦公地址是否真實,是否與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一致。不久前,幾個湖北人在北京大學附近的一個寫字樓里租了一個房間,辦了營業執照,然後打出旗號,進行項目招商,幾個月後便捲款而逃。這樣的事經常發生,屢見不鮮,所以,投資者還需要考察項目方企業的存續期,已經經營了多長時間。一般來說,一個企業經營存續期越長,從業歷史越久,就越可靠。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所在物業查詢項目方的租賃期限,交了多長時間的租金,到什麼時候為止,還可以查詢項目方是否按期交納房屋租金;從對項目方注冊資金的大小,也可以看出其實力和承擔違約責任的能力,這都是很細致的工作; 2、項目方是否經營過別的企業,進行過別的項目招商,結果如何。目前一些騙子習慣於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已經形成一種經營「模式」,如上述幾個湖北騙子,此前就曾經營過幾個別的項目,這都屬於公開行為,一定會留下蛛絲馬跡,只要投資者夠細心,就不難看出破綻; 3、一些項目方很樂意在口頭和廣告、資料上宣傳已加盟者的數字,這個數字往往很大,以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要注意考察其真實性; 4、一些項目方常常宣傳自己獲獎的情況,什麼「十佳」、「最優」、「白金」、「白銀」、「最具吸引力」、「投資者最滿意」等等,這些獎項往往由某些行業機構、招商組委會和媒體頒發,但據《科學投資》了解,其中很多是只要你給錢,就給你發獎狀,錢給的越多,獎狀的名稱就越唬人。這種頒獎授匾完全是買賣,不值得信任。 三、風險性 為了讓項目做到「保賺不賠」,投資者一定要對項目的風險性進行充分的考察。考察的內容包括: 1、對項目先行者的考察。當你看中一個連鎖加盟項目,可以考察該項目已加盟者的經營狀況,考察對象可由項目方提供,但最好由投資者自己選擇,在不告知對方的前提下,先以消費者的身份進行觀察。考察內容包括店址、每小時客戶流量、全天客戶流量、產品受歡迎程度、經營者的經營方式、雇員多少、業務熟練程度,估算其成本和投入產出。然後以投資者的身份出現,直接向對方詢問,大多數時候,如果對方經營狀況不佳,對項目方有情緒,反而會向你介紹真實情況,如果經營狀況甚好,有可能對你隱瞞,或者介紹情況不真實,以防備競爭,在這種時候,需要投資者有良好的判斷力。然後可以將考察的情況與項目方的介紹進行比較,基本可以得出符合實際的判斷。要注意的是,一般對項目方樣板店的考察均不可靠;投資方在對經營狀況不佳的加盟店進行考察時,要弄清楚對方為什麼經營狀況不佳,有時候是加盟者自己的原因,或是能力不足,或是不聽從項目方的指導,投資者一般都喜歡聽加盟者的一面之詞,因為對方和自己的身份類似,同病相憐之下容易同仇敵愾,以致錯過好項目。不過,如果你覺得自己實在沒有能力分辨,那就不如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畢竟,對於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中小投資者來說,投資安全應是第一位考慮的因素; 2、了解項目方在知識產權方面(技術、商標等等)和品牌方面是否存在糾紛,是否擁有完全的所有權; 3、了解項目方的禁忌,在什麼情況下可能被解除加盟連鎖資格,了解項目方所設禁忌是否合情合理,在合同中要明確這些細節,如果合同中沒有這些內容,可以補充合同進行說明; 4、明確項目方的收費,如加盟費、管理服務費、保證金等等,明確這些費用的數額,收取的頻率,必要時還要明確已交費用的退還問題,如在什麼情況下投資者退出加盟,項目方必須退還保證金,這些要在合同中寫清楚。對於要求加盟者一次交清若干期限費用,比如一次交齊2-3年管理費、服務費的項目方,投資者須保持警惕,防止對方在收錢後捲款走人,或在事情不順利時溜之大吉。為提高投資的安全性,投資者可與項目方商量分期付款的辦法,比如學會技術時交多少費用,拿到設備時交多少費用,生產出合格產品時交多少費用。

⑷ 簽訂加盟合同是不是即時生效

不一定,要看合同約定的生效時間,有的加盟合同會約定:簽約加盟保證金到賬後生效

⑸ 簽加盟代理合同要注意些什麼

加盟之前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的內容,不妥之處有權利要求修改的。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 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 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 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 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 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 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 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 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 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 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 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 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 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 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 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 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 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 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 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 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 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 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 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 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 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 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 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 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⑹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首先,要對盟主進行特許經營資質審查

