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店鋪相方解除合作協議書
簽訂合同的時候是蓋單位的公章還是自己的署名,這個要看甲乙相方是誰,如果是公司的合同,就應該該公司的公章;如果個人簽合同的當然簽名確應就可以了。海域合同內容要看清先蓋章,蓋了章或者簽名確應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以下是有關合同內容該注意的方面:合同的內容由簽合同的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具體分析解釋如下: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 3.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託進行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合同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准確無誤,對於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致、准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於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准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於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於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於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於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准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對於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質量指標准、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盡可能地規定細致、准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准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准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盡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准。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較復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直接關繫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計,也可以以年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履行。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後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運輸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還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等,如現金結算、轉帳結算、同城轉帳結算、異地轉帳結算、托收承付、支票結算、委託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兌結算、委託收款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採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並且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 (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後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B. 葯店與加盟店解除協議
若加盟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件,現在解除條件如果出現的情況下,你就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C. 解除合作合同協議書怎麼寫是商場里的一品牌服裝店,想解除合作合同,但不知怎麼寫,誰能提供正規正式的範本
照著它修改一下就可以用~
協議書
甲方:
乙方:
2008年 月 日,甲乙雙方訂立一份《合作協議書》,就船用配電箱等項目的開發生產銷售進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 年 月 日止,現甲乙雙方因故終止該《合作協議書》,經雙方初步賬目結算後充分協商一致,自願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的《合作協議書》;
二:截至本協議書訂立之日止,甲乙雙方確認賬目如下: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合作經營期間的收益,計人民幣 萬元整,工資款等相關帳目均已結清。款項支付辦法:2009年 月18日前,甲方付給乙方 萬元整;2009年11月13日前,甲方付給乙方 萬元整;2010年 月13日前,甲方付給乙方 萬元整。如甲方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
三: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的業務互不受對方的干涉,雙方的應收款和應付款等原來合作經營期間的所有事務,概由甲方負責料理,應收款歸甲方所有,應付款由甲方負擔。
四: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乙方應把原來合作經營期間的相關技術資料和合同文本等交還給甲方,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合作經營期間的商業秘密,不得有損於對方之行為。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甲乙雙方承諾:凡涉及到原《合作協議書》的所有事務以此為斷,甲乙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擔全部則任。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經各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2009年 月 日
D. 加盟一個專賣店,合作幾個月出現質量問題有點多,可以終止合同嗎
一般這種加盟形式的錢是退不了的。想彌補損失一個就是轉讓。另外一個就是努力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