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撤銷合同當受到除斥期間限制
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的撤銷權受除斥期間限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則消滅
2. 合同的除斥期間已經過了,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來主張合同無效!
一、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喪失的期間,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實體權利喪失,無法再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權利主張,更談不上向法院起訴的問題。
二、訴訟時效是實體權利遭受侵害後,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權利的期限,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喪失的是法院保護權利的機會,即喪失勝訴權。而實體權利不消滅、仍然存在,受侵害人仍然可以找侵害人主張權利。
三、可撤銷、變更合同中的撤銷權消滅後,不能再行使訴訟權利。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繼續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3. 撤銷合同之訴因過除斥期被駁回起訴後可否再以確認合同無效起訴一
你好,起訴原則上是可以的。
4. 該合同能否撤銷撤銷權人的撤銷權是否已過除斥期間
你好,看不到你的合同內容,可以發出來嗎?
5. 撤銷權是除斥期間如何解決
一、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如何救濟
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
二、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合同法》、《破產法》共規定了三種類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1、相對人的撤銷權與除斥期間。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一種,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債權人的撤銷權與除斥期間。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債的保全的范圍。一般來說,債權為相對權,其效力僅及於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得對債權進行干涉。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於債的保全范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
3、破產撤銷權與除斥期間。破產法規定的是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於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於無效的權利破產撤銷權與債的保全中的債權人撤銷權更相似,在本質上是債權人撤銷權在破產這一特別程序中的擴張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債權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將債務人所實施的有害行為最終歸於無效,並使依該行為所導致的財產變動恢復原狀,旨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後果上沒有根本區別。。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後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於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於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6. 除斥期限過後才能撤銷合同不是已經沒有撤銷權了嗎
看錯了吧?除斥期間過了撤銷權就消滅了。那個應該是履行期限屆滿之後吧,因為如果履行其沒有屆滿就撤銷合同不利於交易的完成。民法上還是更多的希望交易可以達成,而不是一味的撤銷。
7. 求問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