其次,對盟主的企業品牌知名度進行准確評估

第三,考察盟主的發展歷史和發展階段

第四,考察盟主的直營店、加盟店是否正常運行

第五,盟主是否具備完善的企業經營管理組織結構體系

第六,盟主是否提供開業全面支持

第七,盟主是否有合理完整的加盟契約和加盟手冊 .....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

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⑺ 如果我加盟夠5年了,是續簽合同還是重新簽訂合同

江西綠滋餚實業有限公司(綠滋餚江西特產超市)
合作加盟協議書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江西南昌

甲方全稱:江西綠滋餚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加盟商准入資格
1.在本地相關部門有良好的人脈關系;
2.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個人信用狀況;
3.具有一定的管理經驗;
4.具備獨立選址,開發市場的能力;
5.願意與江西綠滋餚實業有限公司簽約並遵守綠滋餚公司相關管理。

第二條:加盟方式
1.甲、乙雙方共同投資採用股份合作形式經營,但必須保證甲方的股份佔有率在51%以上,為分公司最大的股東。
2.甲、乙雙方按照股份佔有比例承擔經營資金和經營風險;年底利潤按照甲乙雙方的股份佔有率分紅,確保股東風險和收益成正比。

第三條:合作加盟商資格確認
在本協議簽訂 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 後生效,並盡快完成加盟門店的裝修工作。以上條款為乙方獲得加盟資格的前提條件。甲方應該承擔的裝修費用可從年底利潤中進行扣除(或一次性支付)。
第四條:業績及獎勵
1.銷售目標:甲方規定在本協議執行期內乙方年銷售總額不得低於 萬元。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加盟資格,乙方支付的門店裝修費用將不與退還。
2.年底利潤分紅及其獎勵:
A、利潤分紅方式:甲乙雙方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利潤分紅(除去用於擴大發展的正常投資)。
B、如乙方年銷售額超過預定目標的 %可增加其 %的利潤提成點作為獎勵。
C、結算期: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止。

第五條:乙方要貨及退貨管理辦法
1.乙方日常要貨均嚴格按照甲方配送部門相關規定操作。
2.乙方需委託甲方代辦托運,則由甲方負責選擇貨運公司和運輸方式,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貨品運送若有損壞或數量品種不符,乙方須在簽收單上說明,並於3天內通知甲方前往查核,否則視為收貨合格或放棄索賠權。
3.非質量原因造成的退貨不予受理。
4.乙方通過甲方公司總部配送中心配送的商品須向甲方繳納送貨金額1%的配送費。
第六條:加盟商日常管理制度與執行
1.乙方門店的日常營運管理原則上參照《綠滋餚門店營運管理規定》執行,但可以根據乙方門店的自身情況進行一定的調整。
2.乙方的經營管理必須符合甲方連鎖門店的形象定位(含統一門店形象,服務標准、商品組成、商品定價原則等),如乙方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甲方的連鎖形象,甲方有權力對乙方做出相應處罰。

第七條:雙方責任義務及違約處理
A)甲方責任與義務:
1.甲方保證所提供之經銷產品均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要求。
2.甲方保證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供貨給乙方,若產品的質量瑕疵、確定為甲方的責任,甲方需予以及時處理和解決。
3.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人員配備支持、人中的產品知識及技能培訓,並積極與乙方就行業背景、市場情況、本區域市場建設等方面相互交流意見。
4.甲方有義務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樣本及宣傳用品以供乙方市場推廣之用。
B)乙方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綠滋餚」品牌宣傳,乙方任何市場推廣活動須及時向甲方通報核准以便雙方協作。
2.乙方保證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經銷產品銷售價格體系和市場最低零售成交價,並服從區域銷售管理和政策的指導,同時,乙方店向甲方公司總部繳納當月銷售額1%的管理費用。
3.乙方保證就其所知的甲方的專業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則乙方承擔甲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本條款的保密約定延伸至本協議終止以後期間。乙方有義務在其經銷甲方產品期間對甲方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給予合理合法的維護,並不得隨意使用綠滋餚公司商標;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或侵權行為,甲方將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
4.乙方有責任按照甲方設計的門店裝修圖紙進行施工,並保證門店裝修風格一致性。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有效期滿,如甲乙雙方願意續約,在合同期滿前60天( 年 月 日)前,重新協商續簽協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獲得協議區域下一年度產品經銷權。
2.本協議的附件及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准。
3.本合同受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甲 方:江西綠滋餚實業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電子信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⑻ 關於加盟保證金的問題

很難很難!
這就要看你當時跟他們公司簽合同時,合同里的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但是象這樣的公司,他們的合同都是出錢請律師幫忙寫的,裡面的條款一般都是對公司有利的,通常情況下都對被加盟商不利的!
還是請樓主仔細看看合同里的條款吧!
打官司講究的是證據!!

