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加盟店簽合同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注意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注意合同上有沒有註明延展期限,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有哪些,加盟店的義務有哪些,總部如何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終止合同及後果等等。
開服裝品牌加盟店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
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1)能簽約的加盟店擴展閱讀:
加盟店特徵:
改革開放以來,加盟店在我國零售業的現代化進程中,正突破歸屬某一行業的業種店范圍,向業態店發展,並呈現出這樣幾個分流特徵:
一是向超級市場和便民店分流發展。如菜市場、糧店、雜貨店、煤炭商店等分別歸入超級市場或便民店。這種發展改變了這些專業商店的性質,使之成為以食品為主的綜合經營的商店的一部分。
二是向規模化大店發展。這些加盟店通過改建、擴建、再建,成為與百貨公司相匹配的商廈。經營內容除保持一定的專業特色外,更具有百貨公司的特點,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單、王府井的許多專業商店就已改造成這樣的商廈。
三是通過對一類或一種商品進行升級換代,通過挖掘、發揚和創新傳統經營特色和服務特色,提高商品適合消費者特定需求的專有程度,並引入連鎖經營機制,廣開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規模經營的態勢。可以說,第三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我國加盟店發展的基本方向,極具發展潛力。
㈡ 以公司名義和以個人名義簽約加盟店的區別
原來是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現在是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法律承擔人不一樣了,其他的,沒啥太大的變化。
㈢ 加盟店需要些什麼條件要辦理什麼程序嗎
加盟連鎖店有三種形式:
1、直營連鎖店
2、非直營連鎖店
3、自願連鎖店
㈣ 開了家加盟店 再與另一個公司簽約商品差不多的合理嗎
我覺著是不合理的,因為你開了加盟店,你加盟店裡面的商品可都是由上家給你提供的。
㈤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首先,要對盟主進行特許經營資質審查
其次,對盟主的企業品牌知名度進行准確評估
第三,考察盟主的發展歷史和發展階段
第四,考察盟主的直營店、加盟店是否正常運行
第五,盟主是否具備完善的企業經營管理組織結構體系
第六,盟主是否提供開業全面支持
第七,盟主是否有合理完整的加盟契約和加盟手冊 .....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
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㈥ 加盟店需要些什麼條件,要辦理什麼程序
加盟店需要證件齊全,所以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在當地所屬的工商管理部門辦理。
一、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二、如經營農葯、食品、危險化學品、餐飲、特種養殖、卷煙等前置項目,就要先注冊名 稱後辦理這些前置許可證,再憑前置許可證復印件(需要查驗原件)才能辦理營業執照; 規模較大的經營場所,如商場、酒店還應提交消防意見書;縣(區)外人員還應提交流動 人口計生證。
註:由於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具體規定以當地的規定為准。
㈦ 可以開一個加盟店嗎
我覺得可以開,在網上看到的一個創業秘籍,發給你看一下僅供參考:
第一步考察直營店:考察總部的直營店規模;是否具備項目可行性更高。
第二步考察加盟店:考察總部的加盟店數量及存活時間;是否具備項目可復制性強。
第三步考察店面選址方式:是電話選擇、指導選擇、第三方選址、還是實地選擇,選址是決定項目是否成功的最關鍵因數,成熟而又科學的選址方式會提升加盟創業者項目成功率。
第四步考察總部培訓方式:主要分為集中培訓、實操培訓、以及帶店培訓3種,培訓的深入程度關乎後續項目經營的水平,故考察項目的培訓質量非常關鍵。
第五步考察運營督導方式:總部是否有SOP執行標准、是否制定嚴格的考核體系;總部的巡店考核方式的利益出發點是否是合作共贏。
第六步考察新品研發及產品迭代能力:品牌的生命力來自於其產品的吸引力,產品是否能不斷滿足客戶需求的變化。而新品研發和產品迭代能力便是品牌生命力的源泉,是產品能否持續吸引消費者的核心所在。
㈧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開店設備的購置等。
後續服務:
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
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
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
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並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迅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須將這些事項也詳細列入加盟合同中。
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因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並作為加盟者開業後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發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
