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屋買賣中介合作協議書
聯合中介合作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由 為首出面和供需雙方簽訂買賣合同,願共同承擔應有責任,協助完成下列服務項目,並同意按下列比例分配服務報酬.
項目內容(租賃/買賣)
委託費分配:按以上物業買賣或租賃成交後所收服務費的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 百分之五十 乙方 百分之五十
甲乙達成協議如下:
甲已雙方必須提供正確給對方和供需雙方聯系以利合作順暢進行.
甲乙雙方不得採用隱瞞事實真相,串通欺騙等非法手段或枉雇同行利益,通過他人或單位湊合中介完成交易並私吞服務報酬,一經發現,對方有權將事實真相通告所有同行.違反本協議方者,必須按照以上服務報酬分配金額加倍賠償給對方單位.
委託費等服務項目落實後方可分配.
分配後之服務費,若因該服務項目情況起變化,而導致支付服務費方要求退款時,對方中介單位應如數退還服務費,否則所產生任何法律訴訟及糾紛時,不肯退費單位應自行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以上各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有關稅法規定依法納稅,並自行負責.
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並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時方可生效.
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日起算一年內有效.
甲 方: 乙 方:
經辦人: 經辦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