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總公司要成立股份制公司,讓我們幾個加盟店加入占股,我想咨詢下律師,可一頭霧水,想問問大家
首先,搞清楚要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公司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後者的規模更大,設立時更復雜。我猜你們要成立的很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
不論哪種公司,出資人都是成為股東,不一定成為董事,董事由股東會選出來。
回答你的問題
1,個人認為不評估營業額是對的,因為向公司出資是要以可量化的財產出資,要核算出資額的。
2,公司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就是全體股東組成,但股東會不直接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動,只做重大決策。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要有3到13人,這個人數是法定的,董事會執行股東會的重大決策,一般的日常事務就由董事會決策,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監事會中要有職工代表,監事會沒多少意義,經常是個空殼。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你入股必然是股東,不一定會進董事會。至於怎麼防範有人侵佔公司財產,就得你自己用好表決權,盯住公司的運營和財務。
3,這個就沒法發表意見了
公司設立時要有公司章程,相當於公司內部的憲法,開公司得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至少得把公司法看懂,財務、稅務也得了解,都了解了再想怎麼決策。不確定的問題,還是咨詢律師為好。
❷ 我加盟了朋友的一家餐飲公司的連鎖店,然後朋友讓我入了股份,現在我想退出這家公司所以要進行股權轉讓,
問:我加盟了朋友的一家餐飲公司的連鎖店,然後朋友讓我入了股份,現在我想退出這家公司所以要進行股權轉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了,具體流程也辦好了,轉讓後還需要加收什麼稅嗎?稅率怎麼樣?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❸ 朋友合夥開店,一個月後他把股權轉讓給我有合約,店是加盟的加盟合同他簽的,它現在發律師函給我,怎麼辦
你使用在先,他注冊在後。這種惡意搶注的訴訟請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況且從你描述情況看,對方與總部有通過訴訟,合謀詐財的嫌疑,不然無法解釋他轉讓股權而又主張商標權的行為動機。保留好相關證據,你們之間的溝通要錄音或截圖作為證據鏈。他敢訛詐你,如果金額少,讓他自行作,進入訴訟他也贏不了;如果金額多,可選擇報警說他詐騙,他不但不會得逞,而且還有可能進去
❹ 華萊士加盟店的股份是怎麼分配的
華萊士的員工均可享受投資入股的機會,每家店的股份基本上都是有員工的股份合成的,根據個人的情況,實行機動投資,少則入股2.5%,多則40%,原則上每家店讓更多的員工參與入股。所以公司提倡個人的股份佔比不要太多,原則上個人股份不超過40%,如果你投資多了,其他員工的投資機會就少了。公司建議,如果你的投資金額比較大,可以採取分散投資的形式進行投資,如您准備投資50萬,可以分到3個店或5個店投。公司跟你的合作是長期的,不限制店的數量。分散投資的好處也可以降低您的風險,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裡面。特別是初次合作時,對華萊士還不夠了解的情況下,盡量股份少些,第二個店合作的時候,股份可以適當提高。【華萊士合作夥伴申報表】
華萊士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總部位於福建省福州市,是中國民族西式快餐行業的領頭羊,持續致力於打造專業化的食品服務和供應平台。
2001年1月,華萊士創始人「華氏兄弟」創建了首家餐廳——福州師大餐廳;十多年來,華萊士不斷壯大,已發展為目前中國本土最大的食品服務企業。截至目前,先後在全國27個省市區開設連鎖餐廳,服務顧客3億人次。
華萊士倡導綠色、環保、健康的服務理念,公司旗下的各款產品,美味與品質兼具,深受廣大消費者青睞。公司總部擁有強大的管理體系和豐富的市場營運經驗,在管理模式上,公司通過流程化的營運平台,集產品開發、生產、銷售、聯合供應為一體,引進西方的餐飲技術結合中式管理模式,使其更符合中國市場的需求。聯合百事公司、雀巢公司、利華公司、泰森公司等國內外知名品牌供應商,打造高質量、高標准、規范化的連鎖統一管理,對食品服務各環節進行全程管控;公司文化上,華萊士尊崇「簡單&分享」的企業理念,倡導有效工作,輕松生活,簡單為人。整潔的就餐環境,便攜的產品組合,簡潔的形象包裝,大眾化的食品定價是華萊士人踐行環保、厲行簡約、樂於分享的一貫倡舉;公司通過員工合作聯營的模式,將成果與員工分享,真正讓員工成為公司的股東, 終實現企業品牌價值的可持續、內生式發展勢頭。
讓顧客滿意,是我們永恆的追求;顧客的肯定,是我們不懈的動力!