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獨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須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證經營的標准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苟地貫徹。總部採取什麼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經營,應詳細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於種種客觀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須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准。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於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則,至於仲裁的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發生沖突的情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麼樣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決定不公平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最後反而會擴大矛盾,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8、終止合同及後果
合同一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撕毀或中途終止。但是,也有加盟雙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發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到什麼程度,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當然,也應寫明違反協議的一方是否有機會彌補其過失,以避免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後,加盟者不能再使用總部所有的貿易商標、名稱、各種標志和其它權利,在一定時期內也不得從事相類似的經營業務。
㈨ 我想開加盟店
我們在選擇加盟項目時會精挑細選,跳出了一個又一個陷阱,躲過了一個又一個地雷,但是你覺得你終於找到了一個靠譜的,真實的項目,其實你可能又在不知不覺中掉入了其他陷阱。今天教你幾招:
1.被灌水的連鎖店數:許多加盟品牌總部為了招募加盟店,往往會在店數上灌水,宣稱自己的加盟高達多少家,但家數是否真的有如曹狀元宣稱的那麼多,外界往往不得而知,如欲印證,最好的方式就是請總部提供一份所有加盟店的名單,加盟者可據此名單,以顧客身份實際去走訪其加盟店,與加盟店主聊聊目前的經營現況如何,則可獲得更真實的答案。還要注意總部安排供你參觀的加盟店也是事先安排好的「托」。
2.服務費/權利金一次收齊:由於服務費/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服務費/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服務費/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曹狀元燒餅五年的服務費/權利金一次性上交總部。
3.不切實際的投資回報率:連鎖加盟特許方通過展會和其他廣告形式大肆宣傳,大吹特吹加盟該項目只需三個月最多半年就能收回全部投資,總部將全面負責員工培訓、前期廣告投入和統一店面形象設計等工作。被特許人加盟後卻發現,投資成本遠不止原先所說的金額,或者宣傳的成本只是直接成本而不包含管理費等間接成本,特許人事前的承諾也無法真正到位,做了幾年後也無法盈利。即使訴訟法律,由於等待立案、開庭需曹狀元加盟要時間,往往加盟者被時間拖垮。
4.名義上是「特許加盟」,實際上卻是為了賣設備和原料:很多加盟項目表面上說是「特許加盟」,而實際上「特許加盟」只不過是一個美麗的幌子,真正的目的是為燒餅加盟了高價賣機器設備或原料,這是目前特許加盟展會上屢見不鮮的現象。等你高價買了他的設備和原料之後,你也就被總部牽著鼻子走,萬一加盟特許總部中途倒閉,最後只有加盟者倒霉。
5.表面上是「加盟樣板店」,而實際上是特許加盟的「托」:一些不法特許人通過前期對幾個加盟店和樣板店的刻意包裝和造勢進行內外勾結,讓考察者看到表面火曹狀元燒餅加盟爆的生意,其實那些客戶和對該加盟店贊美的人絕大部分都是特許加盟的「托」,一旦你真的加盟了,特許方就只顧收取加盟費、管理費,你賺不賺錢他就管不著了。
6.格式合同陷阱:有些特許加盟店簽約時對加盟方承諾,可以全部收購加盟方的產品,卻用格式合同註明要達到他們約定的產品質量標准。當加盟方生產出產品後,授權方往往以產品沒達到質量標准為由拒收,加盟者只能吃啞巴虧。而加盟方簽約時因為沒有任何經驗,無法了解能否可以達到約定的質量標准,並且有可能授權方規定的質量標準是神仙也達不到的;也有的特許方用沒有簽約資格的主體來簽訂合同,這樣出問題時加盟者經常投訴無門。創業者在選擇連鎖項目加盟時,合同是保障自己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不能隨隨便便就簽約,必須花必要的時間將所有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條款仔細推敲,如果覺得自己的能力有限,最好請信得過的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7.菜品質量不宜保證:口味的標准化是加盟後的最大難點。中餐的飲食文化本來就具有很大的差異性,每個地區口味都有差異,要做到全國口味統一,整套標准將更加復雜。標准化的難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式快餐的規模化發展。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至少出現過20個有名氣的中式快餐連鎖品牌,比如地方性的深圳的「面點王」和「嘉旺」、浙江的九佰碗和真功夫、上海的新亞大包、北京的「和合谷」與跨越多個區域經營的「永和大王」、「永和豆漿」、「馬蘭拉麵」、「榮華雞」、「紅高粱」等。但時至今日,尚未出現一家可與麥當勞、肯德基相抗衡的國際性連鎖品牌。
8.不具備特許經營的資質:具備特許經營的資質的,在宣傳上對外宣傳是正規的加盟企業,受法律保護的,這種企業對於加盟商來講,到國家商務部一查就行了,是否是正規在國家商務部備案的特許企業,一查就全明白了,所以建議加盟商在選擇項目前首先確認加盟連鎖是否有這種資格進行加盟活動或業務。
9.說企業力量雄厚:培訓管理術一條龍服務,結果加盟後沒有人來,也沒有售後,自生自亡。實際考查其它的加盟店,從其它的加盟商眼裡來觀查總部的情況,了解是否宣傳一樣,有無漏洞。這樣就減少了後期的影響。
10.外行者巧設騙局:以超前而充滿文化氛圍的店面設計強化其企業文化、低價格無利潤菜品價格網羅人氣、大規模虛假廣告投入吸引投資者等,騙取了投資者的信任。除了收取一定的加盟費外,還可以順利地廚具、餐具以高價賣給對方,以達到其設陷斂財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