⑼ 加盟合同一年一簽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以下是各類合同注意事項
商務合同英譯應注意的問題
英譯商務合同貌似簡單,實則不然。商務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應用文體,重在記實,用詞行文的一大特點就是准確與嚴謹。

本文擬運用翻譯教學中所積累的英譯商務合同的實例,從三個方面論述如何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力求准確嚴謹英譯商務合同。

一、酌情使用公文語慣用副詞

商務合同屬於法律性公文,所以英譯時,有些詞語要用公文語詞語、特別是酌情使用英語慣用的一套公文語副詞,就會起到使譯文結構嚴謹、邏輯嚴密、言簡意賅的作用。但是從一些合同的英文譯本中發現,這種公文語副同常被普通詞語所代替,從而影響到譯文的質量。

實際上,這種公文語慣用副同為數並不多,而已構詞簡單易記。常用的這類副詞是由here、there、where等副詞分別加上after、by、in、of、on、to、under、upon、with等副詞,構成一體化形式的公文語副詞。例如:

從此以後、今後:hereafter; 此後、以後:thereafter; 在其上:thereonthereupon; 在其下:thereunder; 對於這個:hereto; 對於那個:whereto; 在上文:hereinabovehereinbefore; 在下文:hereinafterhereinbelow; 在上文中、在上一部分中:thereinbefore; 在下文中、在下一部分中:thereinafter.

現用兩個實例,說明在英譯合同中如何酌情使用上述副詞。

例1:本合同自買方和建造方簽署之日生效。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hereof by the Buyerand the Builder.

