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參加加盟店以後每月的收入是和總部分還是自己的啊財政和人事都誰管啊求具體點的。
你只拿加盟費就行了,加盟的時候就要合同,就得給了。
工人工資是你自己日常運營的,都是自己負責。
『貳』 加盟商應該給員工辦社保嗎
應該,社保是必須要繳納的。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叄』 自己開店社保怎麼辦
自己開店的,可以按自由職業者繳納社會保險。
個體戶繳納社會保險,需要攜帶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需要繳納社保人員的名冊及需要參保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2張照片;
攜帶以上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開戶及繳納社保手續,然後繳費,之後按月繳納社保即可;
關於社會保險的其餘問題,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咨詢電話:12333。
(3)加盟店是由誰交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國家或社會對社會保險實行行政性、事業性管理的職能機構。行政性管理,指通過立法確定社會保險資金的收繳和使用辦法,並對下級機構收繳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肆』 加盟店用強制社保嗎
只要是用人單位都應當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法》賦予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伍』 加盟餐飲店能幫交社保嗎
需要交納的,加盟店屬用人單位,也須遵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店不為員工交社保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均屬違法。
『陸』 什麼是單位社保應該由誰繳納
社保單位繳納部分為社平的60%,由單位承擔,這筆費由單位收入出,計在單位的人工成本裡面。
『柒』 自己開店怎麼交社保
你好,自己開店也可以交社保的,按社保法規定,可按自由職業者參保,險種有養老和醫療,相對於單位繳納比例更低,享受待遇和單位繳納人員一致,以保障自由職業者公民合法權益。
『捌』 加盟店招人如何解決社保問題
按照當地最低繳費標准繳納就好,現在勞動監察部門管理很嚴的
『玖』 加盟店不給員工交社保也不簽合同如果去勞動局去告能告贏嗎
要提供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卡流水、出勤卡之類
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補交社保。如果入職不滿一年,可以要求因為沒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雙倍工資補償。如果入職超過一年,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拾』 各門店員工社保怎麼辦 連鎖店怎給員工交社保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