分享成就未來!公司秉持「簡單&分享」的企業理念,本著便捷、親和、周到的服務宗旨,致力於「讓平凡人吃得更好」的神聖使命!華萊士正努力朝著百城萬店的宏圖藍圖全力邁進,真正實現「有華人的地方就有華萊士」的美好願景。【華萊士合作夥伴申報表】
❺ 多人合作開店放棄及轉讓股份相關事宜
既然合作思路不同,可以拆夥。如果你想做,自己再注冊經營。這樣可以省去很多煩惱。其實變更一次注冊比重新登記也省不了多少事情。
❻ 朋友開了一個加盟的早教機構,她想轉讓給我百分之30的股份,我同意!但是應該怎麼做,比如說加盟費算資
按注冊資本值算,畢竟只是小股東,後面費用按比例平灘
❼ 合夥加盟股份問題!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所提出的問題,在實踐中並不鮮見。
作為公司股東,因為離婚而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能就會出現原來不是股東的一方,轉而成為股東的事態。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給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基本的原則是:
1.夫妻離婚而導致原本是股東的一方出資額(也就是樓主所說的「公司股份」,因樓主沒有介紹清楚公司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還是合夥企業,就按照法定的「出資額」表述。),轉讓給不是股東的另一方(樓主所說的「男方」),必定產生出資人(或「股東」、或「合夥人」)變更的問題。
2.應當征詢其他出資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意見,其他出資人同意的,可以按照夫妻雙方離婚的財產分割意見(可以是協議,也可以是法院判決)辦理,原本不是股東的一方取得股本(或者「出資」)的權益,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
3.如果其他出資人不同意接受該一方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則其他出資人應當依據「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原則,有償受讓該部分股本(或者「出資」),即買受該部分出資額所對應的股本(或者「合夥出資」);如果其他出資人既不同意接受該一方成為股東(或合夥人)、也不同意有償受讓該部分股本(或者「出資」)的,則視為同意轉讓,則該股東的配偶一方(樓主所說的「男方」)可以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受讓公司股本而成為公司股東的,股東權益自股本權益過戶之日起享有。但是,如果股權過戶之前存有未分配紅利的,則應由過戶之前的原股東享有,或者由股權轉讓/受讓的雙方協商確定受益權利。
合夥企業,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辦理,或者按照合夥出資的轉讓/受讓雙方協商辦理,原則上,也是以轉讓/受讓之日為界限,轉讓前的權益由轉讓方享有,轉讓後的權益由受讓方享有。
以上意見,供參考!
❽ 二個人加盟了一個培訓機構,3年後另一個人把自己股份轉給別人
別人買了他股份後,什麼都沒有投入,坐等分紅,這樣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❾ 我想加盟一個餐飲品牌,但不想承擔太大的風險,如何把股份賣一些給別人呢
你這種情況比較特殊 為了後期的風險防控和前期的合作招商上還是找個專業的律師幫你擬定一個合同吧 這樣更踏實點
❿ 加盟公司的股權如何分配
怎樣的股權結構設計是合理的?創業者又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如下8個股權結構設計中值得注意的數值供創業者參考:
1、創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權較為合適。
A股上市規則規定,如果公司有一個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30%以上股權,可以認定公司有實際控制人。最大創始人持股比例大於其他聯合創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現兩個創始人股權比例太過接近,對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見時產生爭議。
海外很多時候實際控制人不需要持股30%以上,其持股比例可能只有百分之十幾甚至幾,但依然能夠控制公司,因為其可以對股票設置不同類別。比如A類股票持有者1人可以投20票,B類股票持有者1人只能投1票,這樣實際控制人在表決的時候就有更大的話語權。
2、聯合創始人和員工一起持股30%以上。
這樣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聯合創始人個人持股保持與創始人較大差距,也能讓創始團隊總體持股超過60%,保障對公司控制的主動權。
3、投資人股權佔比30%-40%。
除去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和核心員工持有的股權,剩下的為預留給投資人的股權。
4、創始團隊控制公司50%以上股權比較合適。
此時關於公司經營的所有事項創始團隊都可以直接進行決策。比如公司優先發展什麼,計劃做什麼,如果創始人帶領員工持有50%以上的股權,就能對這些經營事項進行決策。
5、創始團隊可以爭取控制公司66.7%以上股權。
此時創始團隊能夠控制公司所有資本類型事項。比如引進新股東,增資減資,股權轉讓,公司合並、分立,章程修訂等跟資本運作相關的重大事項,這些事項都需要三分之二股東投票通過。
假如創始人持股30%以上,聯合創始人和員工持股30%以上,加起來能達到66.7%就非常安全,即使投資人有其他意見,只要公司的人齊心協力,仍然可以執行自己的方向。
6、互聯網公司一般預留10%-15%的期權池。
這是60%互聯網創業公司的選擇。特別是對於那些已經發展到一定階段,但還沒有成熟,大概是A輪到C輪之間的公司。
7、天使輪投資人持股最好不超過20%。
比較典型的天使投資機構,常見的投資比例是20%。這樣的比例保證了天使投資人在以後公司不斷融資的過程中,持股比例不會降得太快,即使再融資幾輪,持股比例稀釋到10%或者5%都非常難,如果公司成長起來,獲得利益依然比較多。
對於創始人,公司第一次融資時股權的價值最低,此時賣掉的股權越多,以後股權價值高了,損失的利益越多。另外應避免天使投資人控股公司。1號店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第一次融資時出讓了80%股權,最終被京東收購,整個過程創始團隊沒有話語權,因為第一次融資出讓了過多的股權。
8、員工持股一般不超過25%。
技術驅動或創意驅動的公司,往往高度依賴人才,這類公司為了招納更有競爭力的員工,為員工預留的期權池一般超過15%。但員工持股比例不能過高,因為員工持股比例增加的同時,創始人持有股份就會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