例2:下述簽署人同意在中國製造新產品,其品牌以此為合適。The undersigned hereby agrees that the new procts whereto this trade name is more appropriate are made in China.
二、謹慎選用極易混淆的詞語
英譯商務合同時,常常由於選同不當而尋致詞不達意或者意思模稜兩可,有時甚至表達的是完全不同的含義。因此了解與掌握極易混淆的詞語的區別是極為重要的,是提高英譯質量的關鍵因素之一,現把常用且易混淆的七對詞語,用典型實例論述如下。
2.1 shipping advice 與 shipping instructions
shipping advice 是「裝運通知」,是由出口商(賣主)發給進口商(買主)的。然而 shipping instructions 則是「裝運須知」,是進口商(買主)發給出口商(賣主)的。另外要注意區分 vendor(賣主)與 vendee(買主),consignor(發貨人)與 consignee(收貨人)。上述這三對詞語在英譯時、極易發生筆誤。
2.2 abide by 與 comply with
abide by 與 comply with 都有「遵守」的意思.但是當主語是「人」時,英譯「遵守」須用 abide by。當主語是非人稱時,則用 comply with 英譯「遵守」。
例 3:雙方都應遵守/雙方的一切活動都應遵守合同規定。
Both parties Shall abide by/All the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ual stipulations.
2.3 change A to B 與 change A into B
英譯「把 A 改為 B」用「change A to B」,英譯「把 A 摺合成/兌換成 B」用「change A into B」,兩者不可混淆。
例 4:交貨期改為 8 月並將美元摺合成人民幣。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change the time of shipment to August and change US dollar into Renminbi.
2.4 ex 與 per
源自拉丁語的介詞 ex 與 per 有各自不同的含義。英譯由某輪船「運來」的貨物時用 ex,由某輪船「運走」的貨物用 Per,而由某輪船「承運」用 by。
例 5:由「維多利亞」輪運走/運來/承運的最後一批貨將於 10 月 1 日抵達倫敦。
The last batch per/ex/by S.S. "Victoria" will arrive at London on October (S.S. = Steamship)
2.5 in 與 after
當英譯「多少天之後」的時間時,往往是指「多少天之後」的確切的一天,所以必須用介詞 in,而不能用 after,因為介詞 after 指的是「多少天之後」的不確切的任何一天。
例 6:該貨於 11 月 10 日由「東風」輪運出,41 天後抵達鹿特丹港。
The good shall be shipped per M.V. "Dong Feng" on November 10 and are e to arrive at Rottedaml in 140 days. (M.V.= motor vessel)
2.6 on/upon 與 after
當英譯「……到後,就……」時,用介詞 on/upon,而不用 after,因為 after 表示「之後」的時間不明確。
例 7:發票貨值須貨到付給。
The invoice value is to be paid on/upon arrival of the goods.
2.7 by 與 before
當英譯終止時間時,比如「在某月某日之前」,如果包括所寫日期時,就用介詞 by;如果不包括所寫日期,即指到所寫日期的前一天為止,就要用介詞 before。
例 8:賣方須在 6 月 15 日前將貨交給買方。
The vendor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vendee by June 15.(or: before June 16,說明含 6 月 15 日在內。如果不含 6 月 15 日,就譯為 by June 14 或者 before June 15。)
三、慎重處理合同的關鍵細目
實踐證明,英譯合同中容易出現差錯的地方,一般來說,不是大的陳述性條款。而恰恰是一些關鍵的細目.比如:金錢、時間、數量等。為了避免出差錯,在英譯合同時,常常使用一些有限定作用的結構來界定細目所指定的確切范圍。
3.1 限定責任
眾所周知,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為英譯出雙方責任的許可權與范圍,常常使用連詞和介詞的固定結構。現把最常用的此類結構舉例說明如下。
3.1.1 and/or
常用and/or英譯合同中「甲和乙+甲或乙」的內容,這樣就可避免漏譯其中的一部分。
例9:如果上述貨物對船舶和(或)船上其它貨物造成任何損害,托運人應負全責The shipper shall be liable for all damage caused by such goods to the ship and/or cargo on board.
3.1.2 by and between
常用by and between強調合同是由「雙方」簽訂的,因此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所賦於的責任。
例10: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購買出售下列商品並簽訂本合同。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3.2 限定時間
英譯與時間有關的文字,都應非常嚴格慎重地處理,因為合同對時間的要求是准確無誤。所以英譯起止時間時,常用以下結構來限定準確的時間。
3.2.1 雙介詞

用雙介詞英譯含當天日期在內的起止時間。
例11;自9月2O日起,甲方已無權接受任何定單或收據。Party A shall be unauthorized to accept any order sort to collect any account on and after September 20.
例12:我公司的條件是,3個月內,即不得晚於5月1日,支付現金。Our terms are cash within three months, i.e. on or before May 1.
3.2.2not(no) later than
用「not(no) later than+日期」英譯「不遲於某月某日」。
例13:本合同簽字之日一個月內,即不遲於12月15日,你方須將貨物裝船。 Party B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Contract, i.e. not later than December 15.
3.2.3 include的相應形式
常用include的相應形式:inclusive、including和included,來限定含當日在內的時間。
例14:本證在北京議付,有效期至1月1日。This credit expires till January1(inclusive)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or:This credit expires till and including January1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如果不包括1月1日在內,英譯為till and not including January 1。
3.3 限定金額
為避免金額數量的差漏、偽造或塗改,英譯時常用以下措施嚴格把關。
3.3.1.大寫文字重復金額
英譯金額須在小寫之後,在括弧內用大寫文字重復該金額,即使原文合同中沒有大寫,英譯時也有必要加上大寫。在大寫文字前加上「SAY」,意為「大寫」;在最後加上「ONLY」.意思為「整」。必須注意:小寫與大寫的金額數量要一致。
例16:聘方須每月付給受聘方美元500元整。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a monthly salary of US$500 (SAY FIVE HUNDRED US DOLLARS ONLY).
3.3.2.正確使用貨幣符號
英譯金額必須注意區分和正確使用各種不同的貨幣名稱符號。「$」既可代表「美元」,又可代表其他某些地方的貨幣;而「£」不僅代表「英鎊」,又可代表其他某些地方的貨幣。
必須注意:當金額用數字書寫時,金額數字必須緊靠貨幣符號,例如:Can$891,568,不能寫成:Can$891,568。另外,翻譯的還要特別注意金額中是小數點(.)還是分節號(,),因為這兩個符號極易引起筆誤,稍有疏忽,其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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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加盟金以正式合同簽約日期為準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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